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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guī)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02 00:38:54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guī)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對交通事故認定辦法作了如下規(guī)定: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第十八條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第十九條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shù)模瑑煞截撏蓉熑巍H揭陨袭斒氯说倪`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guī)定

2,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一、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辦法如下:(1)因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各方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都有責任的,按各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3)屬于交通意外的,各方都不承擔責任。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diào)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jié)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二、處理交通事故步驟是什么處理交通事故步驟是: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2、現(xiàn)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chǎn),勘查現(xiàn)場,收集證據(jù);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3,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jié)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guī)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二)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后15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nèi)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nèi)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三)責任推定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4,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交警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依據(jù)以下原則:   1、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gòu)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失。   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知道違法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4、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nèi)在的必然聯(lián)系。如果違法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5,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1、追尾碰撞前車的;2、變更車道發(fā)生事故的;3、倒車、溜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cè)霗C動車道發(fā)生碰刮的;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zhuǎn)彎車未讓直行車的;6、進入環(huán)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huán)行路口內(nèi)行駛的車輛的;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fā)生事故的;8、逆向行駛的;9、右側(cè)超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zhuǎn)彎、超車的車輛時發(fā)生碰刮的;11、沖紅燈發(fā)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fā)生事故的;16、單方發(fā)生交通事故。(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6,交通事故責任是如何判定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分以下幾類: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shù)模瑑煞截撏蓉熑巍H揭陨袭斒氯说倪`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要及時保護現(xiàn)場并報警: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nèi),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7,如何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些汽車駕駛員不了解事故處理常識,對自己是否應負事故責任以及應負多大責任也不清楚。有些事故本不應由駕駛員負責任,但駕駛員卻錯誤地認為該由自己負責,心理壓力過大,甚至畏“罪”潛逃。出了事故司機負多少責任,主要看以下幾點:1、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2、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系;3、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預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緊急避險且避險得當引起的事故等等,當事人均不負事故責任。如果司機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存在著內(nèi)在的因果關系,這時駕駛員就該負事故責任。沒有因果關系,即使有多項違章行為或有較嚴重的違章行為,駕駛員也不該負事故責任。如果有違章行為,且行為與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這時就應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估定事故責任。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屬下列情況之一,當事人就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責任:(1)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違章行為造成;(2)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3)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卻沒有報案或沒有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如果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則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應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如果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或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卻沒有報案或沒有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均應負同等責任。如果三方以上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則應根據(jù)各自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劃分責任。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給對方人員造成嚴重惡果,機動車一方即使無過錯,也應分擔對方10%的經(jīng)濟損失。按 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fā)生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交通事故賠償網(wǎng)---先辦案后交費,不成功不收費!零風險代理!

8,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得到報告會迅速到達交通事故現(xiàn)場,依法進行勘查、取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輕微事故5日內(nèi);一般事故15日內(nèi);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nèi)必須作出責任認定。如果因交通事故情節(jié)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依法作出決定并及時下達《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不服認定】 當你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如果對責任認定有異議或不服時: 一、可向辦案人員索取有關證據(jù)及認定責任的依據(jù)和理由,以解開心中的疑團。有關證據(jù)包括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拍攝的照片以及鑒定結(jié)論(痕跡鑒定、車速鑒定、車輛安全運行技術狀況鑒定、酒精檢測鑒定)等。認定責任的依據(jù)是指事實依據(jù)、理論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其中事實依據(jù)是各種證據(jù)加以證明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有關事實,理論依據(jù)是指有關碰撞力學、汽車理論、交通心理、法學、痕跡學等理論,法律依據(jù)是指有關交通法規(guī)和事故處理法規(guī)。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理由主要是指為什么要認定當事人負交通事故責任和具體負哪一種交通事故責任。 二、如果疑團仍未解除,甚至還認為:責任認定事實不夠清楚,證據(jù)不夠充分,法規(guī)適用不準等,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后,15日內(nèi)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對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以原責任認定進行詢查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責任認定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1、擬寫申請書: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包括首部、主文、尾部三部分。首部主要由:一是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單位、住址、郵政編碼和聯(lián)系電話等;二是被申請人是哪個公安機關的;三是重新認定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單位等。主文應當寫明何時接到公安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如有證據(jù)或證據(jù)線索也應寫明,對事故責任認定有何具體要求。