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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業管理法規,物業管理現行法規有哪些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6-05 02:47:31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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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業管理現行法規有哪些

物業管理現行法規有很多,如國務院的《物業管理條例》,省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第六章、第七章,建設部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招投管理暫行辦法》,《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等,各個省市還有相關的法規、規章。

物業管理現行法規有哪些

2,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本規定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制度,組織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單位,部署、推進和協調轄區內物業管理各項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本轄區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制度,協調和處理轄區內物業管理綜合事務和糾紛;其設立的房屋管理事務機構(以下簡稱房管機構)承擔房屋管理的相關具體事務。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區黨組織為領導核心,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住宅小區治理架構,推動住宅物業管理創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其以自治方式規范運作。 法律依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決定給予業主委員會委員適當的津貼。津貼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籌集。具體津貼標準,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3,上海市物業管理條例

為了推進《上海市住宅小區綜合管理三年行動計劃(2007-2009)》,更好地樹立典型,進一步提升本市物業管理水平,現將開展2007年度全國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申報和對歷年獲得建設部示范項目復驗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2007年度示范項目 (一)申報條件 1、住宅小區面積8萬平方米以上,其中別墅小區2萬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 工業區建筑面積8萬平方米以上,大廈3萬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積占60%以上,大廈(工地)使用率達85%以上。 2、取得“上海市物業管理優秀小區(大廈、工業區)”稱號一年以上。 3、物業管理企業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近三年內無重大責任事故,無有關收費、服務質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訴。 (二)評選標準 考評嚴格執行建設部(2000)008號《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標準及評分細則》,項目預評分值不得低于98分。 (三)評選程序及要求 1、企業自評申報階段 各物業管理企業對已獲得市級物業管理優秀項目,根據申報條件經自評符合條件的,在8月30日之前向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局申報并提供申報項目的相關資料: (1)申報項目的文字說明介紹; (2)申報項目的建筑總平面圖; (3)反映物業管理服務特色的照片20張以上(包括小區大門、環境綠化、房屋立面、車輛管理、技防設施、管理制度、小區管理處、保潔、維修、保安的作業場景等),照片統一采用JPG格式,刻制成光盤; (4)物業管理企業填寫《2007年度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申報簡表》(見附件一)、《2007年度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申報表》(企業可從“上海房地資源網”()下載)各一式三份,由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局初審通過后推薦上報。 2、區縣房地局初審階段各區縣房地局9月1日~9月10日,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申報項目進行初審,于9月15日前,將初審合格的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后報市局物業處(見附件二)。 3、市局預評階段 9月16日~30日,市局物業處將組織市物業行政事務中心、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有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預評,通過預評的項目推薦上報。 二、對歷年來已獲得部示范項目進行復驗 1、各區縣房地局要對本區內歷年獲得部示范的項目,按照《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標準及評分細則》進行復驗并填寫復驗表(見附件三),同時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提交獲得部示范項目后,鞏固和提高管理服務的情況簡述,并提供20張住宅小區或大廈、工業區現狀照片,照片統一采用JPG格式,刻制成光盤,于9月15日將復查匯總情況報市局物業處(見附件四)。 2、對檢查中發現管理水平下降、業主意見較大的項目,要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在一周內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做好回訪復查工作。 3、對整改不力,已不能起到先進示范作用的物業管理項目,區縣房地局匯總情況報市局物業處復驗后,報建設部建議撤消其示范項目稱號。如果不和你的胃口,可以去這里看看,所有上海市的房地政策法規都在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助動車被偷是否存在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的行為,如有要賠。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從人道上和給業主安慰,給予一些補貼。
上海稱為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上海市物業管理條例

4,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第四條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第五條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該住宅區內已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住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在地籍圖和房地產登記冊上注記。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布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在地籍圖和房地產登記冊上注記。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中,除享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外,還有權提議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有權推選業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選權。  業主在物業管理中,應當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業主應當通過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第七條 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并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已籌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清冊等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當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成員。籌備組由業主代表組成,其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  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第九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其擁有的住宅套數計算,每套計一票。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計算,每滿一百平方米計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單獨房地產權證書的,可與其他業主合并計票,每滿一百平方米計一票。單個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所持的投票權,最高不超過全部投票權的百分之三十。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業主小組的設立、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第十條 業主大會除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可以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撤銷業主小組不適當的決定。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也可以由業主決定以其他方式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以業主代表參加的形式召開的,到會業主代表應當能夠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事先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通知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邀請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派代表參加,并認真聽取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建議。

5,小區物業職責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的責任主要有: ①安全工作。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②物業的養護工作。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對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管理服務條款作出了示范性規定。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下列服務事項:(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二)公共綠化的維護;(三)公共區域的保潔;(四)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五)車輛的停放管理;(六)物業使用中對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七)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費用的帳務管理;(八)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托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一并委托給他人。同時第二十二條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二)及時向業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三)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四)配合居(村)民委員會做好社區管理相關工作。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得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禁止下列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三)破壞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用部分;(五)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或者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八)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6,違反了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規定該怎么處理

