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企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干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軍隊轉業干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范軍隊轉業干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第六章 培 訓
第四十四條軍隊轉業干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條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軍隊轉業干部培訓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六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于3個月。
軍隊轉業干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第四十七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托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競爭能力。
第四十八條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的管理。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于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干部培訓工作。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干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第七章 社會保障
第五十條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采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后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干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干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軍隊轉業干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