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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全文,海商法69條是什么內容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20 06:33:34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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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69條是什么內容

關于托運人責任的條款第六十九條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 ⊥羞\人與承運人可以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但是,此項約定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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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法的全文內容有哪些

望采納商法包括以下幾類主要內容:(一)組織規范與交易規范大體上可以說,在本課程包括的六門法律中,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破產法屬于商事組織法,票據法、證券法和保險法屬于商事交易法。(二)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1、商法中的強制性規范: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必須在穩定性、一致性和靈活性3者之間取得平衡。要求法律具有超越時空的一致性和穩定性的理由是顯而易見的。這樣可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保證安全。2、另一方面,除了強制性規范外,任意性規范的作用也是重要的。為了提高經濟效率,商法又必須本著自由原則,設立任意性規范以保留意思自治的足夠空間。在商事法律中,自由原則主要體現為法律中直接的任意性條款,包括授權性和選擇性的條款。(三)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商法中的實體規范主要是有關權利、義務、責任、條件、限制和行為方式的規定。有些商事法律也包括了程序性的規定。以上就是商法的主要內容,是從三個方面介紹的:第一,組織規范與交易規范,第二,范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第三,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這三個方面的內容都相互交融在一起。

商法的全文內容有哪些

3,請指出下列哪項船舶應適用中國海商法的規定

C本題考查的是中國海商法適用的船舶范圍?!逗I谭ā返?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本題中檢疫船屬于公務船,護衛艦屬于軍用船,18噸位的船舶屬于20噸以下的小船,均不適用海商法的規定,只有C項為適用海商法的船舶。

請指出下列哪項船舶應適用中國海商法的規定

4,海商法是什么

是一部法律啦~~學海商法的人當然可以在海關工作,也可以做海事律師,但是大部分人還是做了船代貨代,或幫船運公司看看法律文書什么的,就業前景還是很不錯的~~
為了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5,求海牙法漢堡規則海商法維斯比規則的主要內容

