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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市門面房拆遷,上海門面商業房動遷費每平方米大約合多少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8-08 14:07:51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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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上海動遷有哪些新政策出臺,關于動遷又有哪些新的消息值得關注。我給大家整理了關于2017年上海動遷新政策,希望你們喜歡!   2017年上海動遷新政策   1.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決定進行動拆遷?   答:目前,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市、級人民政府在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其主要情形有:為了國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設施等相關的公共事業建設、安居房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舊區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為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建設項目。因此,關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個原則:一是政府主導,即建設項目的組織與實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實施都是由政府組織;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優先;三是禁止為經濟利益集團、個人利益進行拆遷。   2 什么是“二輪征詢”?   答:第一次征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達到規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計劃。第二次征詢主要征求居民對改造方案的意見,與居民簽訂附生效條件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一定期限內,居民簽約戶數超過規定比例的,協議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啟動改造工作。   3. 如何理解“數磚頭+托底保障”?   答:“數磚頭+套型保底”,是上海舊區改造一種新機制,如果“數磚頭”也不能解決居民的住房困難,就要進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說起碼要給居民確定一個居住面積底線。這在以前的動遷政策里是沒有的。所謂“套型保底”,指針對舊改地塊的房屋普遍不獨立成套的現狀,按照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則,以被拆除房屋為基本單位,套型面積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建筑面積15平方米(具體由動遷新政試點區人民政府確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滿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遷居民的居住現狀和生活水平。   4. 結果公開如何理解?   答:結果公開應當包括:(1)各種依據公開,包括拆除房屋的權證、建筑面積、評估價格、居住困難認定等。(2)操作過程公開,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權屬、人口調查,建筑面積、居住困難的認定,拆遷評估、簽約、裁決等各環節。(3)簽約內容公開,包括貨幣補償總額、安置房源(套數、地址、面積、價格)及其他補償費用。   5. 居住房屋的價值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答:依據《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舊區改造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以及《關于調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試點工作的意見》內容,居住房屋的價值補償為:   1、公房:評估價格×80%+套型面積補貼+價格補貼   2、私房:評估價格×100%+套型面積補貼+價格補貼   評估價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評估單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于評估均價的,按評估均價計算。   套型面積補貼=評估均價×補貼面積。   價格補貼=評估均價×補貼系數×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   6. 居住困難戶的貨幣補貼如何計算?   答:居住困難戶的貨幣補貼計算公式:異地配套商品房單價×(應安置對象×22平方米/人-補償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積)   異地配套商品房單價以市屬配套商品房平均單價為基準,由各試點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被拆遷戶的應安置對象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參照本市住房保障相關管理辦法明確的申請條件和審核辦法進行認定,并將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對象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5日,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和公布。   補償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積=被拆除居住房屋價值補償款÷異地配套商品房單價。   居住困難戶增加的貨幣補貼可與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價值補償款合并購買拆遷人提供的異地配套商品房。   享受居住困難戶貨幣補貼后,該戶視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遷人應將相關情況報所在區住房保障機構備案。   7. 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是誰?   答:拆遷私房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協議,被拆遷人以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確定,若只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則以國有土地使用者所載明的使用人確定。產權人已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由繼承人簽約。   拆遷公房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協議,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準。承租人已故的,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滬房地資〖2001〗673號)規定,由繼續承租該房屋的同住人簽約;同住人有多人的,應協商確定簽約代表;協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指定確認。   8. 如何理解房屋使用權人?   答:房屋使用人,是指實際占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9. 何謂動遷配套商品房?   答:配套商品房,又俗稱“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本市重大工程、重點舊區改造等建設項目被拆遷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10. 配套商品房的開發建設標準是怎樣的?   答:首先,配套房應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開發建設。其次,配套房的建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規劃設計:(1)符合規劃部門確定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等規劃指標;(2)住宅以建筑面積70平方米左右2室1廳為主要房型,適當配置建筑面積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廳或者2室戶,少量配置建筑面積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廳。高層住宅房型設計的面積可適當放寬;(3)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住宅建設的技術規范、標準。另外,市有關部門在審批市屬配套房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征詢市房地資源局的意見;區縣有關部門在審批區縣屬配套房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時,應當征詢區縣房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11. 配套商品房在拆遷過程中應遵循怎樣的供應標準?   答:配套房應當優先供應給以重大工程為主的城市建設動遷基地中的困難家庭,并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請、審核條件、開具供應單、簽訂配套房預(銷)售合同的程序辦理。配套房的具體供應對象和供應程序,由區縣政府規定并公布。   上海宅基地動遷新規定及拆遷補償標準   一、上海宅基地動遷新規定   市政府近日發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規定動拆遷安置的人口必須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等符合《辦法》規定的標準認定。   1、應安置人口的認定對象: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種人: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種人可認定為應安置人口。   3、無其他住房的六種人: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種人可以認定為應安置人口。   4、主要適用政策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2)市房地資源局滬房地資拆[2001]673號《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   (3)市房地資源局滬房地資拆[2005]260號《關于實施房屋拆遷面積標準調換指導意見》的通知   二、動遷的主要原則   從111號文發布后,上海市動遷從“數人頭”過渡到了“數磚頭”,即:動遷主要按照被拆遷人的房屋面積,而不是戶口數!實際操作中,動遷畢竟帶有一定的解困意義在其中,所以實際操作的原則是:以數磚頭為主,兼顧數人頭,即主要是依據被拆遷人的房屋面積,兼顧戶口   三、居住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主要是分為:貨幣補償、價值標準和面積房屋調換安置三種。本質的原則還是貨幣補償,故我只談貨幣補償。   四、居住房屋的拆遷貨幣補償   應得貨幣=法律上得到的一塊+友情操作的一塊   (一)法律上應得的一塊   1、產權房(有產權證的房),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公房(有公房租賃憑證的房),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80%+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3、有關說明:   (1)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為被拆遷人投票選出的評估公司對該房屋評估出的價格(2)價格補貼=最低補償單價*價格補貼系數當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高于最低補償單價標準時,按市場評估單價計算:   價格補貼=(最低補償單價*2-實際評估單價)*價格補貼系數   A、最低補償單價是政府為保護被拆遷人利益而設定的保護底線,根據地段不同(如3A、2B之類)設定,如8500,9000之類,當地政府會有專門文件明確。   B、房屋拆遷價格補貼系數是政府為保護被拆遷人利益根據不同地段而增設的系數,如25%、30%之類,當地政府會有專門文件明確。   