尾部應寫明申請重新認定的年、月、日。注意不要寫成擬寫申請書的年、月、日。 2、注意事項:在擬寫申請書時,應注意弄潔楚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為交通事故責任是絕交通事故當事人定的,不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如車輛所有人、當事人的單位以及其負責人、當事人的雇主等都不能成為重新認定的申請人。如果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或死亡,其近親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人均無權代理)可以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如果當事人無行為能力及無近親屬,可以請法定代理人提起重新認定,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只是以代理身份出現(xiàn)。二是被申請人是認定責任單位,而不是個人。這里有很多當事人會認為是某個辦案人員辦案不公,認定責任有偏向性,而對辦案人員進行申訴,要求對事故責任進行重新認定,這是錯誤的。因為交通事故責任不是某個辦案人員認定的,而是公安機關集體認定的。所以,被申請人是指某個公安機關而不是指個人。三是第三人,這主要是在責任重新認定時,利于第三人進行申辯,因為上一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責任認定不當需要變更時,會涉及到第三人的責任變動,從而在行政處罰、損害賠償?shù)确矫嬗绊懙揭幌盗蟹ǘ嗔Γ斜匾尩谌说綀錾贽q。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均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nèi)重新申請認定者,均為申請人,則不存在第三人。 3、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責任書后,30天內(nèi)會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并會及時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后,應在5日之內(nèi)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的決定。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只有一次,也就是說重新認定為為最終決定。因此,無論是申請人還是其他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不服的,都不得再向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發(fā)布的有關通知,當事人可對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民事?lián)p害陪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責任認定是因為人沒有死有一定過錯是次要責任這一說法沒有道理,難道死了就沒有責任嗎,根據(jù)描述現(xiàn)在首先要確定傷者的傷勢,如果是長期昏迷不醒成為植物人。那么賠償?shù)慕痤~要超過死亡賠償金額,近乎是兩三倍,可以按照最高的傷殘等級。一級傷殘標準主張賠償,賠償項目有: 1.醫(yī)療費:按照醫(y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chuàng)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jù)支付,結(jié)案后確需繼續(xù)治療的,按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業(yè)人均收入來計算。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此案中還要有后續(xù)的護理費賠償,按照一級傷殘賠償是20年的當?shù)禺斈瓿擎?zhèn)或農(nóng)村消費支出5.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y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7、殘疾賠償金:上一年所在地區(qū)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系數(shù)(傷殘是10級就×10%,9級×20%,每升一級乘的百分比增加10%,一級是系數(shù)是100%)8,后期治療費 9,精神損失費
由交警事故處理部門認定,如有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由法院判決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diào)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jié)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公安機關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方面有人力、有經(jīng)驗,由公安機關現(xiàn)場處理糾紛,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方便群眾和降低訴訟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jù)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 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yōu)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1、 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取必要條件規(guī)則。按照必要條件規(guī)則,凡構(gòu)成后果發(fā)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jié)果仍會發(fā)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xiàn),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fā)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必要條件,凡屬于損害事實發(fā)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fā)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和損害結(jié)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反之,則構(gòu)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shù)淖鳛橐院螅煌ㄊ鹿始皳p害結(jié)果仍然會發(fā)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反之則構(gòu)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guī)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fā)生,結(jié)果無論如何都會發(fā)生,那么行為就不是結(jié)果的事實原因。”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guī)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guī)定了特殊的認定規(guī)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該規(guī)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jié)果發(fā)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規(guī)定也是采用了因果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酥g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cè)艘呀?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斯室庠斐傻模瑱C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jié)果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后果發(fā)生的因素, 它就構(gòu)成事實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jù)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fā),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xiàn)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guī)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guī)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huán)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diào)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guī)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yōu)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yōu)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如何體現(xiàn)各行其道的原則,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借道避讓原則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參與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各行其道。為了合理利用交通資源,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情況下,交通參與者可以借用非其專用的道路通行。當然,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交通參與者實施借道通行時,有可能與被借道路本車道的參與者產(chǎn)生沖突點,為保證安全,必須明確誰有義務主動防止沖突的發(fā)生。借道避讓原則在調(diào)整交通行為和交通事故認定中仍應起到規(guī)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特殊原則。既然確定了借道避讓原則,對此類事故的認定思路已經(jīng)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應較本道通行者承擔更多的安全義務。但此原則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人行橫道是保護行人橫過道路的通行區(qū)域,機動車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負有避讓行人的義務。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時,雖屬借道通行,但在此情況,機動車有避讓行人的義務,同時行人也有確保安全的義務。這是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的特殊通行規(guī)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xiàn),充分表現(xiàn)出重點保護弱者的特點,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權原則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理論依據(jù),認定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以機動車在機動車道相對行人有先行權這一指導思想來劃分事故責任 由于行人橫過道路時存在沒有主動避讓機動車的過錯,認定此類事故責任時往往先確定行人侵犯機動車的路權,再看機動車有無違章行為,如果機動車存在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違章行為,再根據(jù)違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減輕行人的責任。此類事故以行人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占多數(shù)。 