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干部實行問責方式包括
1、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1)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2)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3)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2、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1)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2)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3)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4)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 對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主要包括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3. 干部實行問責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
所謂行政問責制,是指上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責任有四個特征:
一是義務性。行政權從一開始產生,就是以國家管理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服務于民眾利益是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義務。因此,義務性是行政責任的根本特征。
二是國家性。行政責任是一種國家責任。陳晉勝教授認為,行政是國家和社會的第一責任,行政在整個國家機關活動中具有榜樣和示范作用。行政是國家機器的心臟,是國家機器運轉的發動機。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的是國家權力,是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為防止行政權的異化,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組織規則等進行。如果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違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如果不是個人行為,而是職務行為違法造成了損害,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國家性是行政責任的基本特征。
三是懲治性。行政責任是一種監控手段和制裁措施。民主政治的實質是責任政治,為了防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施行政行為,損害國家或公民的利益,必須建立明確的行政責任制度對行政權加以監督、控制,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加以制裁。
四是法定性。行政責任的承擔必須依法進行。具體來說,在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上,一般應以直接責任為主,間接責任次之;在組織責任與個人責任上,一般應以組織責任為主,個人責任次之;在下級責任與上級責任上,一般應以下級責任為主,上級責任次之;在主管責任與監管責任上,一般應以主管責任為主,監管責任次之。
第八條行政人員有下列應當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職責情形之一,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進行行政問責:
(一)對依申請、請求、申訴的行政行為,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查、決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未制止、糾正的;
(四)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行為,未予處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后,未按照規定調查、處理的;
(六)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和財產權等法定職責,而未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