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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執行合同,上海勞動法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2-24 23:50:00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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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勞動法

自主離職單位沒有補償義務。 如有保密協議單位須勞動者繼續履行的需要支付補償金。 或簽訂競業限制條約的單位也須支付補償金。

上海勞動法

2,求上海勞動合同word版本的范本

  上海市勞動合同范本  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甲方):  職 工(甲方):  使 用 說 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注明并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并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系人: 電話: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二、試用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____。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 。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____ 。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 。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 。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五條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約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后終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一、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條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經濟補償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乙方月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十二、補充條款和特別約定  第三十條 乙方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一條 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  十三、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終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  第三十五條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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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上海如果是不履行租房合同應打哪個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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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協商解決租房違約房屋租賃當事人發生爭議,可以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協商不成的
租房違約房屋租賃當事人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中介的找中介沒中介的向地方人民法院訴訟

在上海如果是不履行租房合同應打哪個投訴電話

4,上海市勞動合同法

法律只能是國家制定,上海市無權制定法律,所以,上海只有勞動合同條例。具體文件如下: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第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第五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六條 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八條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九條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第十六條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第二十三條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五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條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一)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規定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相應內容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認;(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確認。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勞動標準承擔義務,并依法對勞動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部分予以修改。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二十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四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第三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條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但勞動者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關系應當順延至該情形消失。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一)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勞動者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第四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和本條例規定的解除條件相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相應的解除合同的補償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中的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本條例第四十二條中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五章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第四十六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勞動者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確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與每個用人單位約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時間,應當分別在法定工作時間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勞動者在多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數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數。第四十七條 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四十八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未約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第四十九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勞動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第五十條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勞動報酬包括小時工資收入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勞動者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第五十二條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非全日制工作的職業穩定、福利待遇等因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規定,不適用于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但第八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除外。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 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處以罰款。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不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的,按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第五十八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勞動爭議處理規定處理。第五十九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第六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適用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當時的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本條例實施后,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執行;當時的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本條例實施后,外商投資企業與勞動者新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再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中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5,管轄約定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轄可否受理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不受理一般小型的一審案件  約定是無效的
合約已經約定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那么合同履行地法院就無權管理了。民訴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個是涉及到協議管轄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協議管轄。但是需要注意三點:一、是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性民事糾紛;二、雙方需要簽訂書面的協議,包括具體的內容;三、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

