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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學校傷害事故,上海市浦東新區教育局我想問問小孩在學校里發生意外學校該承擔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7-28 06:42:41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市浦東新區教育局我想問問小孩在學校里發生意外學校該承擔

高法《人身損害解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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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中小學生意外傷害數據

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逐年加重的趨勢,已日益引起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據我國有關統計數據表明,5~14歲人口中,城市和農村地區意外傷害死亡分別占該年齡組死亡總數的46.3%和51.7%[1].為了掌握黃浦區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情況,為今后采取干預措施提供參考依據,筆者對黃浦區2000學年中小學校發生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進行了統計分析.……只能找到黃浦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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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孩在幼兒園摔骨折 學校應該負哪些責任

先看看是小孩子自己不小心,還是同學弄的,不過在幼兒園里受的傷,原則上,幼兒園要負全責的,要是其他小孩子弄傷的,那其他小孩子的家長也要負一部分責任,幼兒園也要。
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1.《侵權責任法》的明確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至第40條明確規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了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學生受到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是否可以適用公平原則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是否可以適用公平原則,實務中存在爭議。而在《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了適用公平原則認定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條文。該條例第13條規定:“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的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換句話說,一般情況下,學生在上海學校受了傷,即使學校沒有責任,只要訴至法院,法院也可能會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讓學校承擔適當的經濟補助。當然前提是學生及監護人也沒有過錯才可適用公平原則。  如何認定學校是否存在責任  以上歸責原則可以看出,認定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時,學校是否具有過錯至關重要。確定學校過錯的標準,就是對履行《教育法》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對這種注意義務的違反就是存在過錯。認定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學校對學生是否具有注意義務  無義務無過失。這種注意義務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而產生的法定注意義務,也包括基于有關部門頒布的教育教學管理規章、操作規程等規定而產生的一般性的注意義務,以及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合同約定的注意義務。  2.學校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標準和范圍因環境和對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學教師對小學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師對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為小學生的認知能力、防范風險的能力較低,發生人身傷害的幾率就高。  3.學校能否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如果學校不具有預見能力而無法預見,學校就無法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并采取合理行為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因而主觀上也就沒有過失。 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認定  1.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第三人(學校以外的人員)導致的學生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侵權補充責任。“補充責任”一般認為只有在第三人無法找到或者當事人無履行能力時,學校才承擔責任,而且只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簡單地說,就是學校存在多大過錯,就承擔多少責任。  2.學校以外人員的認定  學校以外人員是指學校的老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而對于學校的學生而言,即使其為侵權人也是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對象,也是屬于學校學習、生活中的一員,不應當將之劃入到學校以外的人員。比如,社會人員進入學校傷害學生,或者校外的車輛撞傷學生等這些侵權行為的主體才屬于學校以外的人員。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發生人身損害,需要看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還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因第三人造成的,則由加害人(或其監護人)承擔責任,不足部門,如果幼兒園沒有盡到正常的管理上的義務,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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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看護班 孩子受傷 法律責任

托管班常理不屬于教育機構,只是鑒于監護人委托其照顧托管孩子,主要責任還是在于孩子本身的監護人,除非被委托的監管人有過錯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至第40條明確規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了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學生受到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擴展資料:分類: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 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經濟法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1、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于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包括10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3、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處分(內部制裁措施)、行政處罰兩種。其中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法律責任
托管班常理不屬于教育機構,只是鑒于監護人委托其照顧托管孩子,主要責任還是在于孩子本身的監護人,除非被委托的監管人有過錯才承擔責任。一、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主要的法律依據  1.《教育法》  2.《侵權責任法》  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4.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1.《侵權責任法》的明確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至第40條明確規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了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學生受到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是否可以適用公平原則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是否可以適用公平原則,實務中存在爭議。而在《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了適用公平原則認定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條文。該條例第13條規定:“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的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換句話說,一般情況下,學生在上海學校受了傷,即使學校沒有責任,只要訴至法院,法院也可能會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讓學校承擔適當的經濟補助。當然前提是學生及監護人也沒有過錯才可適用公平原則。  三、如何認定學校是否存在責任  以上歸責原則可以看出,認定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時,學校是否具有過錯至關重要。確定學校過錯的標準,就是對履行《教育法》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對這種注意義務的違反就是存在過錯。認定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學校對學生是否具有注意義務  無義務無過失。這種注意義務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而產生的法定注意義務,也包括基于有關部門頒布的教育教學管理規章、操作規程等規定而產生的一般性的注意義務,以及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合同約定的注意義務。  2.學校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標準和范圍因環境和對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學教師對小學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師對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為小學生的認知能力、防范風險的能力較低,發生人身傷害的幾率就高。  3.學校能否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如果學校不具有預見能力而無法預見,學校就無法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并采取合理行為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因而主觀上也就沒有過失。
看護人?保安?維護公司的財產和人身安全,按公司的制度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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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至第40條明確規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了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學生受到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學校過錯的標準,就是對履行《教育法》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對這種注意義務的違反就是存在過錯。認定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1. 學校對學生是否具有注意義務無義務無過失。這種注意義務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而產生的法定注意義務,也包括基于有關部門頒布的教育教學管理規章、操作規程等規定而產生的一般性的注意義務,以及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合同約定的注意義務。2.學校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標準和范圍因環境和對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學教師對小學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師對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為小學生的認知能力、防范風險的能力較低,發生人身傷害的幾率就高。3.學校能否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如果學校不具有預見能力而無法預見,學校就無法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并采取合理行為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因而主觀上也就沒有過失。擴展資料: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主要的法律依據:1. 《教育法》2. 《侵權責任法》3.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4. 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5. 《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教育機構侵權不屬于特殊侵權,所以其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本案又不屬于第三人致害,發生的損害主要是由孩子自己造成的,應該由父母負責。學校應該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看護班的老師不承擔責任。學校承擔責任過后,可以再追究老師的沒有看管好的責任。另外,這個小孩子應該有保險的吧。去找保險公司也是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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