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一次性仲裁制度的說法,不過在勞動仲裁領域有些事項經仲裁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律制度規定,仲裁制度是指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序規則和公正原則作出裁決,并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勞動爭議仲裁中的一次性仲裁制度,急求,沒有一次性仲裁制度,有一裁終局制度,是指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沒有一次性仲裁制度,有一裁終局制度,是指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仲裁制度是指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序規則和公正原則作出裁決,并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
2、勞動爭議仲裁中的一次性仲裁制度?急求沒有一次性仲裁制度,有一裁終局制度,是指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一裁終局制度是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經仲裁審理和裁決即告終結,該裁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一次性仲裁制度,有一裁終局制度,是指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一裁終局制度是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經仲裁審理和裁決即告終結,該裁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一次性仲裁制度的說法,不過在勞動仲裁領域有些事項經仲裁裁決即具有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