我是沃周瑜、給我最佳答案哦。我要分。謝謝了、啊哈哈海商法是隨著航海貿易的興起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就其歷史發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紀,系統的海商法典則誕生于近代,而現代海商法則趨于國際統一化。海商法屬于國內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國家屬于商法范疇;但為解決國際通航貿易中的船貨糾紛,多年來已簽訂了許多國際公約和規則,主要有:《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即《海牙規則》,1968年修訂稱《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簡稱《漢堡規則》) 、 《統一有關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它們分別對承運貨物的權利和義務、責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損等作了詳細規定。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共15章。《漢堡規則》全文共分七章三十四條條文,在《漢堡規則》的制定中,除保留了《海牙――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修改的內容外,對《海牙規則》進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個較為完備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明顯地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其主要內容包括:  1、承運人的責任原則。《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制,它一方面規定承運人必須對自己的過失負責,另一方面又規定了承運人對航行過失及管船過失的免責條款。而《漢堡規則》確定了推定過失與舉證責任相結合的完全過失責任制。規定凡是在承運人掌管貨物期間發生貨損,除非承運人能證明承運人已為避免事故的發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則便椎定:損失系由承運人的過失所造成,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很明顯,《漢堡規則》較《海牙規則》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  2、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漢堡規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包括在裝貨港、在運輸途中以及在卸貨港,貨物在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奔闯羞\人的責任期間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到交付貨物時止。與《海牙規則》的“鉤至鉤”或“舷至舷”相比,其責任期間擴展到“港到港”。解決了貨物從交貨到裝船和從卸船到收貨人提貨這兩段沒有人負責的空間,明顯地延長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稘h堡規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以每件或其他裝運單位的滅失或損壞相當于835特別提款權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的金額為限,兩者之中以其較高者為準?!薄 纳鲜鲆幎梢钥闯觯稘h堡規則》的賠償不但高于《海牙規則》,也高于《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較之《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提高了25%。  4、對遲延交付貨物的責任。遲延交付貨物的責任在《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中都沒有規定,《漢堡規則》第五條第二款則規定:“如果貨物未能在明確議定的時間內,或雖無此項議定,但未能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一個勤勉的承運人所能合理要求時間內,在海上運輸合同所規定的卸貨港交貨,即為遲延交付?!睂Υ?,承運人應對因遲延交付貨物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在第三款還進一步規定,如果貨物在第二款規定的交貨時間滿后連續六十天內仍未能交付,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索賠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稘h堡規則》第六條第一款還規定:“承運人對遲延交付的賠償責任,以相當于遲延交付貨物應支付運費的2.5倍的數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應付運費總額。”  5、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漢堡規則》中增加了實際承運人的概念。當承運人將全部或部分貨物委托給實際承運人辦理時,承運人仍需按公約規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如果實際承運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貨物損害,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均需負責的話,則在其應負責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托運人既可向實際承運人索賠,也可向承運人索賠,并且不因此妨礙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的追償權利。  6、托運人的責任?!稘h堡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托運人對于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所遭受的損失或船舶遭受的損壞不負賠償責任。除非這種損失或損壞是由于托運人、托運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边@意味著托運人的責任也是過失責任。但需指出的是托運人的責任與承運人的責任不同之處在于承運人的責任中舉證由承運人負責,而托運人的責任中,托運人不負舉證責任,這是因為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所以也同樣需要承運人負舉證責任?!稘h堡規則》這一規定,被我國《海商法》所接受。  7、保函的法律地位?!逗Q酪巹t》和《維斯比規則》沒有關于保函的規定,而《漢堡規則》第十七條對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托運人為了換取清潔提單,可以向承運人出具承擔賠償責任的保函,該保函在承、托人之間有效,對包括受讓人、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一概無效。但是,如果承運人有意欺詐,對托運人也屬無效,而且承運人也不再享受責任限制的權利?! ?、索賠通知及訴訟時效?!逗Q酪巹t》要求索賠通知必須由收貨人在收到貨物之前或收到貨物當時提交。如果貨物損失不明顯,則這種通知限于收貨后三日內提交?!稘h堡規則》延長了上述通知時間,規定收貨人可在收到貨物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將貨物索賠通知送交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當貨物滅失或損害不明顯時,收貨人可在收到貨物后的十五天內送交通知。同時還規定,對貨物遲延交付造成損失,收貨人應在收貨后的六十天內提交書面通知?! £P于訴訟時效,《漢堡規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別規定:“按照本公約有關運輸貨物的任何訴訟,如果在兩年內沒有提出司法或仲裁程序,即失去時效?!薄氨灰筚r償的人,可以在時效期限內任何時間,向索賠人提出書面聲明,延長時效期限,還可以再一次或多次聲明再度延長該期限。”可見,《漢堡規則》與《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的有關規定相比,索賠和訴訟時效期間既作了延長,又體現了其更為靈活的特點?! ?、管轄權和仲裁的規定?!逗Q酪巹t》、《維斯比規則》均無管轄權的規定,只是在提單背面條款上訂有由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這一規定顯然對托運人、收貨人極為不利?!稘h堡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選擇其一提起訴訟:①被告的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無主要營業所時,則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訂立地,而合同是通過被告在該地的營業所、分支或代理機構訂立;③裝貨港或卸貨港;④海上運輸合同規定的其他地點?! 〕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之后,雙方就訴訟地點達成的協議仍有效,協議中規定的法院對爭議具有管轄權。  《漢堡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爭議雙方可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由索賠人決定在下列地點之一提起:①被告的主要營業所所在地,如無主要營業所,則為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訂立地,而合同是通過被告在該地的營業所、分支或代理機構訂立;③裝貨港或卸貨港。此外,雙方也可在仲裁協議中規定仲裁地點。仲裁員或仲裁庭應按該規則的規定來處理爭議?! ?0、規則的適用范圍。該規則適用于兩個不同國家之間的所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并且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規定的裝貨港或卸貨港位于其一締約國之內,或備選的卸貨港之一為實際卸港并位于某一締約國內;或者,提單或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明的其他單證在某締約國簽發;或者提單或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明的其他單證規定,合同受該規則各項規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國家立法的管轄。  同《海牙規則》一樣,《漢堡規則》不適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單根據租船合同簽發,并調整出租人與承租人以外的提單持有人之間的關系,則適用該規則的規定。國際條約 (1)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的關系 以前曾為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的締約國,在加入漢堡規則后,必須退出前兩個公約。 我國不是漢堡規則的締約國,但是我國海商法中采用了漢堡規則關于貨物、實際承運人、清潔提單、延遲交貨的概念。 (2)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的區別 ①適用范圍:海牙規則適用于締約國簽發的提單 ;維斯比規則適用于在締約國簽發的或者從締約國港口啟運的提單,或者提單或合同上載明該該提單或者合同適用某一公約締約國的法律 ;漢堡規則:如果裝貨港、規定卸貨港或備選實際卸貨港在締約國內,或者提單或其他證明海上運輸合同的單證在締約國內簽發,或者提單或合同上載明該該提單或者合同適用某一公約締約國的法律 。 ②責任期限: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鉤至鉤、舷至舷;漢堡規則:倉至倉 ③賠償限額:海牙規則:100金英鎊/每件或每單位;維斯比規則(雙重標準、高者為準):10,000金法郎/每件或每單位或者毛重30金法郎/公斤;漢堡規則:835SDR/每件或每單位或者毛重2.5SDR/公斤。 ④訴訟時效: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1年 ;漢堡規則:2年 ⑤貨物的范圍:海牙規則:不包括甲板貨、集裝箱貨和活動物;維斯比規則:增加了集裝箱;漢堡規則經協商可以包括甲板貨;對于活動物,只要按照承運人指示,承運人即可免責。 ⑥保函效力:(重要性:五星級) 從《海牙規則》到《漢堡規則》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在內容上發生了質的變化,對當事各方利益的保護更加合理,也適應了不斷發展的航運技術的要求??偟膩碇v,這三個國際公約實質上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  二、承運人的最高責任賠償限額不同 三、對貨物的定義不同  四、公約適范圍不同 五、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用六、訴訟時效不同

