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效法律文書原件;(2)中止執行裁決或和解協議;(3)還原執行申請書;(4)簡歷執行申請人首先將執行新可用執行to執行court提供的財產清單提交主辦人確認并補充具體意見,在中止的情況消失后,恢復執行如果發現其有執行能力或能執行財產,只需向原執行法院申請重新啟動執行程序。
法律解析:申請恢復執行在法院裁定中止的情況下,需提交以下材料:1 .原中止 執行裁決,以及原裁決中所列的/裁決。2.中止回被執行人的表現;3.被套者的財產線索執行人等。法律依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應當記載協議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執行因欺詐、脅迫與被申請人執行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未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原法律文書執行。
法律分析:申請恢復執行需提供以下材料,可向業務綜合組提交申請。(1)生效法律文書原件;(2) 中止 執行裁決或和解協議;(3)還原執行申請書;(4)簡歷執行申請人首先將執行新可用執行to執行court提供的財產清單提交主辦人確認并補充具體意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的執行;(2)案外人對執行的標的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定為中止-2/的其他情形。在中止的情況消失后,恢復執行
如果發現其有執行能力或能執行財產,只需向原執行法院申請重新啟動執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執行 中止、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中止 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的(二)案外人對執行的標的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定為中止-2/的其他情形。在中止的情況消失后,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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