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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用住房管理辦法,上海公租房租金可用公積金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5-19 09:03:18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公租房租金可用公積金嗎

上海公租房租金可以用公積金的。租房提取公積金所需資料:1. 房屋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2. 房租完稅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3. 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 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主租房人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5. 提供稅務局網站查詢發票真偽的復印件。步驟/方法:1. 職工持相關提取憑證原件,向單位提出提取申請;2. 經單位核實后,由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專管員完整填寫 《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并加蓋印鑒;3. 職工(或者專管員)持提取申請書及相關提取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與單位相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分理處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4. 分理處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5. 如經審核準予提取,那么職工就可以憑準予提取的申請書,到受委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了,受委托銀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額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可以使用,具體的可參考:《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價格管理辦法》上海公租房申請需要滿足四大條件: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兩年以上,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含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年以上;2.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3.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4.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注意事項:目前,各相關區公租房運營機構已設立窗口啟動咨詢接待,符合條件的單位和職工可向單位所在區的公租房運營機構提出咨詢和申請,先接受單位集中申請,再接受個人單獨申請。受理結束后,各區將對申請對象是否具備準入資格開展審核,并組織公開選房活動。上海公租房申請流程:1.提出申請。申請對象主要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運營機構提出申請,也可向本市戶籍所在地的運營機構提出申請。2.提交材料。申請對象應如實填報申請表,按要求提交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勞動或工作合同、住房狀況等資料,承諾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經申請對象所在單位蓋章確認,交運營機構審核。3.資格審核。嚴格申請和審核程序。運營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需要對住房面積審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機構審核。審核通過的,運營機構應出具登記證明,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備案。4.抽查監督。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對申請審核情況進行抽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向運營機構提出整改意見,運營機構應當及時落實整改。5.輪候供應。對符合條件的對象,根據房源供應等情況,可實行輪候供應制度。為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各區(縣)應根據申請對象的人口結構、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供應標準。
可以,半年一次,拿著發票,去區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

上海公租房租金可用公積金嗎

2,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退出以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國家住房保障有關規定,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建設,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限制使用范圍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面向符合本市規定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條 (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住房保障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政策、規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退出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申請受理、資格審核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財政、民政、公安、稅務、金融、國資、審計、統計、經濟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分別明確相應機構(以下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事務性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建設管理第五條 (規劃和計劃編制)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根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求、城鄉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因素,編制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發展規劃內容,并納入市住房發展規劃。市住房發展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住房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年度實施計劃,經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六條 (土地供應)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市和區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用地指標,并予以優先供應。第七條 (項目選址)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結合開發建設的條件和成本,在交通較便捷、生活設施較齊全的區域優先安排。第八條 (項目認定)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項目,由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報項目認定。申報材料應當明確用地范圍、規劃參數、建筑總面積、套型面積和比例、配套條件、建設項目招標價格和開發建設方式等事項。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對項目進行認定。第九條 (建設方式)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采用單獨選址、集中建設和在商品住宅建設項目中配建的方式進行開發建設。  單獨選址、集中建設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設管理機構通過項目法人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或者由區人民政府直接組織開發建設。本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規劃資源、住房保障和建設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項目的相關手續。  在商品住宅建設項目中配建的,應當按照規定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文件中,明確配建比例和建設要求,并與商品住宅同步建設和交付。建成后,配建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無償移交給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第十條 (建設項目管理)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確定后,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設管理機構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項目協議書。建設項目協議書應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的附件。

