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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亡社會保險支付,天津工傷死亡賠償如何算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8 19:44:56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工傷死亡賠償如何算

天津工傷死亡賠償計算: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配偶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月;其他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月;其他。【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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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工傷死亡賠償標準一覽表

法律分析:一、喪葬補助金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尸費、尸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墓穴占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二、供養親屬撫恤金1、配偶每月可獲得職工本人工資的40%,其條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工傷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2、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可獲得職工本人工資的30%,其他親屬,指的是工傷死亡職工親屬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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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怎么報工傷保險

1.工傷醫療費:用人單位持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原件;醫療費票據(紅、藍聯);門診提供病歷復印件、門診費用清單、處方底聯及相關檢查結果的復印件;住院提供首次病程、出院小結、住院期間檢查費用報告復印件、住院費用匯總明細到社險分中心辦理。2.康復性治療費:在工傷職工醫療康復前,用人單位應先到社險分中心辦理康復確認手續,并提供工傷醫療康復機構開出的《住院證》、康復評定、康復計劃、時間和預計費用;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醫療康復書面申請。申報康復性治療費時還需提供票據(紅、藍聯)和費用明細清單。3.輔助器具配置費:用人單位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鑒定確認表》原件到社險分中心打印《天津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限額通知書》。工傷職工憑該通知書到協議配置機構配置輔助器具,憑配置機構出具的正式發票到社險分中心申請支付。4.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住院的天數計算伙食補助費與對應醫療費同期支付到用人單位。5.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經辦機構批準同意跨統籌地區就醫的,用人單位應于該職工出院后15個工作日內向社險分中心申報,并提供交通費、住宿費的原始票據辦理支付手續。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用人單位持《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原件、《工傷傷殘證》復印件及勞動能力鑒定收費票據到參保分中心辦理待遇核定手續。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7個工作日內向社險分中心申請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并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憑證。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1-4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用人單位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或其他死亡證明到參保分中心核定喪葬補助金。對于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職工在辦理工傷職工登記后核定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9.供養親屬撫恤金:用人單位申報供養親屬撫恤金時需填報《天津市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審核名冊》,提供供養親屬公民身份證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供養親屬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證明,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原件,孤寡老人、孤兒需提供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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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年天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附賠償標準

第一條 為了完善工傷保險制度,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 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的勞動者(以下稱職工),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指導各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財政、衛生、人事、工商、安全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工傷保險機構, 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人員,負責工傷保險工作。 第五條 本市建立工傷保險基金, 實行全市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社會捐贈;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分類行業基準費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確定。具體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其具體標準可以定期調整。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照規定的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下一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實施后30日內, 本規定實施后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 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經核準后在3日內繳納。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傷保險待遇; (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三)工傷認定調查費用; (四)職業康復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留儲備金,其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 本市發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重大事故時,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可以用儲備金支付。 儲備金不足以支付時,由市財政墊付。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和視同工傷的認定。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患職業病的職工和跨省市流動作業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 各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前款規定外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 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有效證明;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四)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第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15日內補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舊傷復發的確認; (五)工傷與非工傷的界定; (六)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 (七)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各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前款第(三)項規定外的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患職業病的職工和跨省市流動作業用人單位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治愈,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應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經辦機構。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 (二)康復性治療費; (三)輔助器具配置費; (四)生活護理費;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六)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喪葬補助金; (八)供養親屬撫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發放標準為60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 (二)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 (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 (五)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 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個人墊付。認定工傷后,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工傷職工的康復性治療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在外埠醫療機構接受搶救治療的, 脫離危險后應當及時送轉本市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至30個月。五級傷殘為30個月,六級傷殘為25個月,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第二十五條 已經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重新就業后舊傷復發的,用于工傷治療的費用超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50%以上的部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條 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標準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一)領取傷殘津貼的,最高不超過15年; (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子女不滿18周歲的計算至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最高不超過15年。 第二十七條 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 應當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后死亡的,其供養親屬應當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 傷害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獲得賠償后,應當償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的費用。 第 三十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有關材料。經辦機構應當在15日內核定完畢,并按照規定落實相關待遇。 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進行工傷預防宣傳教育,防止和減少工傷及職業病的發生,并逐步創造條件,安排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性治療。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經過鑒定確認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的,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的適當工作。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拒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的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四條 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職工, 經審核確認需要治療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規定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已經發生的工傷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本規定實施后,繼續發生的工傷費用,經審核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的,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規定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職工,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并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金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實施前一年內發生的工傷, 已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本規定實施后完成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工傷保險配套辦法。 ;

5,2019年天津工傷賠償標準天津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天津市工傷賠償標準,天津市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天津市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參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勞動保險數據,計算的賠償數額即為2013年工傷賠償標準。 主要參考法律、法規、規章 法律:《社會保險法》;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或通知等。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天津市 工傷保險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 天津市 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 天津市 工傷保險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 天津市 工傷保險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 天津市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天津市 工傷保險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 天津市 工傷保險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 天津市 工傷保險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 天津市 工傷保險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 天津市 工傷保險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 天津市 工傷保險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 天津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天津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 天津市 工傷保險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5、 天津市 工傷保險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 天津市 工傷保險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 天津市 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附: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十二)、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工傷職工維權特別推薦:熟讀《工傷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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