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小面積房產住戶:適齡兒童的父母截止至2015年4月15 日前(含2015 年4 月15日)通過購買或轉讓等方式擁有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的獨立房產,并實際居住,由對口小學接收。
于2015年4月15日后通過購買或轉讓等方式擁有的獨立房產建筑面積在 30 平方米以下(不含 30 平方米),是其唯一居住地,由對口小學接收;如適齡兒童父母另有房產或其他居住地則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
2. 不完全房產住戶(指與適齡兒童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員共同擁有):
適齡兒童的父母擁有的不完全房產是其在廣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即在廣州市內沒有其他房產或居住地(沒有單位分房、自購房、租房等),人戶一致,由對口小學接收。如適齡兒童父母另有房產或其他居住地則由實際居住地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
3. 隨祖輩居住戶:
適齡兒童與父母在廣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兒童父母沒有單位分房、自購房、租房等)是祖輩(直系親屬)家,適齡兒童及其父母戶籍和實際居住地均在此祖輩家,由對口小學接收。適齡兒童與父母的戶籍搭在祖輩家,但適齡兒童的父母另有房產或其他實際居住地,由房產或其他實際居住地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
4. 隨非直系親屬住戶:
居住在適齡兒童非直系親屬的房產,該居住地為適齡兒童及其父母在廣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兒童父母沒有單位分房、自購房、租房等),人戶一致,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
5.租住戶:
(1) 具有越秀戶籍的適齡兒童,其父母為承租人并租住越秀區轄內的房屋:
①適齡兒童的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單位產權房,人戶一致并能提供相關租住憑據。在全市統一正式報名時,該住宅單元沒有在越秀對口小學在讀1–5 年級的學生,是其在廣州市內的唯一居住地,由對口小學接收;
如適齡兒童父母廣州市內另有房產或報名時在同一住宅單元已有在對口小學在讀1–5年級的學生,由實際居住地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
②適齡兒童的父母租住私人房屋或租住非本單位產權房,是其在廣州市內的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門認可的房屋租賃合同并經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記備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內,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
(2) 具有廣州市內其他區戶籍(不含越秀區)的適齡兒童,其父母為承租人并租住越秀區轄內的房屋,是其在廣州市內的唯一居住地:
已辦理完備手續(持住建部門認可的有效期內房屋租賃合同,并經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登
記備案單位審核時間應在2020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租期至少到2023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以登記備案租賃限期時間為準),同時在全市統一正式報名時,該住宅單元沒有小孩在越秀區小學登記就讀1-5年級,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如不符合以上條件,需回戶籍地申請學位。
番禺區
1.“人戶一致”條件適齡兒童需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適齡兒童在廣州市公辦小學招生入學規定時間內報名(一般5月上旬)。
二是適齡兒童戶籍地址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所能提供的已收樓的房產證明地址一致,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擁有該房產100%份額,適齡兒童入戶該址滿1年以上(計算至入學當年的8月31日止);或適齡兒童戶籍地址所對應的已收樓的房產屬于適齡兒童祖輩,且該祖輩擁有該房產100%份額,適齡兒童入戶該址滿3年以上(計算至入學當年的8月31日止)。
三是適齡兒童申請入學的房產地址在入學當天(以9月1日為準)的前6年沒有安排學生入讀對口公辦小學(同一父母或祖輩的適齡兒童除外)。考慮到“人戶一致”政策的延續性及過渡性,以2021年8月31日為適齡兒童入戶時間節點,按照“新人新辦法,舊人舊辦法”的原則執行,即2021年8月31日(含2021年8月31日當天)后入戶的適齡兒童按上述“人戶一致”條件執行。
2.凡小區內配套的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在解決該小區戶籍(含符合廣州市政策性照顧條件的業主子女)及附近居民符合“人戶一致”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讀,以及預留用作解決該年段將戶籍遷到該住宅小區的適齡兒童、少年學位后,如有剩余學位,優先解決在小孩入學當年,該住宅小學近6年(或初中近3年)未有安排小孩入讀該小區配套公辦小學(或初中)的業主(指購房并在申請入學當年5月31日前收樓且擁有該房產100%份額。)子女。3.不符合“人戶一致”入學條件的番禺區戶籍適齡兒童,由戶籍所在地教育指導中心統籌安排學位。政策性照顧學生由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導中心統籌安排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