情節嚴重,要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市城鎮私有房屋查險督修管理辦法 (1988年4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本市城鎮私有房屋,加強對私有房屋查險督修,防止塌屋傷人,保障私房住戶居住安全,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縣屬鎮以及非縣屬鎮的工礦區內的一切私有房屋。 本辦法所稱的私有房屋是指個人所有、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條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是城鎮私有房屋查險督修(以下簡稱私房查險督修)工作的主管機關。區、縣和下屬房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私房查險督修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本地區私房查險督修工作的領導,并做好組織協調和檢查落實工作。房屋所有人所在工作單位應配合協助做好私房查險督修工作。 第四條 危險房屋分為整幢危房、局部危房和有危險點的房屋。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屬于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墻、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產生的危險,可能構成結構破壞,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條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整個屋頂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屬于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導致局部倒塌的; 2.因墻、柱、梁、混凝土板產生的危險,可能構成部分結構破壞,導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條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部分屋頂倒塌,或整個屋頂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擱柵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整間樓面倒塌的; 5.因懸挑構件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梁、板倒塌的。 (三)有危險點的房屋是指單個承重構件,或圍護構件,或房屋設備,處于危險狀態的房屋。 危險房屋的具體標準,詳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批準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j13-86)。 第五條 私有危房的修繕,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房屋所有人應按房管所的督修要求,履行修繕責任,不得借故推托或阻撓。 房管所有人因不及時修繕危房而發生房屋倒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應愛護房屋,經常注意檢查房屋,每年臺風汛期之前應按房管部門下發的檢查表要求,對自住或租賃的房屋的屋架、桁條、柱、梁、墻、混凝土板、框架及其附屬設備等進行全面檢查。房屋所有人檢查房屋有困難或難以確定房屋危險程度的,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請,委托房管所代為檢查。 房屋所有人應按房管部門下發的檢查表要求,將房屋自查情況填報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房管所匯總后應抄送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備案。 對房屋所有人不按時檢查房屋或未按房管所的規定報送房屋自查情況表的,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可視作委托代為檢查處理。 第七條 房管所可向委托代為檢查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收取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零點二元的檢查鑒定費。檢查鑒定費的使用由市房產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八條 房管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檢查房屋,做好危房的鑒定工作,建立危房幢卡和督修制度,代辦私房修繕業務,在強臺風期間對危急私房進行必要的支撐加固。對于危險房屋,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應及時提出督修方案,向房屋所有人發出危房督修通知單,并抄送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房屋所有人工作單位。 第九條 凡經房管所督修的危房,在修繕或經批準翻建時所需的費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修繕或翻建自有自住危房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房屋所有人經濟確有困難的,可由房屋所有人及其同住直系親屬所在工作單位酌情補助和借款,但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修建費用的三分之一。補助資金應從本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或擠占行政、事業費。 (二)無職業的孤老救濟戶,可向民政部門申請,由民政部門作為社會救濟給予補助。 (三)房屋所有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的,可與承租人協商合修,承租人墊付的修繕費用可折抵租金或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房屋所有人拒修房屋,承租人可按房管所督修意見先行維修,產權仍屬原房屋所有人,有關修繕費用可在房租中扣除,房屋翻修后的租金,可根據《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關于新建立租賃關系的規定,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 (四)修繕或翻建公私同幢或兩個以上(含兩個)私房戶同幢的房屋,所需費用按各自所占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申請翻建危房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須憑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區、縣規劃建筑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領得建筑許可證后,方可施工。區、縣規劃建筑管理部門在接到房屋所有人翻建危房申請書后,應向房管所征詢房屋產權有無糾紛,并應在十五日內予以審批。 第十一條 與修建私房結構相連而不需修建的一方,要團結互助,支持相連一方修建房屋,不得借故阻撓。修建的一方,對不需修建一方的相連房屋,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因修建房屋而拆損部位負責修復或賠償。 屬于共同使用的山墻等部位的修建,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調解。 第十二條 凡經房管所督修的危房,房屋所有人在臺風汛期仍不修繕解危的,應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牽頭,聯系房屋所有人及其直系親屬所在工作單位,根據解危不解困的原則,共同研究解危方案;或由房管所或其他單位代辦修繕,必要時可由房管所先行支撐加固或采取應急性措施。所需有關費用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凡經批準拆遷、戶口已凍結地區私房住戶,拆遷單位對危險房屋內的住戶應設法提前安置或臨時過渡;在臺風汛期,對嚴重危險房屋要予以支撐加固,確保被拆遷戶的居住安全;拆遷單位如有困難,可委托房管所辦理,有關費用由拆遷單位負責。支撐加固的材料屬拆遷單位所有,其他人不得拆除或挪用。 第十四條 本市建材供應部門,對修建私有危房所需的木材、水泥、鋼材、磚瓦等主要建筑材料,應予以優先供應。有條件的單位也應在材料、運輸等方面給修建私有危房的職工予以支持和幫助。 第十五條 凡因條件限制,一時難以修繕或翻建的危房,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和房管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區、縣城建辦公室批準后,對危房內的住戶可作危房動遷處理,所需房源由住戶所在工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墊借;住戶所在工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確有困難的,可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宅建設辦公室墊借。墊借的房源由今后拆除該處房屋的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歸還。 第十六條 對私有危房集中的地區、區、縣住宅建設辦公室應將其列入城市改造或危房改建計劃,根據實際情況,分期分批進行改造。市、區、縣規劃建筑管理部門應配合進行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私有房屋翻建后,房屋所有人應持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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