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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廣告法有哪些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25 03:48:07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廣告法有哪些規定

恩…不能虛構事實,不能欺騙消費者!

廣告法有哪些規定

2,廣告法律法規

國家有關廣告的法律規定有以下這些: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2、《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于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頒發,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廣告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廣告法律法規

3,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廣告法正式施行的時間

1995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正式施行,這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廣告法》。
1995年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廣告法正式施行的時間

4,廣告法屬于什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是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的法律。根據該法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5,有關于廣告法的問題

七 1,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就是說法人人格沒有產生 此時只有做與公司設立相關事項的業務的能力 2,適用廣告法 特別法優先六2 打折不違反廣告法 如果先提價在打折就不行 而且打折期限 好像從來沒聽說過,只要牌子掛著 她也沒明顯標明失效,那么這就是合同的一部分3 利用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影響力做產品宣傳 違法

6,廣告法屬于行政法規嗎

不屬于行政法規。廣告法屬于經濟法,經濟法是政府調整經濟的法律,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體現了行政干預,廣告法是政府調整廣告的一項法律。哪些情形屬于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門頭廣告屬于哪個部門管門頭廣告屬于城管管理。廣告就是廣而告之,向社會廣大公眾告知某件事物。廣告就其含義來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非經濟廣告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廣告,如政府公告,政黨、宗教、教育、文化、市政、社會團體等方面的啟事、聲明等。經濟廣告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廣告,通常是商業廣告,它是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以付費方式通過廣告媒體向消費者或用戶傳播商品或服務信息的手段。商品廣告就是這樣的經濟廣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一條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并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7,關于廣告法

需要承擔責任。具體責任分擔由工商局 法院等等根據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程度等因素判定。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第二章 廣告準則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第十四條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十五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中,必須注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第十六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做廣告。第十七條 農藥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9,新廣告法有哪幾類廣告

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 前款規定以為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二、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三、保健食品廣告。四、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廣告。五、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六、煙草廣告。七、酒類廣告。八、教育、培訓廣告。九、招商、投資廣告。十、房地產廣告。十一、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十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該廣告法。
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二)出現飲酒的動作;(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 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第二章 廣告內容準則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第十五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11,廣告法的體系

中國的廣告法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 1994年10月27日通過的《廣告法》是我國廣告法領域中的基本法律。在廣告法頒布后,1987年10月26日頒布的《廣告管理條例》仍在實施。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引導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還頒布了眾多的部門規章和行政解釋。它們構成了我國廣告法的專門法律體系。但是,這并不是廣告法的全部,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都是廣告法的重要淵源。在《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煙草專賣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廣告法律規范。所以,分析廣告法,必須對廣告法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有清晰的了解,必須認清各類廣告法規之間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廣告法律糾紛。 一、廣告與中國廣告法律 《廣告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說的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從法律定義來看,我國《廣告法》僅僅調整商業廣告,公益廣告、政府廣告及分類廣告等其他類型的廣告應當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來調整。但是,以公益廣告的方式進行商業宣傳,是否可以認定為商業廣告?[1] 我們認為,以公益廣告的形式進行商品宣傳也應當由《廣告法》調整。《廣告法》中關于廣告定義中的“媒介與形式”,依照《廣告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應當包括報刊、廣播、電視、電影、路牌、櫥窗、印刷品、霓虹燈等。商品的標簽以及附著于商品上的包裝裝潢,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商品上”的表示,與廣告還有所不同;該法第9條還規定了廣告以外的“其他方法”,如說明書、在經營場所雇傭他人進行的誘導,在經營場所對商品所作的文字標注、說明、解釋,新聞媒體的有償報道,等等,這些與《廣告法》上所說的廣告也有所不同。 在法律適用上,如果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廣告法》的規定,可以直接依據《廣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如果廣告中的演員對廣告作不實表示,消費者可否依據《廣告法》追究演員的民事責任?[2] 有人認為,《廣告法》僅僅規定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法律責任,不應當依照《廣告法》追究演員的責任,我們認為,演員如果在廣告的發布中有過錯的,應當與廣告發布者共同承擔過錯責任。如果廣告的發布者發布廣告的方式不當,也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3]如果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僅僅制作了虛假廣告,沒有發布,依照《廣告法》第37條的規定,廣告行政管理機關也可以對其作出處罰。此外,根據《廣告法》第38條的規定,社會團體與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廣告法》并未對主體民事責任的大小及責任的承擔方式作出更具體的規定,在處理這些案件時,還必須援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因此,《廣告法》必須與其他法律配合適用。 從內容來看,我國《廣告法》主要從廣告準則、廣告活動、廣告審查等方面對廣告活動進行管理,其規范的性質中大部分屬于行政性的規范。《廣告法》也主要表現為行政管理法。但是,在廣告合同中,如果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了這些規范,應當承擔合同無效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了上述規定,首先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廣告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目前,由于廣告行政管理機關并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而市場主體尋求民事救濟的成本又過高,結果是虛假廣告普遍存在。 總之,在我國,廣告法是指以《廣告法》為特別法,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規范為普通法的一個法律體系。在法律適用時,必須考慮到各個法律之間的關系,必須全面地準確地適用法律規范,只有這樣,才能公正地處理廣告法律糾紛。 二、《廣告法》與廣告法規 1995年2月1日《廣告法》施行后,1987年12月1日施行的《廣告管理條例》仍然有效。該條例的實施細則(1998年1月9日發布施行)也同時存在。此外,我國還頒布了大量的廣告部門規章,規范特殊的廣告行為(詳見附錄)。 此外,為了更好地規范廣告業,國家工商局還發布了《廣告經營資格檢查辦法》(1997年11月3日發布,1998年1月1日

