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一些法院以指導意見的形式有條件地批準了這種房子代持的行為,但底線是不能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比如不得以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房為借口,所謂房屋代持一般是指不符合購房政策或不愿意出面的購房人(實際投資人),以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名義所有人)的名義自費購買房屋,并將名義所有人登記在房地產權證書上的行為,房產代持該協議是否合法,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法律分析:合法性。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公共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房產代持該協議是否合法,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謂房屋代持一般是指不符合購房政策或不愿意出面的購房人(實際投資人),以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名義所有人)的名義自費購買房屋,并將名義所有人登記在房地產權證書上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托詞買房。目前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一些法院以指導意見的形式有條件地批準了這種房子代持的行為,但底線是不能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比如不得以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房為借口。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利害關系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證明其與登記的房地產權利有利害關系的材料;(二)證明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有誤的材料;(3)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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