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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9 05:14:25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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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健康、持續發展,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投資的農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設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因地制宜、經濟實用、注重環保、確保質量的原則。第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其中,鄉道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村道由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建設。第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分階段建設重點,按照簡便適用、切合實際的原則和國家規定的程序組織建設。第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保證質量,降低建設成本,節能降耗,節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國家鼓勵農村公路建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第七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農村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和管理。第二章 標準與設計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公路的建設標準。  縣道和鄉道一般應當按照等級公路建設標準建設;村道的建設標準,特別是路基、路面寬度,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第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的技術指標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對于工程艱巨、地質復雜路段,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縱指標可適當降低,路基寬度可適當減窄。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擴建。橋涵工程應當采用經濟適用、施工方便的結構型式。路面應當選擇能夠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養護的結構。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置,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陡巖、急彎、沿河路段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提高行車安全性。第十二條 二級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橋梁、隧道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他工程項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圖一階段設計。第十三條 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工程和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的工程設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第三章 建設資金與管理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逐步實行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受益單位捐助農村公路建設;鼓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公路建設,鼓勵企業和個人捐款用于農村公路建設。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確需農民出資、投入勞動力的,應當由村民委員會征得農民同意。第十八條 中央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的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于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并嚴格執行國家對農村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中提取咨詢、審查、管理、監督等費用。補助資金可以采用以獎代補的辦法支付或者先預撥一部分,待工程驗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設資金應當按時到位,并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支付。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第二十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應當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財務部門審計檢查。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向公路沿線鄉(鎮)、村定期進行公示,加強資金使用的社會監督。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2,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發揮公路在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納入公路規劃的村道,包括公路橋梁、公路涵洞和公路隧道。縣道、鄉道和村道統稱農村公路。  本條例所稱的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公路的防護、排水、通風、照明、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通信、收費、綠化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和使用以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第四條 本市加強公路管理工作,持續提升公路安全通行條件,增強交通保障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聚焦突出問題,完善政策機制,把農村公路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為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更好保障。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公路的規劃、建設、經營等管理工作,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公路養護、使用等管理職責。  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所轄區域內公路的具體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相關工作。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道相關工作。第六條 本市公路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保護耕地、發展綠化、建設改造與管理并重的原則。  本市公路的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第七條 本市交通、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托“一網通辦”平臺,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本市公路管理納入“一網統管”城市運行管理體系,實現集成、協同、閉環管理,確保公路安全暢通。第八條 本市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應當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行生態防護技術,優先使用綠色環保材料和清潔能源。  本市運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在公路信息采集、出行引導服務、路車協同、安全監測和風險預警等方面,提升智能化水平。第九條 市交通、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協同,提高省際公路通達能力,推進形成便捷高效的區域公路網絡。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第十一條 公路專項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省道規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道規劃和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聽取公路沿線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后編制,經市規劃資源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二)縣道(含鄉道、村道)規劃,由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道規劃和區城市規劃,并聽取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后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三)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編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專用公路規劃應當與省道規劃、縣道(含鄉道、村道)規劃相協調。  公路專項規劃主要包括公路發展的指導原則和目標,路網規模和總體建設安排,公路等級、選線、重型車輛通行等功能布局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公路規劃應當與城市道路規劃有效銜接,農村公路規劃應當與特色產業、鄉村旅游等發展相協調。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省道規劃、縣道(含鄉道、村道)規劃和專用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由原編制單位提出修改方案,經原審批機關審查批準。第十三條 規劃村鎮、開發區等建筑群,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不得在公路兩側對應建設村鎮、開發區等建筑群。  規劃和新建省道、縣道應當合理避讓已建成的村鎮和開發區等建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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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接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安全至上、確保質量、生態環保、因地制宜的原則。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工作,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指導、監督鄉道、村道建設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主體責任,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負責,落實財政保障機制,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嚴格生態環境保護,扶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綠色可持續發展。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建設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的原則和一事一議制度組織村道建設。第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項目業主應當具備建設項目相應的管理和技術能力。  鼓勵選擇專業化機構履行項目業主職責。第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按照規模、功能、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分為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確定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具體劃分標準,并可以根據相關法規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簡化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第八條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建設質量。  在保證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舊路資源、加工適于筑路的廢舊材料等用于農村公路建設,推動資源循環利用。  鼓勵采用設計、施工和驗收后一定時期養護工作合并實施的“建養一體化”模式。第九條 市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采用隨機抽取建設項目,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檢查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方式,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比例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實現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全覆蓋。  鼓勵委托具有公路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監管、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鄉規劃、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協調。第十二條 縣道建設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鄉道、村道建設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應當報批準機關的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編制建設規劃時同步建立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同建設規劃一并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  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定期調整。項目庫調整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報批準機關的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統籌考慮財政投入、年度建設重點、養護能力等因素,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  未納入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的建設項目,不得列入年度計劃。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編制及審批程序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第三章 建設資金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列入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逐步建立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資金籌措機制。  鼓勵采取農村公路資源開發、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第十七條 由中央政府給予投資支持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項目以及資金使用情況報相關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已列入建設計劃的項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補”等方式組織建設。  車輛購置稅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于建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支出,不得從中提取咨詢、審查、管理等其他費用,但中央政府全額投資的建設項目除外。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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