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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租賃住房建設最新規定,上海市房屋租賃有什么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2 09:34:40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本文目錄一覽

1,上海市房屋租賃有什么規定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四)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房屋租賃有什么規定

2,上海市公租房政策有哪些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各種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于申請條件一、上海公租房去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請。二、上海公租房申請條件具體細則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兩年以上,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含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年以上。已與上海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在上海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申請時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三、申請上海市籌公租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具有上海常住戶口,且與上海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達到兩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年限可合并計算),在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一年以上,且與本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在滬繳納社會保險金,與本市單位簽訂兩年以上(含兩年)勞動合同,且單位同意由單位承租公租房的。

上海市公租房政策有哪些

3,關于上海經濟適用房規定查詢條件和地址

《試行辦法》的公示活動中,市房管局以政策問答形式公布了初步擬訂的準入條件具體標準: (1)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常住城鎮戶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請區(縣)5年以上; (2)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財產7萬元以下; (4)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前5年內未發生過交易住房行為。 此外,年齡在30歲及以上的單身人士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以單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在即將開展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中,我們將對申請對象的情況進行深入調研,結合房源供應情況,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按照“先緊后松”原則,制訂具體的準入標準。 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的基本程序  為明確如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手續,《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戶籍、身份證、房地產權屬證明、租用公房憑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資料,并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http://www.mlr.gov.cn/zwgk/zcjd/201007/t20100708_7240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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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經濟適用房 申請

  自己核對一下條件吧   年滿25歲的女性是可以單獨申請的   2013上海經適房最新申請標準政策原文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訂的《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   根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規定,制訂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即經濟適用住房,下同)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如下:   一、準入標準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5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二、供應標準   對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標準供應:   (一)單身申請人士,購買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四)申請家庭人員較多、申請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復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準,但須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申請家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上述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4月1日

5,上海廉租房最新政策

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是什么?(1)廉租住房申請家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 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的上月起連續6個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擁有機動車輛、出租房屋和臨時的較大財產收入(如福利、體育彩票中獎等),家庭財產低于12萬元(含12萬元)。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類房屋、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② 申請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積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 申請家庭成員在戶主戶籍地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3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住處須滿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滬定居并遷入戶口的人員,可不受此限制。 ④ 申請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之間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目前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請條件的,可申請廉租住房: ① 曾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退休職工。 ②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一至四級殘疾軍人。 ③ 曾獲得全國三八紅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級三八紅旗手稱號的退休職工。 ④ 1966年底以前的歸國老華僑。 街道(鎮)住房保障部門在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請。 申請家庭應推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時應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作出誠信承諾,提交相應材料。
上海市廉租房最新政策 以往只有低保家庭可以申請的廉租房,如今受益面將擴大到低收入家庭。記者從浦東新區住房公積金運用中心廉租辦了解到,浦東南碼頭、濰坊社區連續6個月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家庭,若人均居住面積低于7平方米,今年上半年就可享受到廉租房待遇,每月最低可獲480元租金補貼。目前這項新政策已開始在浦東這兩個社區和盧灣區的五里橋、打浦橋街道試點。預計到07年下半年,將有更多低收入家庭隨著試點推開而受益。 據悉,符合條件的家庭將得到每平方米48元的租金補貼,計算標準是人均居住面積7平方米;對于原來有住房的家庭,按原住房人均居住面積與7平方米的差額面積計發補貼,并實行面積保底標準:每戶補差面積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計算。根據摸底調查,目前浦東南碼頭、濰坊社區符合申請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在1000戶以上。 申請條件 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房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自申請之日的上月起連續6個月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含500元),家庭無機動車輛、出租房屋、3萬元以上的金融資產和其他價值較高財產; 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家庭成員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住處須滿1年以上。按政策回滬(插隊落戶、支內等)的家庭成員,可不受此限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須具備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6,上海租用公房作為經營辦公用房有那些規定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上海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出租人應當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關調配文件后15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轉租,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托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保證金,在房屋租賃期間,不得挪用租賃保證金。租賃關系終止時,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損壞房屋的賠償、違約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的,必須經房屋所有人、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承租人要求改變公有房屋用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 (4)不影響文物和優秀近代建筑保護。 改變房屋用途涉及規劃建設管理的,還須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上海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出租人應當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關調配文件后15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轉租,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托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保證金,在房屋租賃期間,不得挪用租賃保證金。租賃關系終止時,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損壞房屋的賠償、違約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為經營辦公用房的,必須經房屋所有人、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承租人要求改變公有房屋用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 (4)不影響文物和優秀近代建筑保護。 改變房屋用途涉及規劃建設管理的,還須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7,上海公有租賃房拆分的條件

