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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項目節能,天津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18修正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8 03:26:03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18修正

第一條 為了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推廣建筑節能,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墻體材料的生產、使用,建筑節能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和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農村村民自建住房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除采用粘土燒結而成的實心和空心粘土磚以外的墻體材料。  本規定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活動中采用節能技術和產品,使建筑物達到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辦公室負責本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第五條 對在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 禁止新建、擴建、改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禁止使用以粘土為原料制成的墻體材料和砌筑材料。第七條 本市推廣發展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輕型)結構、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塊結構、鋼結構、承重復合墻體結構等新型建筑結構體系。第八條 本市推廣發展下列新型墻體材料:  (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塊和輕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塊;  (二)加氣混凝土砌塊和條板;  (三)多功能、輕質(復合)墻板;  (四)高摻量的利廢制品;  (五)國家和本市鼓勵發展的其他墻體材料。第九條 新型墻體材料的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準;無地方標準的,由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無質量標準或者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得生產、銷售。第十條 利用固體廢物生產的墻體材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防止對人體造成危害和污染環境。第十一條 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變化,結合新型建筑結構體系,及時組織編制和修訂建筑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標準。第十三條 本市推廣發展下列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  (一)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和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供熱采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和設備;  (六)建筑照明節能技術和產品;  (七)空調制冷節能技術和產品;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委托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文件,并在建筑工程竣工后,接受建筑節能檢查。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符合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節能設計,保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對建筑節能工程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對不符合標準和建筑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購配件和設備,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裝和使用。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新建、擴建、改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生產、銷售無質量標準或者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的規定予以處罰。

天津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18修正

2,天津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改善環境質量,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及其用能系統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應用建筑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實施建筑節能、用能的監督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未納入建設管理程序的農民自建住房,提倡并逐步實行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和節能運行管理過程中,通過采用節能技術和產品,執行建筑節能標準,降低建筑的能源、資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資源的活動。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筑節能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中心負責本市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管理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六條 本市鼓勵建筑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發展可再生能源與建筑結合的新技術,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筑能耗高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建筑節能相關標準,制定本市的建筑節能標準,制定本市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并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在確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狀時,應當考慮建筑節能的要求。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在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建筑節能工程質量驗收規程組織驗收。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在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建筑節能設計內容,并向建設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第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審查建筑節能的內容,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含有建筑節能審查意見。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向市或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該工程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建筑節能部分的技術資料。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施工,保證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施工單位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筑節能產品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條 本市對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實行備案制度。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筑節能工程實施監理。  對未經抽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節能產品,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節能工程子分部、分項,不得簽署工程質量合格的文件。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對未進行建筑節能工程子分部、分項驗收的,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驗收。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建筑物的節能性能檢測制度,具體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建設熱源、一次供熱管網系統和換熱站,在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并按供熱工程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應當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售商品住房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相應的保護要求等基本信息在房屋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第二十條 本市按計劃實施高耗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天津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3,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2012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節能工作堅持統籌規劃、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以結構節能為根本,以科技節能為支撐,以管理節能為保障;堅持節能與開發并舉,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加快發展低能耗的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現代制造業和節能環保產業,限制發展高耗能產業,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六條 本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考核評價的內容。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落實情況。第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工作的組織推動、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的工業、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公共機構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和區、縣的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環保、規劃、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工作。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本市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節能知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和其他節能社會團體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第二章 節能管理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節能工作情況,監督、協調、推動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編制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民政府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等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編制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節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其承擔的節能目標責任進行評價考核,督促其落實所承擔的節能降耗考核目標。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工作指導監督時,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文件、數據等資料,并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對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整改。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統計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能源統計制度和能源統計指標體系,開展相關能耗調查與統計工作,定期發布市和區、縣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2012

4,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節約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約能源(以下簡稱建筑節能)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建筑節能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市容、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將建筑節能納入全市節能目標考核,培育建筑節能市場,健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加強建筑節能的宣傳教育,推動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發展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綠色建筑,推廣可再生能源利用,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支持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發展綠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等。第六條 本市鼓勵建筑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鼓勵農村村民個人建房采用建筑節能措施。  本市建筑工程應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貼。第七條 本市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建筑節能年度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節能,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的節能管理,發展綠色建筑等內容。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節能目標評價責任考核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筑節能目標評價考核的具體辦法。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可以組織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節能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等地方標準。第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筑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建設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在本市初次銷售建筑節能材料、設備或者技術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節能技術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統計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統計指標體系。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機關辦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同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電力、燃氣等能源供應單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做好建筑用能統計工作,定期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第十三條 下列民用建筑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并將測評結果在明顯位置進行標識:  (一) 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申請國家和本市工程質量獎項的建筑;  (三)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四)申請國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第三章 新建建筑節能第十四條 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狀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5,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一條 為了推進本市節約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利用、管理和節能技術開發、應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節約能源是本市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市場導向、結構優化、技術進步、降耗增效、依法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制定政策,鼓勵節約能源和研究開發節能技術以及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支持發展低耗能的產業。第五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節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是本市節能計劃編制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節能發展規劃和計劃工作。  科學技術、質量技術監督、建設、農業、環境保護、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節能的相關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節能的具體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節能資金。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節能資金。  節能資金應當專項用于節能措施和節能管理工作。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應當在可行性報告中有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  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對年耗能一千噸標準煤或者年耗電三百萬千瓦時以上的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征求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對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第八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委托具有檢驗測試資格的單位依法對用能單位進行節能監督檢測。  被檢測的用能單位不得拒絕監督檢測。拒絕檢測的,視為不符合標準。  受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進行的能源利用監督檢測項目,檢測單位不得向被檢測的用能單位收取檢測費用,所需費用從政府安排的節能資金中列支。第九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企業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應當科學合理,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適時進行調整。  用能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用能單位限期治理,并可以按照超限額能源價值征收超限額使用能源補償費。第十條 市和區、縣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分析工作。  用能單位必須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準確、及時地向統計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送能源消費和利用等方面的統計資料。第十一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本市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能源管理崗位和能源管理人員。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第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節能工作管理制度,加強能源計量、統計等節能基礎性工作。  用能單位應當運用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技術手段開展系統節能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第十三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工作獎勵制度,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節能效益的集體和個人,按照節能效益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第十四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計劃、科學技術、質量技術監督、建設、農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確定并發布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目錄,組織實施節能示范工程。第十五條 用能單位新建或者改建鍋爐、窯爐和其他耗能設備,必須采用國家和本市推廣的節能設備和技術。  禁止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技術。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行為:  (一)在鑄造、鍛造、電鍍、熱處理等高耗能行業,實行專業化、規模化生產的;  (二)開發工業生產中余熱、余壓和放散可燃氣體的回收利用技術的;  (三)利用可再生資源或者垃圾、余熱、余壓和放散可燃氣體發電的;  (四)供電單位對用電負荷的低谷期和高峰期實行分時定價的,用電單位利用低谷期電力負荷合理利用能源的;  (五)發展和使用清潔燃料和節能型的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  (六)建設節能型建筑的;  (七)其他開發、推廣節能技術和利用新能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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