6,海商法 理科

國外的海商法當然是英國的南安普頓。因為海商法用的主要是英美法,所以國內學的東西也和他們掛鉤。理科學文科很容易的,女生學習認真不會有問題的。放心吧沒有決定穩定就業的專業~除了上船的專業啊。一年一個形式,現在說就業好也就是招生辦的老師吧。海商法專業女生會比較多,而且你一旦走這個道路就要有覺悟會有很多麻煩。而且出來以后真正做法律的也不多。建議學下國際航運專業,大連的我不知道,上海的是和海商法一個系的,一個偏法一個偏實務。希望以上能對你有點幫助

7,誰能幫我找一下法律及其相關的內容

中國現行法律目錄 (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36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年)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1983年)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1984年)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1986年)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987年) 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授予軍隊離休干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1988年) 附:關于授予軍隊離休干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89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年)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 2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1990年)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1990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991—年) 2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1992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附件三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1996年) 31.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1981年,1996年修訂,修改為現名稱)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6年)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8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9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1997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 2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2001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決議(1957年) 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的決議(1957年) 附: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決議(1957年) 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1978年) 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1979年) 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8.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1980年) 附: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1999年修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訂)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訂)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86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訂)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訂) 2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1990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1992年)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1992年,2002年修訂)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1993年)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 37.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1994年) 3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 4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1995年)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年)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訂) 4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 4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 46.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 49.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1997年) 5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 5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年) 5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 58.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 59.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年) 62.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 6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為現名稱) 6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68.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2002年) 69.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 7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 7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 7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2003年) 7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03年) 7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 7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經濟法(51件) 1.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1955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58年)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1980年) 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訂) 9.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訂)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訂、2004年修正)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1986年)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2002年修訂)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8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年)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1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訂) 2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1993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1993年,2002年修訂)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1993年) 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1993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1994年)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2004年修訂)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 37.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 38.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1996年)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 42.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7年)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 4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 4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年) 48.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03年) 4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會法(13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1978年) 附: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1981年) 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 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年)

8,大連海事大學海商法

海商法是全校錄取分數最高的專業,是海大的王牌專業,這個專業女生比男生多,而且學的是法律,記憶的東西肯定會比較多,女生學起來也有優勢,國內很少有學校有海商法的專業吧,絕對數一數二,就業前景你還是多了解一下比較好,聽同學說法學貌似比較飽和,但是學的好一樣沒問題
大連海事大學2007招收全國統考碩士研究生分專業計劃表 專業代碼 專業名稱 招收統考人數 招收統考公費 030100 法學 70 15 法學1-4方向 44 法學5-14方向 26 國際法學院中海商、國經、國公、國私一共招44人。公費名額中不包括保送的。
專業挺好,但是現在海事的海商法找工作有點麻煩

