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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上海的災害性天氣的種類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4 23:12:31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本文目錄一覽

1,上海的災害性天氣的種類

上海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種類: 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除大風外)、沙塵暴、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臭氧 其中沙塵暴、高溫、雷電、霜凍、大霧、道路結冰分為黃橙紅三個等級 干旱、冰雹分為橙紅兩個等級 霾和臭氧分為黃橙兩個等級 其余多分藍黃橙紅四個等級 生活愉快…

上海的災害性天氣的種類

2,國務院第570號令是什么

是關于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總共有六章的內容,分為總則、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應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六個章節。信息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詳細信息請查閱: http://www.gov.cn/flfg/2010-02/01/content_1528970.htm
是公布氣象災害條例的,詳細信息很長的,具體內容請買本書看看吧

國務院第570號令是什么

3,上海的梅雨季節已經到來我們應做些什么防范

梅雨天氣氣溫高,濕度大,風速小,降水偏多但不均勻,暴雨、大暴雨出現概率增加,易造成洪澇災害,有關部門要及時注意防汛工作;對于居家生活,梅雨季節應增加室內空氣流通,減輕工作壓力,多喝綠茶和白開水;在飲食時,尤其要注意防霉,以防病從口入,熟食最好隨做隨吃,放置時間不要太長,如果儲存后繼續食用,應徹底加熱。吃零食時,開包后應及時吃完,如一時吃不完要盡快將口袋扎緊,放在密封的盒子里,一些已霉變的食品,要及時丟掉。居家生活要特別注意防潮、防霉。由于梅雨季節雨水較多,路面濕滑,車輛行駛時摩擦系數會降低,安全性能變弱雨天應嚴格控制車速,預防側滑,按規定安全行駛,嚴密注意行人、自行車動態,保持必要的安全前橫距。
東西要干的儲藏 最好不要備太多食物

上海的梅雨季節已經到來我們應做些什么防范

4,機場建設氣候可行性論證何時進行

根據《條例》規定,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各級人民、氣象主管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隱瞞、謊報或者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項目須進行氣象可行性論證《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應當組織氣象主管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信息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劃定和公告氣象災害易發區、重點防御區等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同時,在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林業、水利、交通運輸、旅游、通信、能源、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與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相銜接。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包括: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編制需要,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結果。《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依法進行審核時,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結論納入審查內容,并征求同級氣象主管意見。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需要提交材料及申報條件 1、氣候可行性論證審核申請表1份(原 件) 2、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1份(原 件) 3、申請人營業執照1份(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1份(復印件) 5、委托代理人身份證1份(復印件) 審批流程: 受理→審批→制證→發證→辦結 承諾時間: 收到全部材料后2個工作日 項目設立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2.行政法規:《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3.行政規章:《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 4.地方性法規:《河南省氣象條例》、《河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收費說明: 審批免費

5,中國氣象局31號令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7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制。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 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獨立法人資格;(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六)用于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于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 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 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三)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第四章 資質審查與評審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應當委托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并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從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并在作出認定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并對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第十九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技術標準和規范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并公示。第二十一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度報告、信用檔案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準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注銷的決定。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證到期自動失效。第二十二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在資質證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法人資格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資質認定機構申請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單位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等級的資質,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分立的,分立后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地的,由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定資質。第二十三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執業。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質量進行考核。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三)進入有關防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達不到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撤銷資質。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并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第二十九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一)防雷裝置檢測標準適用錯誤的;(二)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三)防雷裝置檢測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裝置檢測結論的;(四)防雷裝置檢測結論不明確、不全面或錯誤的。第三十條 鼓勵防雷行業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況及時予以公布。第六章 罰則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第三十四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后不予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示:(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四)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五)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第三十六條 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或者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七條 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第三十八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資質。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國氣象局令  第31號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2016年4月7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第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制。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于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7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制。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 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獨立法人資格;(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六)用于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于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 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 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三)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第四章 資質審查與評審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應當委托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并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從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并在作出認定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并對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第十九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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