各行其道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本質(zhì)就是認定事故當事人在通行規(guī)定上應承擔的安全義務大小,如借道通行者應承擔確保安全的義務應大于本車道正常通行參與者的義務,在劃分責任時,應承擔較大義務的參與者也應負主要及以上的責任,反之負次要及以下責任。確保安全義務是衡量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標尺,這也是各行其道原則的本質(zhì)。那橫過道路的行人和機動車誰應承擔的義務大呢?機動車和橫過道路的行人應承擔同等的安全義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體現(xiàn)以人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了機動車應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簡單地將行人橫過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為,即不能認為行人應承擔比機動車更大的安全義務。二是行人和機動車承擔同等的安全義務。行人應當受到保護,但行人也應當維護交通安全。個體的利益需要法律保護,但社會的利益需要每個人共同維護。行人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會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樣有義務維護社會的利益。 在認定機動車與行人橫過道路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責任時,還應考慮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行人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特殊原則的使用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面上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適用于所有行人與機動車發(fā)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擔的責任,僅限于民事責任,并非交通事故責任。 第二、客觀對待不同交通參與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著重保護行人和非機動車等交通環(huán)境中的弱者,同樣也強調(diào)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在分析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時,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規(guī),還要客觀、具體地分析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特性。機動車相對行人來說,速度快,但操作不靈活,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如遇險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則速度慢,但行動靈活,控制能力強。行人在橫過道路時,其觀察交通環(huán)境的能力強于機動車在運行中觀察行人動態(tài)的能力,在認定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事故時,不能一味強調(diào)法律條文而忽視機動車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機動車象行人那樣靈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機動車那樣行動迅速。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交通事故的形態(tài)千變?nèi)f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如果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應怎樣分析雙方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guī)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fā)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并劃分責任。 第一、一方存在過錯,其行為影響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這是運用合理避讓原則的基本條件,如果一方?jīng)]有過錯或即使有過錯但行為沒有影響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則不適用此原則。 第二、被妨礙安全一方應該發(fā)現(xiàn)危險的存在卻未發(fā)現(xiàn)。未盡到符合其交通參與者身份的一般注意義務為標準,在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能夠發(fā)現(xiàn)危險存在的,視為應當發(fā)現(xiàn),反之視為不應當發(fā)現(xiàn)。 第三、被妨礙一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義務能夠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但沒有采取或沒有采取正確的措施。如果被妨礙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義務要求,能夠采取正確措施而沒有采取的,則適用本原則,反之不適用。 第四、被妨礙方雖有條件采取措施避讓妨礙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礙第三方的 交通安全,如果會對正常參與交通的第三方產(chǎn)生危險的,不適用本原則。一般來說,以各行其道原則劃分事故責任相對比較簡單,因為此類事故的路面痕跡及車輛停放位置通常能夠相對客觀地反映當事人的行為。而根據(jù)合理避讓原則,直接證據(jù)取證比較困難。雖然大多數(shù)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權案件,但與其他民事侵權案件存在著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動態(tài)運行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較其他民事侵權案件強,為使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建立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用合理避讓原則劃分交通事故責任有其合理性。 2、合理操作原則。合理操作原則為: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guī)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cè)藨斪袷氐缆方煌ǚ伞⒎ㄒ?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首先,每個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都有自己的操作習慣,一些習慣存在著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而法律不可能列舉在參與交通時可能出現(xiàn)的所有行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難以對全部交通行為做出無遺漏的規(guī)定。在法律實施后,社會上會出現(xiàn)新的事物參與到道路交通運行中,這些新事物也許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適用合理操作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應著重考慮“雖未違法,但存在交通過錯”的行為。 (五)結(jié)果責任原則。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jié)果責任原則。確定該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一、技術認定的客觀性。從技術的角度出發(fā),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為發(fā)生原因和結(jié)果原因兩種,這兩種原因共同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結(jié)果。嚴格來說,這兩類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區(qū)別。發(fā)生原因是主動打破交通平衡環(huán)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動性。結(jié)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結(jié)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動性。這兩類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時一種原因既含有發(fā)生因素也含有結(jié)果因素。比如,貨車超載運輸硫酸,車輛在轉(zhuǎn)彎時,駕駛員因車輛超載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車輛占用對向車道,與對向車輛碰撞,此時超載表現(xiàn)為發(fā)生原因。由于車輛超載,捆綁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蝕車輛和路面,超載在此表現(xiàn)為結(jié)果原因。一般認為,發(fā)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結(jié)果原因,但]發(fā)生原因和結(jié)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盡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從實際出發(fā),在充分調(diào)查取證的情況下綜合考慮。交通事故認定是全面、客觀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術認定,應該客觀、科學、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為證據(jù),當事人的過錯客觀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過錯的當事人就應該負事故責任。 第二、增強交通參與者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 交通環(huán)境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tǒng),交通參與者是其中的子系統(tǒng),為了維護大系統(tǒng)的正常運轉(zhuǎn),子系統(tǒng)必須要正常運轉(zhuǎn),這要求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任何一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都存在影響交通環(huán)境正常運轉(zhuǎn)和導致交通事故的隱患。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參與交通時都要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同時,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guī),違法行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違法者認定事故責任是非常必要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jīng)過調(diào)查后,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導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為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過錯時,還應注意以下兩點: (1)應強調(diào)駕駛?cè)藛T職業(yè)上的注意義務,避免 對行人、非駕駛方的苛刻要求,留給其精神和身體以適度的自由空間。判斷駕駛?cè)藛T責任時,不應僅看其是否違章(不違章不意味著已盡注意義務),還應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義務,因為任何發(fā)達的交通規(guī)則都不能完全概括現(xiàn)實交通的復雜狀況; (2)如果雙方均未報案,一般應認定駕駛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使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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