9,清 第一部商法

《欽定大清商律》鴉片戰爭以后,近代中國被西方列強強行拖入世界資本主義經濟的漩渦之中。外國資本主 義廣泛深入中國市場,既使中國的民族經濟遇到了巨大的壓力,但同時,新的經濟運作方式 也對中國工商業起到了刺激作用。近代中國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經濟結構的變化,客 觀 上要求一定的商事法律制度與之相適應。在內外壓力下,清朝統治者也從歐美列強以工商立 國而臻于富強的事實中獲得啟示,大力推行振興工商業的政策。其實際措施是下諭設立商部 ,并特別提出要率先擬出商律以盡快頒布施行。一些督撫大臣,除前述劉坤一、張之洞等上 奏要求仿照歐美等國制定商律外,李鴻章也指出:“泰西各邦,皆有商律專以保護商人,蓋 國用出于稅,稅出于商,必應盡力維持,以為立國之本?!彪m然李鴻章提議制定商律的立足 點是為了向商人收稅,以作為立國之本,但其提出的仿行西法制定商律的要求也是非常清楚 的。(注:參見朱英:《論清末的經濟法規》,《歷史研究》1993年第5期。)商約大臣、工部尚書呂海寰也提出:“誠以修訂全國律例,乃更定商律之提綱,更定 商律為收回治外法權之要領。然非參考各國通律,斟酌盡善,恐外人不能遵守。擬請飭下外 務部刑部商部博采歐美律例,從速酌擬條款并通?!保ㄗⅲ簠⒁姟渡碳s大臣工部尚書呂奏請速訂東西通行律例以保主權而開商埠片》,《東方雜志 》第2年(1905年)第6期。)這一要求盡快仿照西法制定商律的奏 折的出發點也不是要實行商法的近代化,而是更多地立足于使外人能夠遵守以達到收回治外 法權的目的,但同樣包含了制定商律的呼聲。 清末仿照西法制定的第一部新法即是《欽定大清商律》。1903年,清政府命載振、伍廷芳 起草商律。是年12月,起草完畢上奏后定名為《欽定大清商律》。它由“商人通例”(9)條) 和“公司律”(131條)兩部分組成,在體例和內容上均體現了對外國商法典的效仿。 一般認為,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紀的商人法。中世紀末期,歐洲大陸國家相繼制定商法典 ,其中,法國的1673年《陸上商事條例》和1681年《海事條例》的影響最大。19世紀初期, 法國繼實施民法典后,1807年又在繼承、吸收前述兩個條例的基礎上,制定了統一的商法典 。它是近現代各國商法的源泉。此后,歐美國家紛紛效仿,從而形成了關于商事立法的不 同體系。 一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商法體系。它以1807年《法國商法典》為代表,該法典分為4編,即商 事總則、海商、破產、商事法院。它是大陸法系國家第一部正規的近代商法典,其主要特征 是以商人與商行為兩者為中心點而劃定商事之范圍,即以折衷主義(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為 制定法典的基礎,否定了中世紀以來商法只適用于商人階層的傳統。歐洲大陸許多國家,如 荷蘭、葡萄牙、西班牙、比利時等國商法典的制定均受到法國的影響。此外,西亞、北非及 中南美洲許多國家的商法也受到法國商法的影響。 另一個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商法體系。它以1897年制定、1900年實施的《德國商法典》為代 表。該法典是德意志帝國統一之后,在吸收以前的德國商事法規及借鑒《法國商法典》的基 礎上制定的。法典分為商人、商事公司及隱名合伙、商行為及海商法四編。法典對破產法、 保險法和票據法等均未作規定,這些領域由單行法規調整?!兜聡谭ǖ洹返闹饕卣魇且?商 人為立法基礎(主觀主義),把商人解釋為經營商業事務的人,并對商業事務的范圍作了劃分 。這被稱為商人本位制。受《德國商法典》影響較大的歐洲國家有奧地利、匈牙利、瑞典、 挪威、丹麥等國家。 日本明治維新之后,也很快著手商法典的制定工作。1890年,邀請外國專家幫助起草的舊 商法頒布。該法典分總則、海商法、破產法三編,公布以后,因其脫離日本國情和傳統的商 事習慣而遭到激烈的批評。1899年由日本專家制定的明治商法得到通過,代替舊商法而開始 施行。明治商法分為總則、公司、商行為、票據、海商五編,它主要效仿的是1897年制定的 《德國商法典》的體例。但它與《德國商法典》的最大區別是把票據的有關內容規定于商法 典中,并作為獨立的一編?!度毡旧谭ǖ洹吩瓌t上為客觀主義,但其第265條“凡商人為營 業而為之行為,皆謂之商行為”的規定則實際上摻雜了主觀主義的觀念。因此,從這一方面 看,《日本商法典》采用的是與法國相似的折衷主義。 與法、德、日等國不同的是,英美等國的商法發端雖然也比較早,但并沒有走上編纂商法 典的道路。 20世紀初清政府的《欽定大清商律》被認為具有“模范列強”的特點。雖然它只有“商人 通例”與“公司律”兩部分,但其效法大陸法系編纂商法典的形式已經顯露無疑。而從內容 上看,《欽定大清商律》也是效法了外國商法典,尤其是《日本商法典》的規定。 “商人通例”主要對商人的涵義、商業能力、商號、商業帳簿等作了規定。