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當由兩種情況。一是業主聯合起來自行成立業主委員會,但成立后必須報辦事處備案并批準,刻公章后方能正常開展工作(注,八至十二個業主聯名向城市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城市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二十天內到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委員會或領導小組”。
1、如何有效發起成立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成立,看似簡單,實際上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有效成立,其實,很復雜。是根據小區業主的普遍意愿決定,如果業主之間矛盾眾多,就成立不起來。如果,發起人員法律意識淡泊,威信不高,也難以成立,如果發起團隊凝聚力不夠,組織力弱小,也成立不起來,因此,真正規范成立業主大會,是一個組織發起,凝聚,運行的過程。是業主代表服務,聯系業主的過程,
2、小區業主委員會如何成立?
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當由兩種情況。一是業主聯合起來自行成立業主委員會,但成立后必須報辦事處備案并批準,刻公章后方能正常開展工作(注:這種情況很少),正常的成立業主委會《民法典》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都有條款規定。八至十二個業主聯名向城市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城市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二十天內到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委員會或領導小組”,
組織宣傳小區每一個業主,共同討論制定“業主議事規則”和“小區物業的管理范圍和收費標準即【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經全體業主反復修改后并經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參加的業主大會通過(注:這兩種辦法業委會無權修改!業主大會也不能受權業委會。在這方面《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中有嚴格而又名確規定),在選舉業委會的過程中首應當選出各樓樓長和單元長,建立建全體業主話語權制度和辦法!選出業委成員組成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還應通過受權業委會的職能(注:業主大會沒有授權的部分,業委會不得行施)。
《民法典》有明確規定,業委會不得超越授權開展工作,《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民法典》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條款制定的,規定業委會公章的管理和使用辦法“必須由業委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才能使用公章,通過授權的業委會可以決定招聘物業或實行自制管理。業委會必須對地下停車位和地上1%公共產權物業用房等方面的收益建立帳目,業主可隨時查閱并每個月公布收入和開支情況【注:三十萬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積】,年收入根據地區不同收益當在幾百萬元到幾千萬元!由于小區的所有共公產權設施都計入業主的房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