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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什么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19 06:19:07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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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什么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簡稱居民醫保)是面向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的一項保險制度。它堅持低水平起步,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其基金籌集是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什么

2,醫保制度

法律分析:醫療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按照保險原則為解決居民防病治病問題而籌集、分配和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的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是居民醫療保健事業的有效籌資機制,是構成社會保險制度的一種比較進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應用相當普遍的一種衛生費用管理模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醫保制度

3,我國目前存在的醫療保險制度有哪些

基本醫療保險: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構成,分別從制度上覆蓋城鎮就業人口、城鎮非就業人口和農村人口。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通過國家、雇主、集體、家庭和個人責任明確、合理分擔的多渠道籌資,實現社會互助共濟和費用分擔,滿足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需求。還包括其他多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醫療保險是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的一部分。

我國目前存在的醫療保險制度有哪些

4,醫保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醫保管理工作制度:1.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織,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并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2.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3.建立醫保管理網絡,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醫院信息管理人員對醫保相關軟件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臺,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數據安全完整。4.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5.采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準,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并降低住院藥品占比、自費率占比,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6.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準。規范藥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7.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準確及時傳送和網絡的正常通暢運行。8.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信息、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和溝通。9.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范指導檢查各部門醫療保險執行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5,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醫療保障制度都有哪些法律法規組成

我國的醫療制度改革的主要標志就是確立了新型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模式。與此同時,針對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缺陷,逐步發展了各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并針對弱勢群體建立了相應的醫療救助制度。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國務院于1998年頒布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全國都啟動了醫療保險制度。其標志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體系基本形成;統一的醫療保障管理系統基本建立;醫療保險制度運行基本平穩;醫療保險的保障機制基本得到發揮。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已經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

6,醫保資金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實施嚴格的管理方式(一)機構管理1.建立醫保管理小組,由組長負責,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醫保工作。2.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醫保的政策規定。3.監督檢查醫保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4.及時查處違反醫保制度規定的人和事,并有相關記錄。(二)醫務管理1.中西藥品處方書寫要求有姓名、性別、年齡、日期、工作單位及家庭地址、劑型、劑量、用量、用法、醫師簽名。2控制藥品需嚴格掌握適應癥。3.急診處方不開與急診無關的藥品、控制使用的搶救藥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審批手續。4.患者用藥必須符合醫保有關規定,使用自理藥品必須填寫自費項目認同書,檢查必須符合病情。5.開藥嚴格按規定執行,禁止掛牌就醫。6.特殊檢查和治療,應指征明確,審批手續完備,實行自負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費用。(三)藥房管理1.按藥品采購供應制度采購藥品。2.劃價正確。3.醫保用藥占醫院藥品目錄比例,不得串換藥,而無醫師簽名處方的藥品。(四)財務管理1.認真查對參保人員的《醫保證》、IC卡,把好掛號、收費關,按市醫保中心醫療費管理的要求,準確無誤地輸入電腦2.配備專人負責與市醫保中心醫藥費結算和銜接工作,并按醫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法律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第六條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障、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建立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機制,共同做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規范醫療保障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7,社會醫療保障制度有哪些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其基本理念是《貝弗里奇報告》所提出的福利國家理論。1948年,英國頒布《國民醫療服務法》,將國家衛生服務制度作為醫療保障制度體系的主體制度,其費用占到全國衛生保健總費用的90%以上,居民享受免費程度很高的醫療衛生服務。在衛生保健的實施及管理方面強調國家中央集權控制衛生資源的分配,采取全科醫生制度,醫療服務與資金管理一體化,以社區保健作為衛生服務的重點。其優點是覆蓋全面,國民就醫的直接費用低廉;不足之處是效率較低,就醫等待時間長,醫療服務質量不高,公眾滿意度低,得不到及時治療的患者不得不選擇到私立醫院或國外就醫。基本特點:難而不貴。