12,請問藥品廣告法的具體內容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發布藥品廣告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發布。處方藥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藥品是一種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每一種藥品都有自己特定的主治功能和特定的使用對象,藥品廣告的內容對指導合理用藥、安全用藥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對其廣告內容的審核發布和監督管理較之其他產品更為嚴格。這表現在《廣告法》中對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作了比較具體、明確的規定,即藥品廣告必須經過藥品主管部門的審核批準后才能發布。較之《廣告法》的規定,《藥品管理法》作為專門的法律,對藥品的廣告規定得更加明確、具體。   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在其藥品法律中都有藥品廣告必須經過主管當局批準的要求或者類似的規定。比如新加坡藥品法規定藥品廣告必須先由藥品當局批準后方可刊登。臺灣地區的藥事法規定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準之藥物廣告,并規定凡刊登錯誤廣告的,廣告主須在原廣告刊播的位置、篇幅、時段予以更正,并在一年內不再受理其廣告申請。   處方藥是必須憑醫生的處方才能購買,必須在醫生的指導下使用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藥品,患者不能自由選擇;非處方藥是患者可以在藥店自行購買、自己進行自我藥療并能保證安全的藥品。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的主要依據是經過長期臨床使用考察,按照其安全性進行分類,所以在這次藥品管理法的修改中,對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廣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非處方藥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后,可以在大眾媒介進行廣告宣傳;而對處方藥,則禁止在大眾媒體進行廣告宣傳,也不能以任何形式進行以大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藥品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   藥品廣告的內容是否真實,對正確指導患者合理用藥、安全用藥十分重要,與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關系極大,因此,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對公眾負責,不允許有欺騙、夸大情況。不切實際的廣告宣傳不但會誤導患者,而且延誤治療。所以,藥品廣告必須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說明書為準。   藥品的說明書包含有關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科學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藥品名稱、性狀、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適應癥、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注意事項、有效期限、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方面的內容。   藥品說明書中哪些內容必須在藥品廣告中體現和反映,哪些內容可以不體現,目前的規定還不是十分明確,造成了審查與監督的漏洞。另外,一些生產企業擅自增加或者篡改說明書的內容,違法進行虛假宣傳;也有一些藥品的說明書本身就有不規范的地方,這都是造成目前藥品廣告內容不規范的原因。因此,規范藥品廣告的管理,必須按照規范的藥品說明書,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說明書的內容進行審核。   任何藥品都有特定的適應病癥,有特定的主治功能,世上沒有包治百病的藥品,由于影響治療疾病的因素很多,如診斷、病程、體質等差異,同一種藥治療同一種病可能得到不同的結果,所以,沒有一種藥品可以保證對某種病有100%的療效。因此,法律不允許有違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這方面的要求在廣告法中已經作出了規定,藥品管理法有關內容進一步進行強調。并增加了:“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規定。   國家機關是國家的行政部門,具有非常高的公眾信譽度,對公眾有較大的影響力,有些藥品非常希望利用國家機關的影響力對公眾進行廣告宣傳,想以此提高自己產品信譽和擴大銷量。所以,藥品管理法對此采取禁止的規定。   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是醫藥領域中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其名義和形象對患者或者消費者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號召力,藥品企業利用專業機構和人員的名義和形象進行藥品的廣告宣傳,更容易引起患者信任。所以,法律禁止利用其名義和形象作廣告。   為了杜絕某些其他產品的企業投機取巧、混淆是非、張冠李戴的行為,藥品管理法還規定:“非藥品的廣告不得涉及藥品的宣傳。”非藥品的審批與藥品的審批,從形式到內容都不相同,藥品的功能與適應癥是經過審評論證后又經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認可的,藥品管理法規定,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是以假藥論處的情形。   藥監、工商聯手監管藥品廣告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反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廣告,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長期以來,藥品廣告監管分離、藥品廣告監督秩序不清晰。根據有關規定,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藥品廣告審查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包括藥品廣告在內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在藥品廣告審查與監督兩權分離體制下,加強審查部門與監督部門的協調、合作,對加大對違法藥品廣告的查處力度具有現實意義。因此,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除了負責藥品廣告審查工作之外,藥品管理法有關內容規定還要對其批準后已經發布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違反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藥品廣告,應當向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即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檢查的重點是實際發布的藥品廣告在藥品功能、主治或作用、適應癥及藥理、藥效等方面的宣傳是否超出批準的范圍,是否會給消費者用藥造成嚴重的誤導并導致嚴重的不合理用藥和危及用藥的安全和有效。通報內容應該包括違法藥品廣告名稱、企業名稱、廣告批準文號、批準的內容、違法宣傳的內容、宣傳的時間及不良影響程度、依法處罰的具體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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