6,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聘用關系,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以下稱聘用單位)與其受聘人員建立聘用合同關系的,適用本辦法。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聘用合同定義)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第四條(聘用合同訂立形式)聘用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第五條(訂立和變更聘用合同的原則)訂立和變更聘用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六條(行政主管部門職責)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聘用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第二章人員的聘用第七條(聘用方式)聘用單位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和崗位任職條件聘用人員,可以優先在本單位現有人員中公開選聘,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涉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式選拔人員的除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的應聘人員可以優先聘用。第八條(執業資格證書)應聘國家和本市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應聘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第九條(聘用工作組織)聘用單位應當成立聘用工作組織,就人員的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具體事項提出意見。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律檢查部門負責人、工會代表或者職工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相關專家或者其他有關方面人員參加。第十條(聘用程序)人員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聘用單位公布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二)應聘人員提出申請;(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根據結果擇優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協商訂立聘用合同。第十一條(續聘)聘用合同期滿,因崗位需要,經考核合格,受聘人員愿意續聘的,聘用單位可以續聘其從事原崗位工作。第十二條(回避制度)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組織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遇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訂立第十三條(當事人知情權)聘用合同訂立前,一方當事人有權向另一方當事人了解與其建立聘用關系相關的情況,雙方均應當如實說明。第十四條(聘用合同基本內容)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三)崗位紀律;(四)崗位工作條件;(五)工資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聘用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第十五條(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單位和受聘人員協商確定。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第十六條(聘用合同生效期限)聘用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七條(試用期約定)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受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八條(服務期約定)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聘用單位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員的服務期作出約定。第十九條(保密、脫密規定)受聘人員在涉及國家機密的崗位工作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受聘人員在涉及聘用單位商業秘密的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義務。雙方就受聘人員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第二十條(違約金約定)聘用合同對受聘人員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單位商業秘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第二十一條(聘用合同的續訂)聘用合同期滿,符合續聘條件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合同。續訂聘用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二十二條(聘用合同的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訂立的;(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無效的聘用合同,自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無效,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確認。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第二十三條(聘用合同履行時間)聘用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第二十四條(受聘人員的考核)聘用合同履行期間,聘用單位應當對受聘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聘用工作組織對受聘人員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后,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決定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作為受聘人員續聘、調整崗位、解聘的依據。第二十五條(聘用合同的變更)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并相應變更聘用合同。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需變更聘用合同的,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雙方協商不成的,聘用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第二十六條(聘用單位合并、分立后聘用合同的履行)聘用單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單位繼續履行;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但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約定或者屬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七條(擔任工會職務的合同期限變更)受聘人員被選舉擔任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職務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變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二十八條(聘用合同的中止)聘用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一)受聘人員履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義務的;(二)受聘人員暫時無法履行聘用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的條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條(應當訂立而未訂立書面合同時受聘人員權益保護)應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而未訂立,但受聘人員按照聘用單位要求履行了工作義務的,當事人的聘用關系成立,受聘人員的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員的原則確認。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條(聘用合同的協商解除)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條(聘用合同的過失性解除)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受聘人員:(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三)未經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條(聘用合同的非過失性解除)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的。聘用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員的,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聘用單位應當對受聘人員承擔聘用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三十三條(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六)屬于國家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條(受聘人員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聘用單位:(一)在試用期內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六)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第三十五條(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處理)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又不屬于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受聘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聘用單位應當自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內予以答復;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六條(聘用合同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終止:(一)聘用合同期滿的;(二)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三)聘用單位被撤銷、解散的;(四)受聘人員退休、退職、死亡的。聘用合同當事人實際不履行聘用合同滿3個月,又不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終止。第三十七條(聘用單位不得終止聘用合同的情形)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終止聘用合同:(一)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屬于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八條(特殊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順延)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三)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四)屬于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九條(應當訂立而未訂立聘用合同的終止)應當訂立聘用合同而未訂立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終止聘用關系。應當訂立聘用合同而未訂立的,聘用單位提出終止聘用關系,應當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員,但受聘人員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按前述規定處理。第四十條(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后的手續)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證明,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封存或者轉移手續。第四十一條(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給予其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一)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二)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四)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由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五)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六)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七)聘用單位被撤銷、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就業或者接收安置單位重新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的;第四十二條(約定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與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的解除條件相同的,聘用單位應當依照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四十三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以受聘人員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上年聘用不滿12個月但聘用期限滿12個月的,以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聘用期限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聘用月份數計算月平均工資。受聘人員月平均工資高于市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事業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業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3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受聘人員在聘用單位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第四十四條(醫療補助費)聘用單位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醫療補助費。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訂立無效聘用合同的賠償責任)由于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聘用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六條(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聘用合同當事人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合同當事人都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責任)聘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聘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聘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第四十八條(聘用合同爭議處理)聘用合同當事人因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聘用合同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九條(與已生效原聘用合同的銜接)本辦法實施前,根據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訂立并已經生效的聘用合同,本辦法實施后,聘用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變更聘用合同。本辦法實施后訂立、續訂聘用合同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五十條(參照執行對象)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五十一條(應用解釋部門)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五十二條(施行日期)

7,上海市合同詐騙罪50萬會判幾年

上海市合同詐騙罪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在上海市,合同詐騙5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于本市辦理部分詐騙類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意見》2.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合同詐騙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8,合同約定時間是2018年1月到2019年1月合同是否到2019年1月30日

2018年3月1日到2019年1月30日,只能按每月30天計算一共有330天。
a公司招聘銷售人員,張某被錄用,公司要求張某盡快報到上班,張某則表示還需先處理一些事務,而且向原單位辭職也需要30天的提前時間,于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同時在合同中約定該合同于簽訂一個月后正式生效并履行。 為能盡快去新公司上班,張某向原單位提出可自己代替單位辦理退工、社會保險費轉移等手續。原單位同意了他的要求,并開具了退工單。不料,張某去辦理退工手續時發生了交通事故受傷,經治療后留下腿部疾患。一個月后,張某依約去a公司報到,并以腿部疾患為由要求公司照顧安排其他工作,同時要求公司對其辦理社會保險費轉移手續時發生的交通事故作工傷處理。a公司認為,張某的交通事故與本單位無關,于是雙方發生爭議。 張某認為,按《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因此,公司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按照本市關于工傷處理的相關規定,自己在辦理與工作有關的社會保險費轉移事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應認作工傷,公司應當按工傷事故的規定處理并給予工作照顧。 a公司認為,當事人雙方雖然已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的生效履行時間,雙方就應當按約定執行;張某的交通事故發生在勞動合同尚未履行期間,因此,張某的交通事故與本企業無關。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的確即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有了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此項規定是對當事人沒有作出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條件、履行起始等特別約定情況下適用的一般規定。 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條件、履行起始等進行了特別約定,那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對此約定的法律約束力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江蘇合同條例十一條內容與之類似——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時間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張某與a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特別約定了簽訂一個月后正式生效履行,當事人的這個履行起始的約定符合《條例》的規定。根據這個約定,當事人的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應于合同實際履行后確立。張某在合同生效履行前發生的意外事故與a公司無關,其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義務認定其為工傷事故缺乏依據。