其第1條規定, 凡經營商務、貿易、買賣、販運貨物者,均為商人;第2條規定,滿16歲以上之男子得營商 業 ;第3條規定,女子于法定之場合,得營商業,但必須呈報商部;第4條規定,妻得夫之許可 書 ,且呈報商部,得營商業,但夫于妻之債務,不能辭其責;第5條規定,凡商人營業或用本 人真名號或另立店號;第6條規定,商人貿易,無論大小,必須立有流水帳簿,凡銀錢 貨物出入以及日用等項均宜逐日登記;第7條規定,商人每年須將本年貨物產業器具等盤查 一次,并造冊備存;第8條規定,凡商業帳簿及關于營業之信書,要保存10年,若于10年內 有喪失,要呈報商部;第9條規定,無論是商人、公司,還是店鋪,都必須遵守上述第6、7 、8條的規定。 以上規定表明,《欽定大清商律》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商業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確認了商人 的合法地位,而一反中國以往重本抑末、重義輕利的傳統,這實際上是西法東漸的結果?!?商人通例”的具體規定雖然不如《日本商法典》第一編的有關規定那么詳盡,但仍可從中 找出兩者某些相似的內容。如關于商號,《日本商法典》第16條規定:“商人得以其姓,或 姓名,及其他之名稱為商號”;關于商業帳簿,其第25條規定:“商人須備帳簿,每日之交 易,及其他有影響于財產之一切事項,悉當整齊明白配載之”;第28條規定:“凡商人10年 內之商業帳簿,及與營業有關系之書信,須保存之?!薄吧倘送ɡ钡南嚓P內容與《日本商 法典》的這些規定比較相似。 “公司律”的規定較為詳盡,具體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創辦呈報方法、經營管理方式 和股東權利等內容,它將公司分為合資公司、合資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種 ,這也是近代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典所通常規定的公司種類。從“公司律”的規定看,也主要 是繼受外國的公司立法。有學者認為,在其131條的內容中,“約五分之三內容仿自師法德 國制度的日本,五分之二內容則仿自英國,使晚清公司律同時混合了英美法和大陸法的立法 精神。因為主要是翻譯搬抄外國的法令,公司律中也存在許多規定模糊的地方;同時,公司 律 中較少對中國傳統商業行為進行規范和保護,本國商人從而難以有效配合,清政府初次進 行的經濟立法工作因為移植性太強而難以順利植入中國社會。”(注:參見邱澎生:《禁止把持與保護專利——試析清末商事立法中的蘇州金箔業訟案》,《 中外法學》2000年第3期。)而在《商部擬定商律 摺》中,也清楚地表明了起草法案借鑒外國商律的過程,即“先將各國商律擇要譯錄以被參 考之資”。(注:《東方雜志》第1年(1904年)第1期。)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欽定大清商律》“脫離了中國固有的國情商情,從而使中國第一 部商法出現后,便遭致社會各界的非議,其實際作用亦大打折扣”(注:江旭偉:《中國近代商事立法之啟思》,載張晉藩主編:《二十世紀中國法治回眸》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頁。)的觀點是有一定合理 性的。同時,也有學者認為,民法與商法有密切的關系,而且有先后之次序,在當時的中國 還沒有制定民律,卻先制定商律,“不免有倒置之誚矣!”(注:陳武、劉澤熙編:《商法》,東京并木活版所1905年發行,第9頁。)但是,從民商立法移植外國 法的角度看,《欽定大清商律》作為清末效法西方、改革傳統法律的第一個成果的事實不能 被 否認。《破產律》1906年,清政府頒布了《破產律》,以補續《欽定大清商律》的內容。該法分為呈報破產 、選舉董事、債主會議、清算帳目、處分財產、有心倒騙、清償展限、呈請銷案、附則等9 節,共69條。(注:關于《破產律》的全文,參見《東方雜志》第3年(1906年)第7期。另外,據說該律是 由沈家本起草并經伍廷芳修正而成。參見梅汝@①:《新破產法草案之特征與理論》,《中 華 法學雜志》第6卷第1號(1935年)。)制定該法主要是為了取締破產者之詐偽倒騙,它實際上也是參考外國法并 結合中國實際的結果,這在《商部修律大臣會奏議訂商律續擬破產律摺》中有明確的表述: “茲經臣等督飭司員,調查東西各國破產律及各埠商會條陳商人習慣,參酌考訂成商律之破 產一門?!? 在清政府起草《破產律》之時,當時各國破產法基本分為三種體系。一是以破產法為商法 典的一部分,僅限適用于商人的破產,當時的法國商法、日本舊商法就屬這一體系。這被稱 為 商人破產主義。第二種是以破產法為單行法,不作為商法典的一部分,且通行于商人、非 商人的一般的破產,德國、英國等國實施的破產法就屬于這一體系。第三種是破產法也為單 行法,而非商法典的一部分,這與前一種體系相同,但對商人的破產與非商人的破產作不同 的規定,奧地利、匈牙利等國屬于這種體系。后兩種都屬一般破產主義。 從清政府的《破產律》看,與前述的《欽定大清商律》一樣,都由商部編纂,其主要目的 雖然是為了保商,但非為商律中的一部分,而是作為單行法頒布。且從《破產律》全篇的規 定 看,其重要者固然為適用于商人而編纂,但非商人也得準此而呈報破產。