8,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及報銷規定

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又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及社會多方籌資,以住院統籌為主的農民互助共濟的合作醫療制度。 醫療費報銷流程 1、門診:直接在衛生院(所)記帳,患者本人或家屬在處方上簽名,但超過家庭帳戶金額后自付。 2、住院:①本鄉住院,直接在鄉衛生院出院時核報,一般150元為起付線,線內自付,超過起付后按75%核報。患者或家屬在處方上簽名,醫院在醫療證上登記。患者可要求醫院盡量使用可報藥品,醫院用藥每張處方不可報藥費應控制在15%以內。 ②縣級醫院就診,應辦好轉院手續,在出院時直接在醫院核報,一般350元為起付線,起付線內自付,起付線上按60%核報。 ③在縣以上或縣外醫院經縣農醫局批準的住院治療,應帶好以下資料到鄉農醫所核報:《合作醫療證》、住院發票原件(復印件無效)、出院小結、處方復寫件、各 種檢查報告的復寫件(或復印件)、住院費用一日清單、轉診轉院證明、《戶口簿》及個人有效身份證明件。700元為起付線,起付線上按40%核報。 ④住院補償封頂線一般為20000萬元。 3、門診大病(慢性病是指:重癥糖尿病、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物)需長期治療的,可憑縣級定點機構的檢查、化驗報告和診 斷證明,經縣農醫局批準后,到指定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可納入門診大病統籌報銷,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全年累計300元起補,500元以下補 10%,501-1000元補20%,1001以上補30%,每人年1000元封頂,結核病、皮膚病在縣疾控中心門診發生的費用參照此執行,(住院的按住 院標準補)。
最多2W,因為農合最高的限額就是2W了,通常是1W的,也就是你最理想可以報銷2W,最差可以報銷1W異地就醫,先向參合地醫保申請個手續,讓縣醫院出轉院證明然后費用先自付,再回來申請報銷
你還是問下綿陽醫保中心這個比較放心,因為各地對于農合報銷的限額都有規定的但你現在才報銷了6000多,沒什么問題的,可以繼續報銷,有些地方是一年2萬元封頂,次數不限 以下是農合的住院補償,全國大致都差不多住院補償 (1)報銷范圍: a、藥費:輔助檢查:心腦電圖、x光透視、拍片、化驗、理療、針灸、ct、核磁共振等各項檢查費限額200元;手術費(參照國家標準,超過1000元的按1000元報銷)。 b、60周歲以上老人在興塔鎮衛生院住院,治療費和護理費每天補償10元,限額200元。 (2)報銷比例:鎮衛生院報銷60%;二級醫院報銷40%;三級醫院報銷30%。 3、大病補償 (1)鎮風險基金補償:凡參加合作醫療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計應報醫療費超過5000元以上分段補償,即5001-10000元補償65%,10001-18000元補償70%。 鎮級合作醫療住院及尿毒癥門診血透、腫瘤門診放療和化療補償年限額1.1萬元。 不屬報銷范圍 1、自行就醫(未指定醫院就醫或不辦理轉診單)、自購藥品、公費醫療規定不能報銷的藥品和不符合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9,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主要有哪些特點

作為制度的一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實際的保障過程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現在保險在整個市場中的口碑都很好,最主要的是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幫助很多人保障了自身的權益,要是沒有保險制度很多事情都是會比較換,造成的影響也比較大,在這些問題上我們都應該多關注一點,因為只有有了良好的制度才能夠讓保險順利的執行。首先,廣泛性。保險的制度本身就是需要被廣泛的使用;只有在各方面更好的保障才能夠說明保險的重要性。我們在了解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時候就應該知道,很多人對于制度是很認可,因為要是沒有保險可能就是會很麻煩,要是購買了保險沒有相應的制度就沒人承認,所以,制度還是很重要的,制約的人也比較多,而實際保障的也很全面,真正的說明了保險的重要性。其次,共濟性。作為制度就是有嚴格的限制條件,要是沒有人遵循就是說明制度是沒有任何的作用,所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共濟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說明了制度的重要性,也是需要人們去服從,而現在很多人都是可以使用這樣的制度制約相關的事項,而具體的保障工作也會做的很好,所以,在這些問題上都應該很好的關注和了解。最后,強制性。作為制度要是沒有強制性就會很亂,因為沒人聽,最終制度沒有起到很好的作用,所以,只要是購買保險的人都需要無條件的執行制度上所說的事情,這些都需要很好的關注,只有詳細了解這些情況才能夠說明制度的重要性,我們在平時的生活工作中都應該注意。對于保險的制度本身就是需要關注很多,現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特點是比較明顯,我們也是很明確的說明了這些作用,所以,在購買保險的時候就是應該詳細的了解,對自己都是會有很大的幫助,自然就能合理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很好的保障生活。
養老保險: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后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征;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2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以北京市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例: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1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2%+3塊錢的大病統籌繳納。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需要進行治療是按比例付保險金。

10,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中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地市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所有企業、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目前,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別承擔不同的醫療費用支付責任。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門診治療的費用,統籌基金設有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門診費用。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城鎮下列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立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與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支付相結合的制度。 個人帳戶的所有權屬于個人。統籌基金的所有權屬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體人員。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征繳。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低于部分應當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定個人帳戶定額的基數。 第十條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后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繳納義務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征收機關。 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后的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征收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登記。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征收機關申報,并由征收機關核定。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征收機關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征收機關按該單位的經濟狀況、從業人員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其應當繳納人數和金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規定數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由征收機關據實結算。 第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征收機關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的構成,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不得以為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為由而降低其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實行年檢制度。凡未經征收機關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檢手續的用人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年檢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先審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結書。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退休后,本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在單位也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以及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或改制減員達2/3以上的,其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10年的,應當交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償金。基金補償金按每名退休人員現年至75周歲的年數乘以同期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醫療費的標準計算,從清算后變現的資產中一次性繳納,確無能力繳納的,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轉讓時,由合并、分立、受讓的單位負擔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本條例實施前的醫療費欠帳,仍由原渠道解決。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其個人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個人帳戶,具體分配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顧年長者原則制定;所余資金用于建立統籌基金。 第二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全部用于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應得利息分別計算和劃入。 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補,節余滾存使用。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為其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增加個人帳戶資金。 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檔案,發給基本醫療保險證件。 第二十五條遷離本省或者在本省內流動的,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轉移使用;無法轉移的,應當退還本人。 劃入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歸原統籌單位全體參保人員所有,不予轉移,也不退還。 第二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編制和審定。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個人帳戶用于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乙類目錄的藥品,其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二條霍亂、鼠疫等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全部支付。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人民政府撥專款解決。 第三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及符合規定的其他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醫療補助。 為解決前款規定以外人員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問題,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實施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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