9,如何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確認規則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此規定,協議管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屬于有效約定:   1、協議管轄只能對一審合同糾紛案件進行約定,當事人不得對二審法院的管轄進行選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審法院確定后,二審法院則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當然的確定下來。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上訴的,只能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訴。當事人也不得在合同中約定上訴法院。否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  2、協議管轄只能對合同糾紛適用協議管轄,對合同糾紛之外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即只有當事人對因合同的簽訂、履行、效力、解除等發生糾紛的才可以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的形式才屬于有效約定,否則就是無效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聯系,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可以選擇的范圍內進行選擇,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處法院其中的一個,而不能選擇其他與合同沒有任何關系的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選擇一個與合同沒有任何關系的法院管轄,則這種管轄約定是無效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若當事人約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轄,因合同發生糾紛后哪一方先提起訴訟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雙方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先起訴方則必須在對方所在地起訴。   5、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即協議管轄不得越級,對于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選擇由中級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
而不能依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法院。 觀點二:民間借貸屬于合同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糾紛可依合同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在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合同未實際履行時才有適用余地。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在確定管轄時適用協議管轄的有關規定。”[11]筆者所指的債務履行地是指法定履行地(比如《合同法》規定的各類性質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和實際履行地,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轉 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確定問題實務探討, 案例二: 甲與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載明履行地上海。后乙公司下達了遷京通知,要求上海員工向北京轉移。甲法律實際上默認了企業派員工出差的行為,只要這種行為不是對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徹底變更。 在案例三中,雖然丙與丁公司關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變更, 為了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法院不得不審查合同履行地、合同的性質、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等實體法概念,這導致法院對包括主合同履行地,從合同履行地,隨附義務履行地,還有書面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口頭約定的履行地、實際履行地等等,合同履行地確認, 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民間借貸合同”以合同履行地為管轄法院的,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10,高分法律醫療期限內病假究竟怎么休參照上海市標準

非也非也。  1、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若職工合同到期時,正好處于醫療期內的,公司不得終止合同,而是要順延合同期限直到醫療期滿為止。  所以,醫療期的5個月不受限于你說的“合同期限內”。比如你11月10日合同到期,而11月9日不巧生病住院,那么合同到期日期就要往后順延5個月。  因為你說的是上海地方的案例,我附上上海地方關于醫療期的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一、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2、醫療期是一個累計計算的概念。但是其累計計算的方式有法律的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具體計算辦法,可按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執行,即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1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3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10年11月8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11月8日至次年5月8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3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當累計病休時間等于醫療期時則說明醫療期已經屆滿,譬如某員工醫療期為3個月,2010年11月8日開始休病假,如果連續請病假的話,次年5月8日醫療期屆滿。需要注意的是,這時是以自然月作為計算單位。如果是斷續請病假的話,則累計的時間應該以30天/月來計算,5月8日前累計請病假的時間超過90天,就算醫療期已經屆滿了。  綜上,醫療期計算的基本步驟為:1、根據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長短;2、根據醫療期長短確定累計病休的計算周期,如3個月醫療期則累計病休的計算周期為6個月;3、在前一步驟確定的計算周期內確定累計病休時間。  3、最后澄清一點,醫療期不是每年能享受一次的待遇,在一家公司,滿足一定工作年限后,只能享受一次相應月數的醫療期。如果每年都能休5個月病假……企業無法運轉了。  對于你的補充內容的回復:  法律沒規定醫療期必須一次性休完,醫療期是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分開累計休的,具體見我在第2點中給出的法條。  莫被誤導了。。。
指這次生病就醫開始計算。在合同期內,5個月過去,醫療期結束,不影響合同執行。如果在合同結束前發生了生病就醫,有醫療期超過合同期的情況出現,那么,合同順延至醫療期結束才能終止合同。
你生病住院了 最多能請5個月的病假 是一次病的極限
如果勞動者患病而醫療期已滿,則在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時,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海市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標準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滿后仍不能上班工作,顯然無法從事原工作,既然不能上班工作那么當然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故將勞動者不能上班直接視為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而解除勞動合同。 你在你們單位請病假時,只連續工作了1年又2個月,你的醫療期是3個月,即使按工作2年的4個月醫療期標準來看,你也早超過了。所以,單位可以在今年3月份之后,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縱橫法律網 高永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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