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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是否已經被廢止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01 05:49:16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是否已經被廢止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沒有被廢止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是否已經被廢止

2,請問下社保欠費可以續交嗎因為欠的時間太久補繳費和滯納金實在

如果你要續保的話,欠費的部分是要補上的,否則會對你以后領取養老金有影響,同時滯納金也沒法與欠費分開交。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你目前如果是在戶籍地繳納的社保,可以選擇補交,也可以不補交。如果不是戶籍地繳納的社保,則不可以補交。中間斷了的社保,如果不補交而導致社保繳費年限少了,直接影響到以后領取的退休金。可以選擇讓公司續交。社保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才可以到退休年齡領取退休金。
不會
不可以,必須把與單位勞動關系續存期間的欠費補齊,才允許你續交。

請問下社保欠費可以續交嗎因為欠的時間太久補繳費和滯納金實在

3,社會保險金是怎樣交納的

1.社會保險費的交納參閱<<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2.在單位,對職工而言社會保險現在通常說的是"五險一金",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具體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比例是各承擔50%,那是按照個人全年平均工資計算的.國家規定的是:住房公積金不低于工資的10%,效益好的單位可以高些,職工和單位各承擔50%. 對職工很實惠啊,即:交一得二,便于自己今后住房方便! "五險"方面,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3.具體養老保險的政策參閱國發(2005)38號文件.
不能寫,這樣他就逃避了所有責任,你們都沒地講理了,打12333,咨詢一下。

社會保險金是怎樣交納的

4,工傷保險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工傷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繳納,勞動者本人不需要繳納。只要用工單位按時足額繳納了本單位全體人員的工傷保險費用,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的人員均可以享有工傷保險治療、鑒定、康復、達到補償的權益。如果你本月發生的工傷,只要本單位不欠費,工傷保險就有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費率繳納。根據人社部 財政部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按用人單位所處行業工傷風險程度確定,按國民經濟八大分類,基準費率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5,社會保險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比列舉新增規定

沒來得及仔細研究,談談我發現的一些區別:1、新法要求繳納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舊規定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2、新法提到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舊規定沒有這些;3、新法明確了各項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及標準,舊規定未提及;4、新法明確養老/醫療/失業隨本人轉移,舊規定沒有該項規定;5、新法明確了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單位,舊規定未提及;6、新法規定單位欠繳社保費用,社保可要求金融機構強制劃撥社保費用,滯納金是萬分之五,舊規定是按照千分之二繳納滯納金;7、新法未辦理社保登記處罰標準與舊規定不一樣(八十四PK二十三條):8、新法明確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舊規定沒有;9、新法規定外國人境內就業要參加社會保險,舊規定沒有該要求。 歡迎補充指正!
沒來得及仔細研究,談談我發現的一些區別:1、新法要求繳納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舊規定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2、新法提到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舊規定沒有這些;3、新法明確了各項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及標準,舊規定未提及;4、新法明確養老/醫療/失業隨本人轉移,舊規定沒有該項規定;5、新法明確了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單位,舊規定未提及;6、新法規定單位欠繳社保費用,社保可要求金融機構強制劃撥社保費用,滯納金是萬分之五,舊規定是按照千分之二繳納滯納金;7、新法未辦理社保登記處罰標準與舊規定不一樣(八十四pk二十三條):8、新法明確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舊規定沒有;9、新法規定外國人境內就業要參加社會保險,舊規定沒有該要求。 歡迎補充指正!

6,勞動法社保繳納規定 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么罰

1.處罰規定參考如下: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補繳;同時可以請求解除勞動關系和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并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第二章 征繳管理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后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第十四條 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并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并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第三章 監督檢查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八條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第四章 罰則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 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九 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征收、繳納。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單位應當為你交這期間的養老保險,必要時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由企業破產法這一規定也可以看出,即使單位破產,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也要優先清償。 (2)由于單位原因,而不是勞動者個人原因(如提出辭職),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可以享受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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