4、貨幣補償特別照顧為照顧面積下的弱勢家庭,市政府特別規定了貨幣補償特別照顧。原住房戶建筑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可放寬至30平方米計算貨幣補償款;原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4平方米的,補足到14平方米。具體到人口多,比如3個以上,每個補足14平方超過30平方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有具體規定,不再重復。   (二)友情操作的一塊   1、對戶口的獎勵   一種是按照戶口薄來獎勵,如對被拆遷戶有一本戶口薄可獎勵5萬元之類;一種是按照家庭戶籍人口來獎勵,如有人獎勵1萬元之類。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看各動遷基地的方案。   2、搬遷獎勵費、速遷費為鼓勵早走早得益,各動遷方案一般設置各個獎期,根據搬遷的早晚,進行獎勵如第一期,在動遷開始三個月內簽約搬遷的,每平方米獎勵200元,每戶速遷費1萬元;第二期,在動遷開始在動遷開始五個月內簽約搬遷的,每平方米獎勵150元,每戶速遷費8000元之類。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看各動遷基地的方案。   3、搬家補助費主要是免費搬家的費用,一般幾百元   4、家用設施移裝費(以居民提供的原始發票為依據)主要包括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熱水器、煤氣等移裝費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嚴格意義上應當劃入“法律上得到的一塊”   5、特殊家庭照顧對于特殊家庭,如孤老、低保、重大病、傷殘軍人等,作為特殊照顧對象,一般根據不同困難程度,再另外補償一定的貨幣。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各動遷方案規定。   五、貨幣補償后選購配套商品房和搭橋商品房的安置辦法居民可以選擇拿貨幣自己購買住房,也可以購買拆遷人提供的配套商品房和搭橋商品房,其中配套房要求5年內不得上市轉讓交易。價格一般都低于市場價,在具體購買時都有一套完備的操作辦法來運做。   六、關于被拆遷戶居住人員的認定由于在實際操作中的總原則是:以數磚頭為主,兼顧數人頭,即主要是依據被拆遷人的房屋面積,兼顧戶口。   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怎么補償   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貨幣補償就是根據相關補償標準,對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錢直接付錢給你;置換補償就是在規劃的安置區域按不同低價折換成多少平方米對你進行安置。   還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這個補償的標的是物產所有權,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構筑物、相關設施、樹木蔬果等等,在補償標準實施方案上應該是一欄一欄非常細非常清楚的,這個你可以向征地方要來看看。這項補償一般就只有一種補償方式了,就是貨幣補償。   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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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40年產權的商鋪還有25年到期現在市價200萬如果現在拆遷還

補償不一定能夠保值
老鄉…你現在是有什么好的項目要發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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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2017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已經向大家公布,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歡迎大家閱讀! 2017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基本原則)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財政、公安、工商、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征收主體與征收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務所,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事務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事務所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工作人員培訓與上崗)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有關法律知識、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第七條(舉報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市和區(縣)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確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鄉規劃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規劃和計劃)   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房屋征收范圍的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屋管理、發展改革、規劃土地、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實施的行為)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賃關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賃戶名;   (二)房屋轉讓、析產、分割、贈與;   (三)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受理前款所列事項時,應當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規劃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機構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單位。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舊城區改建的意愿征詢)   因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第十三條(房屋調查登記)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第十四條(對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征收補償方案的擬訂和論證)   房屋征收部門擬訂征收補償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 房屋征收的范圍;   (四) 被征收房屋類型和建筑面積的認定辦法;   (五) 房屋征收補償方式、標準和計算方法;   (六) 補貼和獎勵標準;   (七)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選購方法;   (八)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九) 房屋征收補償的簽約期限;   (十) 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十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務所名稱;   (十二) 其他事項。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區(縣)人民政府還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師等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第十六條(方案修改和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征收補償費用)   征收補償費用包括用于貨幣補償的資金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用于貨幣補償的資金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在交付時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要求,并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   第十八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參照本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戶以上的,應當經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征收決定的公告)   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一條(舊城區改建征收決定)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決定作出后,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征收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在簽約期限內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征收決定終止執行。簽約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但不得低于80%。   第二十二條(征收決定的復議和訴訟)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三條(征收補償協議主體的確定)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計戶,按戶進行補償。   被征收人以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為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承租人為準。   第二十四條(評估機構的選定)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予以公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價值評估)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因素。   除本市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應當由按照第二十四條規定已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六條(征收居住房屋的補償方式)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居住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并按照房地產市場價結清差價。就近地段的范圍,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過程中確定。   第二十七條(征收居住房屋的補償、補貼和獎勵)   征收居住房屋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本細則規定給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補償、補助:   (一)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   (二) 價格補貼;   (三) 特定房屋類型的套型面積補貼;   (四) 居住困難戶的保障補貼;   (五)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征收居住房屋的補償、補貼計算標準)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補償金額=評估價格+價格補貼,但本細則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評估價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于評估均價的,按評估均價計算。   