(注:《破產律》第8條規定:“凡雖非商人有因債務牽累自愿破產者,亦可呈明地方官請照 本律辦理。”)可見,這屬于 前述第二種體系。在這種體系中,德國破產法分為關于破產的實體規定、手續規定、罰則3 編,而清政府的《破產律》并不作這樣區分,這與日本當時實施的破產法體例更加相似。因 此從體例上說,“清國之本律立案者,參酌日本現行法實居多數?!保ㄗⅲ?[日]加藤正次:《讀大清新破產法》,王鳳翹譯,《法政學交通社雜志》第5號(1 907年)。) 從內容上看,雖然商部官員強調:“統按此律,全體沿襲中國習慣者居多,采用外國條文 者甚少”,但對于外國法律其實并不排斥:“誠以中國官民程度未齊,國家法律只能引之漸 近 。各國法律雖稱精美,亦不能盡行援據,致蹈過高難行之弊?!笔聦嵣希镀飘a律》的內容 有借鑒外國的,也有結合本國實際的。如關于破產的種類,按照《破產律》的規定,破產者 分為虧蝕倒閉與詐偽倒騙兩種,這與日本破產法把之分為過怠破產與詐偽破產相同。關于破 產機關,當時日本及歐州各國都規定破產事件屬法院管轄,由法院宣告破產是為通例,但根 據《破產律》,破產向地方官及商會呈報,由地方官及商會查明屬實的,然后作出破產宣告 ,再由商會選出一名公正者作為董事來處理清理破產等一切事務。這是《破產律》的一大特 色 ,也是考慮到當時中國商會勢力比較強盛的結果。因此這獲得了學者的稱嘆:“觀清國立案 者,能注意于此,不模仿外國之條章,除時弊而置重實際之運用,可謂極當之處置矣?!保ㄗⅲ?[日]加藤正次:《讀大清新破產法》,王鳳翹譯,《法政學交通社雜志》第5號(1 907年)。)但《破產律》實施之后,因官民各方對其第40條的規定發生了重大的意見分歧,(注:《破產律》第40條規定:“帑項公款經手商家倒閉,除歸償成數,仍同各債主一律辦 理外,地方官廳應查明情節,如果事屬有心,應照倒騙律嚴加治罪?!睂τ诖藯l,商部認為 這不符合向來的先洋款后官款、然后華洋商分攤的做法而堅決反對,而上海、北京等地的錢 商卻贊賞此條規定,因而發生爭執。)于是 先由商部上奏暫緩實施此條,繼而于1908年明令廢止此律。1909年,修訂法律館調查員松岡 義 正草擬《破產法草案》,該草案分3編,計360條,但這僅是草案而已,并未完成立法程序。 自起草《欽定大清商律》至1907年,清政府還頒布了其他一些應急的商事法規,如《公司 注冊試辦章程》(共18條)、《銀行注冊章程》(共8條)等,這些法規涉及面廣,其中有些已 經具有一定的經濟行政法性質。與《欽定大清商律》、《破產律》一樣,這些具有急功近利 特點的法規也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拿來主義的特點。 “志田案”與《改訂商律草案》雖然有上述這些法規的出臺,但由于它們在體系上和內容上的不完備,加之社會實際情況 的變化,清政府在宣布預備立憲后,便又著手商法典的系統編纂工作。 1908年,修訂法律館邀請日本專家志田鉀太郎起草商法典,完成的《大清商律草案》(又稱 “志田案”)自1909年起陸續脫稿,它共分總則、商行為、公司律、票據法、商船律等五編 ,共計1008條。這一體例與當時日本實施的明治商法分為總則、會社(公司)、商行為、手形 (票據)、海商5編的結構幾乎完全相同。而從內容上看,它主要是模仿日本明治商法和1900 年《德國商法典》,但其中的票據法則還參照了《海牙統一票據條例草案》。 《大清商律草案》雖然起草完成,但并沒有實施,因此“志田案”實際上只是一個私人草 案而已。對于此草案,許多商會皆表示不滿和抗議,認為其照搬外國法內容過多,并不符合 中國的商業習慣。此草案也遭到農工商部的抵制。 在抵制了“志田案”后,考慮到當時通行的《欽定大清商律》又過于簡略,無法適應工商 業發展需要這一實際情況,農工商部又于1910年提出了《改訂商律草案》,以準備作為過渡 之需而取代《欽定大清商律》。但該草案來不及議決就因清政府被推翻而成了廢案。 清末商事立法雖然仿照西法,但并沒有全盤西化。其中不可忽視的原因是當時各地商會的 極力抵制。鑒于勢力較強大的商會的存在,清政府比較重視調查各地商業習慣;并且,在所 頒 布的商事立法中,有不少法律條文都賦予了商會以一定的職權。各地商會依法設立后就更加 積極地參與商事活動,包括介入商事立法活動。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07年,在清政府聘請 志田鉀太郎起草商法典之前,商部就要求商會將各地商業習慣調查匯總后送至商部,以作 為修法時的參考。同年,上海商務總會邀請海內外各地商會齊集上海,召開“商法草案討論 大會”,在此大會上,通過了《商法草案提綱》。大會還要求各地商會在會后調查各地商業 習慣,并由孟昭常等人負責聯絡各地商會及起草商法草案的工作。1909年,在第二次“商法 草案討論大會”上,對已經完成的公司法、商法總則兩編的草案進行討論。兩草案后被稱為 《商法調查案》,送呈政府時,恰逢前述《欽定大清商律》已經不能適用,而法律修訂館的 《商律草案》尚未出臺、農工商部正準備修訂公司章程之際,這樣,該草案被稍作修改后, 就被農工商部以《改訂商律草案》而提出,只是它也沒有來得及實施。該商律草案如此的出 臺過程,決定了其內容雖然仍然不脫效仿外國商法的痕跡,但較其他草案而言,它更多地立 足于各地的商業習慣。

