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視同繳費”就是相對于“實際發生繳費”而言,等同于實際繳費。對視同繳費年限確認,又對于特殊情況納入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確認是指國家或者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前的“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的概念是由于國家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改革前發生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
1、視同繳費年限認定中,無招工表有勞動合同,可否認定視同繳費工齡?
檔案中無招工登記表,卻有勞動合同,能否認定視同繳費年限,這個問題,解答如下,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招工是用勞動部門分配指標的,沒有招工指標是無法招用的,并且履行招工手續,填寫招工登記表,進行檔案管理,一般為固定工,也就是正式職工。是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而國企從1986年10月開始,實行了勞動合同制職工,企業招工不再受招工指標限制,簽定了勞動合同,從招工開始,就要繳納養老保險,從上面的情況看,你不屬于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而是勞動合同制職工。
2、怎樣理解社保的視同繳費?
所謂“視同繳費”就是相對于“實際發生繳費”而言,等同于實際繳費!視同繳費的概念是由于國家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改革前發生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視同繳費”所針對的人群是:國家或者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的群體,“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范圍為:縣級以上大集體、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在國家或者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前參加工作至當地實行養老保險改革的時段內的“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由參加工作開始,引申到上山下鄉、參軍、國企技校帶薪委培生入學時間為“視同參加工作時間”。
計入視同繳費年限的確認,對視同繳費年限確認,又對于特殊情況納入視同繳費年限。比如:民辦代課教師轉正前的工作時間、八六年前,國企臨時工轉為正式職工前特定臨時工工作年限,需要強調的是:視同繳費年限確認是指國家或者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前的“連續”工作年限,而在國家或者地方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改革后,職工或者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年限的確認是“累計”繳費年限,可“連續性”,也可間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