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直事業單位及市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從區(市)及以下所屬事業單位中公開擇優選拔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公開遴選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的一種重要方式,遴選面向具有同等職務層級或專業技術職務、技能等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通過遴選提高層級或等級。參加遴選人員可不受其所在單位經費形式的限制。
第三條 公開遴選工作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堅持能力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四條 公開遴選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崗位空缺。
第五條 公開遴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計劃與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研究確定遴選人員。
根據實際需要,部分緊缺急需崗位、副高級以上崗位或博士崗位人員的遴選,經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放寬條件,簡化程序。
第六條 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遴選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和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的要求,承擔公開遴選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計劃與發布公告
第七條 公開遴選工作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統一安排時間集中進行。確因工作急需補充人員且空缺編制較多的,擬進人單位可申請開展單獨遴選,經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單獨組織實施。
第八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根據工作實際,提出公開遴選崗位、數量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劃,按照管理權限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
第九條 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匯總審核遴選計劃,統一制定遴選工作方案,面向社會公開發布遴選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遴選單位、崗位類別、崗位等級、崗位名稱、遴選數量和資格條件等;
(二)公開遴選范圍、組織程序、考試方式和相關比例要求;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條 公開遴選報名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權限經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名。
第十一條 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三)具有公開遴選崗位要求的年齡、學歷、工作能力、任職經歷及專業、技能等資格條件;
(四)報考市屬事業單位的基層工作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區(市)及以下事業單位工作經歷;
(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具備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七)具備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一)未經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推薦的;
(二)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受處分期間或未滿影響期限的;
(四)任職試用期未滿的,提拔任職(晉升聘任)不滿1年的,或近2年內調動過工作的;
(五)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人社部規〔2019〕1號)應當回避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單位提交報名要求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公開遴選單位按照崗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信息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確定報名人員是否符合報考資格。
資格審查貫穿公開遴選工作全過程。
第十四條 通過資格審查人數與遴選人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對未達到規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遴選崗位,可按規定核減崗位或者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