10,海商法

第一,丙具有如實向甲反映簽定合同的情況,并遵守與甲之間的約定.甲可以根據合同請求丙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產品質量問題向要求乙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理由如下:甲與丙之間存在合同,故當丙違反合同約定甲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甲與乙之間并沒有合同,但是乙是產品的提供方,因此應對產品的質量承擔保證義務,當產品出現問題時理應向甲承擔責任. 第二,乙可以向ABC任意一個人主張權利,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外部第三人.在合同簽定時ABC都是合伙人,因此對該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對于判例,我們國家是不承認其是法律淵源的;而在英國判例是他們主要的法律淵源.對于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的簽定地\合同履行地\雙方當事人住所地進行選擇.根據管轄地法院的法律最終確定該案件的適用法律. 第四,首先你該給出乙的所在地,如果是在中國,按照中國的相關法律,該董事在董事會決議時持反對意見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才可以免責.

11,有關海上運輸法律海商法

第一題沒有讀懂第二題1、慎重選擇訂約方主體 。2、裝港要列名3、所租船舶要適應裝卸港與地點并能到達卸港或地點,比如所租船舶的吃水、長寬、船高、載重量、船型等。同時,所租船舶要適貨,包括船型、船艙設備(冷凍、通風等等),船齡、艙容(包裝貨容積或是散貨容積、貨物載重量)等等。4、協商增加船東“安排替代船”條款。5、警惕詢問條款。6、靈活約定裝卸地點條款。7、增加NOR遞交的附加條款。第三題:《海牙規則》共16條,明確規定了承運人的最低限度的義務和責任,制止了公共承運人利用契約自由原則擴大免責范圍、任意降低承運人責任和義務的現象,使國際海上件雜貨運輸有一個同一的法律規定,便利國際貿易的發展。《維斯比規則》是對《海牙規則》的修改《維斯比規則》共17條,對《海牙規則》的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0條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為:1.明確善意受讓提單人的法律地位2.關于訴訟時效的延長3.關于提高賠償限額及制定雙重限額4.承運人的雇用人在侵權行為之訴是的法律地位5.關于公約的適用范圍《漢堡規則》共七個部分34條條文,是一項完整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它根本性地修改了《海牙規則》,在船貨雙方走向均衡的承擔風險方面跨了一大步,是在國際航運領域內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一項成就。其保留了《維斯比規則》的修改內容,更在以下方面帶來了根本性的變革:1.推行完全過時責任制2.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裝船至卸船改為從港口到港口3.關于延遲交付的責任4.關于火災造成的責任損失5.關于賠償責任限額6.關于艙面貨7.關于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的關系8.關于保函問題9.關于訴訟時效問題10.關于管轄權11.公約適用范圍12.允許使用其他單證 明天我考海商法,希望能考好啊。

