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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仲裁,人事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15 13:29:41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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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人事仲裁程序是:1.申請:按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人事爭議仲裁。2.受理與準備: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3.調解: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4.仲裁。5.復議: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

人事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2,人事爭議仲裁的原則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人事爭議仲裁的原則有:自愿仲裁原則、或裁或審原則、公平仲裁原則、合理仲裁原則、合法仲裁原則、仲裁獨立原則等。并且如果人事爭議仲裁涉及國家秘密的,還應當遵循仲裁不公開的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事爭議仲裁的原則都有哪些

3,西藏自治區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人事爭議仲裁中的地位平等。第三條 人事爭議仲裁應依法辦事,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四條 人事爭議仲裁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第五條 人事爭議處理實行一級仲裁制度。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六條 自治區、地(市)、縣(市、區)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分別負責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案件。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下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接受上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監督、指導。第七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理人事爭議的專門機構,其組成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領導或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人事部門和有關方面的人員擔任。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九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辦事機構負責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仲裁費用的收支與管理等日常工作,辦理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一般由3名或3名以上的單數仲裁員組成,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第十一條 仲裁員為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從人事行政部門、政府其他部門的人員或者專家、學者和律師中聘任。第三章 受案范圍第十二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  (一)國家機關與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工資、辭職、辭退發生的人事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職員、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調動、工資、辭職、辭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  (三)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的有關人事爭議;  (四)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爭議。第十三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因人事任免、獎懲、人員調整等發生的人事爭議;  (二)在法院、檢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國家安全、保密機關從事保密工作的機要工作人員,因調動、辭職發生的人事爭議;  (三)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四)依照《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提出的申訴、控告;  (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爭議。第四章 案件管轄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自治區區直單位、中央直屬機關駐拉薩的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以及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跨地區的人事爭議案件。第十五條 地(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市)直單位、中央直屬機關駐地(市)的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以及地(市)行政區域內跨縣的人事爭議案件。  縣(市、區)人事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人事爭議案件。第五章 仲裁程序第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90日內,以書面形式按管轄范圍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按被申請人數遞交副本。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第十七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三)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前款(一)、(二)項中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單位的,則應寫明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西藏自治區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

4,人事爭議仲裁哪些案件是可以受理的

人事爭議仲裁除了以下幾種情況是不受理之外,都會受理的:(一)事業單位與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二)事業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1、辭職:辭職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去所在單位工作,與所在單位脫離人事關系,故辭職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權利。2、辭退:辭退是指事業單位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事業單位主動解除與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關系,故辭退工作人員是事業單位的一項人事管理權利。辭退一般僅適用于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5,人事爭議仲裁的原則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人事爭議仲裁的原則有:自愿仲裁原則、或裁或審原則、公平仲裁原則、合理仲裁原則、合法仲裁原則、仲裁獨立原則等。并且如果人事爭議仲裁涉及國家秘密的,還應當遵循仲裁不公開的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6,人事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有何區別

兩者均是通過勞動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主要在于勞動者身份的不同。一種是與事業單位等發生的糾紛,稱為人事爭議;一種是與民營企業之間發生的糾紛,為勞動仲裁。
1、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是只處理勞動爭議的,簡單點說就是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勞動糾紛,根據現在法律規定,必須要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后才能起訴到法院;2、仲裁委員會是解決其他民事糾紛的機構,他和法院是平行的,如果雙方當事人簽合同時約定了仲裁委員會,那就只能去仲裁委處理,而不能到法院起訴;如果沒約定,則只能到法院起訴,不能到仲裁委員會。而且仲裁委員會是一裁終決,不能上訴。

7,人事仲裁

法律分析:人事仲裁又稱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處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產生的人事爭議,是職位聘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因履行聘任合同而產生的爭議是一種合同爭議,通過人事爭議仲裁方式解決比較妥當。在機關引入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一方面可以促進機關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爭議雙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利于充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8,人事爭議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人事爭議的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1、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2、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9,人事爭議如何進行仲裁

法律分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序如下:1、提交書面申請。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在法定時效內提出書面申請。2、仲裁受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是不予受理的決定。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5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仲裁庭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進行開庭審理。仲裁庭在開庭前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4、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人事爭議仲裁包括哪些程序

答:主要包括:仲裁申請、受理、開庭審理、調解、裁決等主要環節。當事人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人事爭議一般包括如下爭議:(一)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三)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四)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1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是什么

法律分析:人事爭議仲裁是指專門性的人事仲裁機構居中對人事爭議進行調解或裁決的行為,是行政權力與司法權力相結合而采用的一種解決人事爭議糾紛的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關于人事爭議仲裁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仲裁經一方申請,符合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即會受理;C選項說的是仲裁庭組成人員吧,為單數,一人也可;如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其他否
您好,您所問的是否是:下列有關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a.人事爭議仲裁只對聘任制公務員適用b.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中應有法律專家c.公務員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d.當事人對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能提出訴訟正確答案:ab根據《公務員法》第100條的規定,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適用于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題中,ab說法正確,cd說法錯誤。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正確的是:A、BC錯是因為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一般是三人以上,而不是“應該”D錯是因為仲裁裁決是是向法院起訴的前置程序

13,人事爭議勞動仲裁是怎樣的

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都是職工或聘任制公務員、用人單位將其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其依法作出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的裁決。但是,兩種仲裁在很多方面不同。首先,受理案件范圍不同。根據我國《公務員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發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根據我國《勞動法》和1993年7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其次,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以級別管轄為主,以屬地管轄為輔。勞動爭議案件管轄,以屬地管轄為主,以級別管轄(或特殊管轄)為輔。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最后,適用的法律及處理程序不盡相同。處理人事爭議案件,除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適用勞動法外,其他爭議均按人事法律法規處理。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則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處理程序上,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生后,以書面形式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也可依法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有區別,但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勞動關系里的人事爭議仲裁。 二,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的區別: 1,受理案件范圍不同: (1)根據我國《公務員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發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2)根據我國《勞動法》和1993年7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2,對案件的管轄不同: (1)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以級別管轄為主,以屬地管轄為輔; (2)勞動爭議案件管轄,以屬地管轄為主,以級別管轄(或特殊管轄)為輔; (3)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3,適用的法律及處理程序不盡相同: (1)處理人事爭議案件,除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適用勞動法外,其他爭議均按人事法律法規處理; (2)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則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處理程序上,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生后,以書面形式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也可依法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3)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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