一、本《解答》所指的國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圍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僅適用于國家福利分配、調配或國家認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統公房等。但單位分配住房寸與職工有特別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二、因公有房屋動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分割而發生的糾紛,哪些人員應當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糾紛中,一個或數個共同居住人(以下簡稱同住人)、有權分得拆遷補償款的其他人起訴的,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同住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末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其在訴訟中的相關事宜,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與《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相關條款規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四、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問題如何解決? 答:對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以就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適當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一般可認定為屬于幫助性質,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當事人對該未成年人人住的相關問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五、除前述條款列舉的以外,還有哪些人員可被視為同住人? 答:(一)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六、相關利害關系人與承租人就居住問題和拆遷安置達成協議,現一方反悔,如何處理? 答:相關利害關系人在戶籍人籍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時或入住被拆房屋時就房屋居住或拆遷補償等作出承諾的,或者同住人與承租人在拆遷時就補償達成協議的,如果相關承諾或協議系一方或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法,也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認可該承諾或協議的效力。 七、承租人與同住人等因對獲得的公有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是用于購房還是予以分割意見不一的,法院應如何判決: 答: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一般應當用于購房,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以支持當事人分割貨幣補償款的要求: 1.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同住人與同住人之間矛盾特別尖銳,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 2.分割不致于造成當事人居住困難,或當事人曾達成協議同意分割貨幣補償款等其他可以分割的情形。 八、拆遷取得的補償款不足以在市場購得房屋的,當事人是否還可以要求分割貨幣補償款? 答:當事人協商一致要求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法院在審理時,可不考慮分割后各當事人所得的補償款能否在市場購得房屋;當事人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應予以購房還是予以分割,意見不一的,法院在審理時,應考慮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購房能力。如依據分得的補償款,確實無法在市場購得房屋,保證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間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二)屬于本市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十、公有房屋拆遷補償款中屬非居住用途補償的部分如何分割? 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遷公房,租借給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該補償問題應當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與租借人另行解決。 個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遷補償款歸承租人。 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在給付拆遷補償款時已經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則對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對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在給付拆遷補償款時未明確區分的,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具體份額由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情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一、房屋拆遷補償款之外的其他補償費,應按什么原則處理? 答:本條所稱其他補償款是指拆遷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時,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之規定,以及上海有關拆遷單位的實際操作,被拆遷人除了得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外,拆遷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搬遷獎勵費以及一次性補償費。拆遷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獲得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等。 上述費用中,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應歸確因拆遷而搬家、設備遷移和臨時過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獎勵費和一次性補償費,一般應當由拆遷時在被拆遷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之間予以分割。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應歸設備所有人。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歸遭受實際損失的經營人
一、本《解答》所指的國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圍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僅適用于國家福利分配、調配或國家認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統公房等。但單位分配住房寸與職工有特別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二、因公有房屋動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分割而發生的糾紛,哪些人員應當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糾紛中,一個或數個共同居住人(以下簡稱同住人)、有權分得拆遷補償款的其他人起訴的,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同住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末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其在訴訟中的相關事宜,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與《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相關條款規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四、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問題如何解決? 答:對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以就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適當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一般可認定為屬于幫助性質,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當事人對該未成年人人住的相關問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五、除前述條款列舉的以外,還有哪些人員可被視為同住人? 答:(一)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六、相關利害關系人與承租人就居住問題和拆遷安置達成協議,現一方反悔,如何處理? 答:相關利害關系人在戶籍人籍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時或入住被拆房屋時就房屋居住或拆遷補償等作出承諾的,或者同住人與承租人在拆遷時就補償達成協議的,如果相關承諾或協議系一方或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法,也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認可該承諾或協議的效力。 七、承租人與同住人等因對獲得的公有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是用于購房還是予以分割意見不一的,法院應如何判決: 答: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一般應當用于購房,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以支持當事人分割貨幣補償款的要求: 1.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同住人與同住人之間矛盾特別尖銳,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 2.分割不致于造成當事人居住困難,或當事人曾達成協議同意分割貨幣補償款等其他可以分割的情形。 八、拆遷取得的補償款不足以在市場購得房屋的,當事人是否還可以要求分割貨幣補償款? 答:當事人協商一致要求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法院在審理時,可不考慮分割后各當事人所得的補償款能否在市場購得房屋;當事人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應予以購房還是予以分割,意見不一的,法院在審理時,應考慮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購房能力。如依據分得的補償款,確實無法在市場購得房屋,保證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間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二)屬于本市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十、公有房屋拆遷補償款中屬非居住用途補償的部分如何分割? 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遷公房,租借給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該補償問題應當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與租借人另行解決。 個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遷補償款歸承租人。 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在給付拆遷補償款時已經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則對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對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在給付拆遷補償款時未明確區分的,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具體份額由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情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一、房屋拆遷補償款之外的其他補償費,應按什么原則處理? 答:本條所稱其他補償款是指拆遷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時,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之規定,以及上海有關拆遷單位的實際操作,被拆遷人除了得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外,拆遷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搬遷獎勵費以及一次性補償費。拆遷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獲得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等。 上述費用中,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應歸確因拆遷而搬家、設備遷移和臨時過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獎勵費和一次性補償費,一般應當由拆遷時在被拆遷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之間予以分割。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應歸設備所有人。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歸遭受實際損失的經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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