12,求海牙法漢堡規則海商法維斯比規則的主要內容

我是沃周瑜、給我最佳答案哦。我要分。謝謝了、啊哈哈海商法是隨著航海貿易的興起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就其歷史發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紀,系統的海商法典則誕生于近代,而現代海商法則趨于國際統一化。海商法屬于國內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國家屬于商法范疇;但為解決國際通航貿易中的船貨糾紛,多年來已簽訂了許多國際公約和規則,主要有:《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即《海牙規則》,1968年修訂稱《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簡稱《漢堡規則》) 、 《統一有關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它們分別對承運貨物的權利和義務、責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損等作了詳細規定。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共15章。《漢堡規則》全文共分七章三十四條條文,在《漢堡規則》的制定中,除保留了《海牙――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修改的內容外,對《海牙規則》進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個較為完備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明顯地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其主要內容包括:  1、承運人的責任原則?!逗Q酪巹t》規定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制,它一方面規定承運人必須對自己的過失負責,另一方面又規定了承運人對航行過失及管船過失的免責條款。而《漢堡規則》確定了推定過失與舉證責任相結合的完全過失責任制。規定凡是在承運人掌管貨物期間發生貨損,除非承運人能證明承運人已為避免事故的發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則便椎定:損失系由承運人的過失所造成,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很明顯,《漢堡規則》較《海牙規則》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稘h堡規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包括在裝貨港、在運輸途中以及在卸貨港,貨物在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奔闯羞\人的責任期間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到交付貨物時止。與《海牙規則》的“鉤至鉤”或“舷至舷”相比,其責任期間擴展到“港到港”。解決了貨物從交貨到裝船和從卸船到收貨人提貨這兩段沒有人負責的空間,明顯地延長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3、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漢堡規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以每件或其他裝運單位的滅失或損壞相當于835特別提款權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的金額為限,兩者之中以其較高者為準?!薄 纳鲜鲆幎梢钥闯?,《漢堡規則》的賠償不但高于《海牙規則》,也高于《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較之《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提高了25%?! ?、對遲延交付貨物的責任。遲延交付貨物的責任在《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中都沒有規定,《漢堡規則》第五條第二款則規定:“如果貨物未能在明確議定的時間內,或雖無此項議定,但未能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一個勤勉的承運人所能合理要求時間內,在海上運輸合同所規定的卸貨港交貨,即為遲延交付?!睂Υ?,承運人應對因遲延交付貨物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在第三款還進一步規定,如果貨物在第二款規定的交貨時間滿后連續六十天內仍未能交付,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索賠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漢堡規則》第六條第一款還規定:“承運人對遲延交付的賠償責任,以相當于遲延交付貨物應支付運費的2.5倍的數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應付運費總額?!薄 ?、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賠償責任?!稘h堡規則》中增加了實際承運人的概念。當承運人將全部或部分貨物委托給實際承運人辦理時,承運人仍需按公約規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如果實際承運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貨物損害,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均需負責的話,則在其應負責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托運人既可向實際承運人索賠,也可向承運人索賠,并且不因此妨礙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的追償權利。  6、托運人的責任?!稘h堡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托運人對于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所遭受的損失或船舶遭受的損壞不負賠償責任。除非這種損失或損壞是由于托運人、托運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這意味著托運人的責任也是過失責任。但需指出的是托運人的責任與承運人的責任不同之處在于承運人的責任中舉證由承運人負責,而托運人的責任中,托運人不負舉證責任,這是因為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所以也同樣需要承運人負舉證責任?!稘h堡規則》這一規定,被我國《海商法》所接受?! ?、保函的法律地位?!逗Q酪巹t》和《維斯比規則》沒有關于保函的規定,而《漢堡規則》第十七條對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托運人為了換取清潔提單,可以向承運人出具承擔賠償責任的保函,該保函在承、托人之間有效,對包括受讓人、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一概無效。但是,如果承運人有意欺詐,對托運人也屬無效,而且承運人也不再享受責任限制的權利?! ?、索賠通知及訴訟時效。《海牙規則》要求索賠通知必須由收貨人在收到貨物之前或收到貨物當時提交。如果貨物損失不明顯,則這種通知限于收貨后三日內提交?!稘h堡規則》延長了上述通知時間,規定收貨人可在收到貨物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將貨物索賠通知送交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當貨物滅失或損害不明顯時,收貨人可在收到貨物后的十五天內送交通知。同時還規定,對貨物遲延交付造成損失,收貨人應在收貨后的六十天內提交書面通知?! £P于訴訟時效,《漢堡規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別規定:“按照本公約有關運輸貨物的任何訴訟,如果在兩年內沒有提出司法或仲裁程序,即失去時效。”“被要求賠償的人,可以在時效期限內任何時間,向索賠人提出書面聲明,延長時效期限,還可以再一次或多次聲明再度延長該期限?!笨梢姡稘h堡規則》與《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的有關規定相比,索賠和訴訟時效期間既作了延長,又體現了其更為靈活的特點?! ?、管轄權和仲裁的規定?!逗Q酪巹t》、《維斯比規則》均無管轄權的規定,只是在提單背面條款上訂有由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這一規定顯然對托運人、收貨人極為不利?!稘h堡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選擇其一提起訴訟:①被告的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無主要營業所時,則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訂立地,而合同是通過被告在該地的營業所、分支或代理機構訂立;③裝貨港或卸貨港;④海上運輸合同規定的其他地點?! 〕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之后,雙方就訴訟地點達成的協議仍有效,協議中規定的法院對爭議具有管轄權。  《漢堡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爭議雙方可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由索賠人決定在下列地點之一提起:①被告的主要營業所所在地,如無主要營業所,則為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訂立地,而合同是通過被告在該地的營業所、分支或代理機構訂立;③裝貨港或卸貨港。此外,雙方也可在仲裁協議中規定仲裁地點。仲裁員或仲裁庭應按該規則的規定來處理爭議?! ?0、規則的適用范圍。該規則適用于兩個不同國家之間的所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并且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規定的裝貨港或卸貨港位于其一締約國之內,或備選的卸貨港之一為實際卸港并位于某一締約國內;或者,提單或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明的其他單證在某締約國簽發;或者提單或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明的其他單證規定,合同受該規則各項規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國家立法的管轄?! ⊥逗Q酪巹t》一樣,《漢堡規則》不適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單根據租船合同簽發,并調整出租人與承租人以外的提單持有人之間的關系,則適用該規則的規定。國際條約 (1)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的關系 以前曾為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的締約國,在加入漢堡規則后,必須退出前兩個公約。 我國不是漢堡規則的締約國,但是我國海商法中采用了漢堡規則關于貨物、實際承運人、清潔提單、延遲交貨的概念。 (2)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的區別 ①適用范圍:海牙規則適用于締約國簽發的提單 ;維斯比規則適用于在締約國簽發的或者從締約國港口啟運的提單,或者提單或合同上載明該該提單或者合同適用某一公約締約國的法律 ;漢堡規則:如果裝貨港、規定卸貨港或備選實際卸貨港在締約國內,或者提單或其他證明海上運輸合同的單證在締約國內簽發,或者提單或合同上載明該該提單或者合同適用某一公約締約國的法律 。 ②責任期限: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鉤至鉤、舷至舷;漢堡規則:倉至倉 ③賠償限額:海牙規則:100金英鎊/每件或每單位;維斯比規則(雙重標準、高者為準):10,000金法郎/每件或每單位或者毛重30金法郎/公斤;漢堡規則:835SDR/每件或每單位或者毛重2.5SDR/公斤。 ④訴訟時效: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1年 ;漢堡規則:2年 ⑤貨物的范圍:海牙規則:不包括甲板貨、集裝箱貨和活動物;維斯比規則:增加了集裝箱;漢堡規則經協商可以包括甲板貨;對于活動物,只要按照承運人指示,承運人即可免責。 ⑥保函效力:(重要性:五星級) 從《海牙規則》到《漢堡規則》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在內容上發生了質的變化,對當事各方利益的保護更加合理,也適應了不斷發展的航運技術的要求??偟膩碇v,這三個國際公約實質上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  二、承運人的最高責任賠償限額不同 三、對貨物的定義不同  四、公約適范圍不同 五、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用六、訴訟時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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