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行政職務并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于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并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第二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采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采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干部中采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第二十九條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并給予3年適應期。
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干部,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干部本人志愿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并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干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政府應當采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十二條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干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第三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 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第五章 待 遇
第三十四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
本條規定不適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干部。
第三十六條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干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后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干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準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準合并計算后,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干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