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2019修正

3,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勵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的貸款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 為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 的貸款人。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編制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批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監督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 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公積金中心承擔。 第三條 (貸款業務的委托) 本市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市公積金中心委托本市商業銀行承辦。市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檢查、監督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市公積金中心提供有關統計報表等資料。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公積金貸款的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第四條 (貸款償還擔保) 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公積金貸款的擔保辦法另行制定。 借款人同時借用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的,市公積金中心為該組合貸款擔保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五條 (房屋類型) 借款人購買的房屋僅限于本市國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權的住房,并應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的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以經申請成為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 (一)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二) 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六個月、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兩年; (三) 所購買的房屋符合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建筑設計標準; (四) 購房首期付款的金額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 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六) 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三) 項中的建筑設計標準、第(四) 項中的規定比例由市公積金中心擬訂,經上海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戶成員可以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戶成員需要作為共同借款人的,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貸款期限) 每項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并不長于借款人法定離休或者退休時間后的5年。 共同借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并不長于其中最年輕者法定離休或者退休時間后的5年。 借款人的申請期限短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的,貸款期限以申請期限為準。 第九條 (貸款限額標準) 每項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 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 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三) 不得高于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 (四) 不得高于最高貸款額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 項、第(三) 項規定的貸款限額按各借款人分別計算后的總和為準,其中,第(三) 項中各借款人的貸款期限,當申請期限短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時,以申請期限為準;當申請期限長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時,以最長期限為準。 本條第一款中的倍數、比例和最高貸款額度,由市公積金中心擬定,報經上海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貸款金額的計算方法) 每項公積金貸款的具體金額,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金額和第九條規定的限額標準計算。申請金額不超過所有限額的,以申請金額作為貸款金額;申請金額超過任意一項限額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額作為貸款金額。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利率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每月還款額的計算方法) 一年期以內的公積金貸款,應當于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貸款,應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按月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選擇按照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或者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方法計算每月還款額。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十三條 (借款申請的提出) 借款人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填寫借款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 本人身份證和本市城鎮常住戶口證明; (二) 房屋買賣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對材料齊備的借款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借款申請的審批)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申請借款的金額已超出當年貸款資金的計劃額度時,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允許申請人辦理預申請手續,待下一年度公積金貸款開始發放時,由市公積金中心按照受理預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優先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貸款手續的辦理) 在準予貸款決定書規定的有效期內,借款人可以選擇任何一家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向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時,借款人應當提供準予貸款決定書。 第十六條 (借款合同的簽訂和主要內容) 受托銀行與借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公積金借款合同。公積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 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 貸款人、受托銀行的名稱和住所; (三) 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 (四) 貸款資金的支付時間; (五) 貸款償還方式、每月還款額的計算方法; (六) 擔保方式和擔保范圍; (七) 違約責任; (八) 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公積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公積金中心制定,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七條 (貸款資金的支付) 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以轉帳支付的方式將貸款資金支付給房屋出售人。 第十八條 (貸款本息的償還方式) 除現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用于償還貸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和非同戶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借款人,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并由受托銀行以轉帳方式代為辦理提取手續。 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申請審批手續,可以在借款申請審批時一并辦理,也可以在還款期間辦理。 借款人與非同戶直系血親的關系,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九條 (貸款本息的提前償還) 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本息。 提前償還全部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支付貸款本金余額,受托銀行不再計收貸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貸款利息也不退還。 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受托銀行與借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變更借款合同,由受托銀行根據變更后的貸款期限、提前還款當日的同檔次公積金貸款利率和貸款本金余額重新計算出剩余期限內的每月還款額。變更后的貸款期限不得長于原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 第二十條 (借款合同的繼受履行)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但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按約放款的責任) 受托銀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二條 (逾期還款的責任)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的,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審批爭議的解決方式) 借款申請人對市公積金中心作出的不予貸款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向上海市住房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辦法)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

4,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有房屋附屬設施是指公有房屋街坊內的道路、下水管道、污水管道、路燈、綠化及圍護設施等。但由市政,電力部門管理的除外。第三條 地處農村的全民所有和屬于城鎮集體所有的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市區、建制鎮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農村(包括非建制鎮)的房屋。第四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所有人)和公有房屋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接受市、區、縣房產管理局的行政管理。第五條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規章草案,制定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市公有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  (四)負責對區、縣房管機關的業務領導;  (五)負責對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  (六)負責對市屬局級以上單位、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滬機構、部隊設置的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資質審查;  (七)負責對危險房屋的審定和對危險房屋鑒定單位的資質審查;  (八)匯總公有房屋資料,編制公有房屋統計報表;  (九)負責調整市屬局級以上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業務用房;  (十)負責對公有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十一)會同市規劃、土地管理機關對遷建單位原址房屋及場地進行調整;  (十二)負責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的管理;  (十三)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十四)受理行政復議案件;  (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其他行政職責。第六條 區、縣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是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房管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  (三)對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經營機構或部門進行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  (四)負責本細則第五條第(六)項以外的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資質審查;  (五)審定委托范圍內的危險房屋;  (六)按市房管局的要求收集、匯總本區域內的公有房屋資料,填報統計報表;  (七)負責對公有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八)負責本區域內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的日常管理;  (九)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第七條 所有人自行使用房屋,應指定部門負責使用管理。  所有人出租房屋,應設置經營機構或委托其他房屋經營機構代理經租。但出租房屋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也可指定部門負責經營。  房屋經營機構應建立房屋經租帳戶,并配備必要的經租業務人員、維修養護人員;經租大樓公寓的房屋經營機構還應配備電梯駕駛人員。具體配備標準由市房管局另行規定。  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應按市房管局的規定統一設置房屋經營機構。第二章 權證管理第九條 公有房屋實行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所有人應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確認后,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應由房屋共有人共同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確認后,分別發給《房屋共有權證》;按份共有的應在《房屋共有權證》上注明房屋所有權份額。  所有人為償還債務將房屋抵押給債權人而在房屋所有權上設定的他項權利,債權人應會同所有人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經審查確認,發給債權人《房屋他項權證》,并在該《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他項權利的內容。《房屋他項權證》隨著他項權利的消失而撤銷。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由市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統一印制、頒發。第十條 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申請擴建、改建、加層、拆除房屋,辦理房屋的交換、調撥、投資、分析、合并等產權變更手續以及抵押、保險等事宜,須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全民所有房屋所有人在處分其房屋時,還須按規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共同共有房屋出賣時,須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出賣,但出賣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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