評估均價=被征收范圍內居住房屋評估總價÷居住房屋總建筑面積。評估均價標準,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評估后計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價格補貼=評估均價×補貼系數×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補貼系數不超過0.3,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收房屋屬于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增加套型面積補貼。套型面積補貼=評估均價×補貼面積。套型面積補貼按照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計戶補貼,每證補貼面積標準不超過15平方米建筑面積,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補償、補貼標準)   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20%;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80%+價格補貼,被征收房屋屬于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增加套型面積補貼。   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被征收人負責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價格補貼,被征收房屋屬于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增加套型面積補貼。   第三十條(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補償、補貼標準)   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100%;對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按照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有關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居住困難戶的優先保障)   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定以及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后,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于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折算公式為:被征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   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折算單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公布。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二條(優先住房保障的申請和審核)   居住困難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向所在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以及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對居住困難戶進行認定,并將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及其人數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在15日內進行核查和公布。   第三十三條(征收居住房屋的其他補貼標準)   征收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征收居住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費。   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補償)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應當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以下補償:   (一) 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   (二) 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三) 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四)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搬遷的,應當給予搬遷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0%確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10%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核、鑒定。   第三十六條(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補償標準)   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20%,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80%;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被征收人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第三十七條(征收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的補償標準)   征收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事先征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意見,并與宗教團體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征收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的房屋,租賃關系終止。征收居住房屋的,補償方式與標準按照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執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為:評估價格×100%,對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按照第三十六條有關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征收依法代管房屋的補償標準)   征收房屋管理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代管人訂立征收補償協議。征收補償協議應當經公證機構公證,征收房屋有關資料應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補償方式與標準,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征收設有抵押權房屋的補償標準)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房地產抵押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第四十條(訂立補償協議)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第四十一條(搬遷)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二條(補償決定及復議和訴訟)   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細則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對征收居住房屋的補償爭議,應當決定以房屋產權調換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補償。對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補償爭議,可以決定以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補償。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補償決定的司法強制執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區(縣)人民政府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書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提交作出補償決定的有關文件、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四條(居住房屋征收補償所得的歸屬和安置義務)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四十五條(補償結果公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區(縣)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   市房屋行政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細則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暴力、威脅等方式搬遷的責任)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八條(非法阻礙依法征收的責任)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九條(與補償費用有關違法行為的責任)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評估機構的責任)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個人和單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實際占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同時廢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區(縣)人民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5,上海商鋪動遷補償標準

按照市場價進行評估,依據市場價格補償,即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同位置同區段新商品房的價格確定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房屋補償、裝修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如屬于經營用房的還有經營性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設備設施搬遷費等。
具有所有權的商服門面遇到拆遷時是可以得到補償的。

6,請問上海閔行區的門面房搬遷賠償標準是多少除此之外裝修費還可

其中,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另外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集體土地上廠房、店面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0至350元。趙先生可以參照上述標準并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與拆遷單位進行磋商。   如果對拆遷部門的評估有異議,可以在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估,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重新估價。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估價結果、復估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復估報告或重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房屋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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