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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政策法規,上海市七步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8-11 03:26:45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市七步規定

是七不吧(1)不隨地吐痰 (2)不亂扔垃圾(3)不損害公物(4)不破壞綠地(5)不亂穿馬路(6)不在公共場所吸煙(7)不說粗話臟話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2001]488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居住物業裝修管理的通知》中有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應加強對住宅裝修活動的日常巡視和監督,當有業主和使用人入住的,應當督促裝修的業主、使用人或施工單位遵守施工作業時間,晚間18:00時至次日上午08:00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行為。

上海市七步規定

2,上海農村宅基地拆遷政策

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規定動拆遷安置的人口必須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等符合《辦法》規定的標準認定。1、應安置人口的認定對象: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2、符合特殊情形七種人: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種人可認定為應安置人口。3、無其他住房的六種人: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種人可以認定為應安置人口。4、主要適用政策(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2)市房地資源局滬房地資拆[2001]673號《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3)市房地資源局滬房地資拆[2005]260號《關于實施房屋拆遷面積標準調換指導意見》的通知二、動遷的主要原則從111號文發布后,上海市動遷從“數人頭”過渡到了“數磚頭”,即:動遷主要按照被拆遷人的房屋面積,而不是戶口數!實際操作中,動遷畢竟帶有一定的解困意義在其中,所以實際操作的原則是:以數磚頭為主,兼顧數人頭,即主要是依據被拆遷人的房屋面積,兼顧戶口三、居住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方式主要是分為:貨幣補償、價值標準和面積房屋調換安置三種。本質的原則還是貨幣補償,故我只談貨幣補償。四、居住房屋的拆遷貨幣補償應得貨幣=法律上得到的一塊+友情操作的一塊(一)法律上應得的一塊1、產權房(有產權證的房),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2、公房(有公房租賃憑證的房),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80%+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3、有關說明:(1)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為被拆遷人投票選出的評估公司對該房屋評估出的價格(2)價格補貼=最低補償單價*價格補貼系數當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高于最低補償單價標準時,按市場評估單價計算:價格補貼=(最低補償單價*2-實際評估單價)*價格補貼系數A、最低補償單價是政府為保護被拆遷人利益而設定的保護底線,根據地段不同(如3A、2B之類)設定,如8500,9000之類,當地政府會有專門文件明確。B、房屋拆遷價格補貼系數是政府為保護被拆遷人利益根據不同地段而增設的系數,如25%、30%之類,當地政府會有專門文件明確。法律依據:上海政策法規1、《農村房屋拆遷規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主要依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臺了本地區具體實施意見、細則、辦法等農村房屋拆遷實際上是征收集體土地后將房屋等地上附著物一并征收,其的補償方式主要也是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但是補償標準上農村集體土地上拆遷并不參考周邊房屋市場價格,而是參照房屋重置價格,一般來講很多地方對重置價格都有相應的規定,很少參照評估價格,即使評估也是評估房屋重置價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相對來講是比較低的。2、《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申請拆遷的單位委托的拆遷單位、拆遷評估機構和實施房屋拆除單位的相關資質(或資格)證明及委托合同;(2)拆遷范圍內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自然狀況和權屬狀況摸底調查明細表,以及補償安置費用概算;(3)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安置房屋的落實情況及相關證明;(4)對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方案;(5)計劃實施動遷的時間、步驟、措施;(6)文明拆遷、安全拆除責任書及安全保障措施,拆遷現場防治揚塵污染及垃圾清運方案;(7)與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街道辦處、派出所協調配合方案;(8)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理預案及措施。

上海農村宅基地拆遷政策

3,上海限購令細則的法規內容

實施意見一、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綜合研究確定新建住房年度價格控制目標,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二、進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動遷安置房“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繼續放寬廉租住房準入標準,逐步擴大政策受益面,實現“應保盡保”;在加快推進中心城區和部分郊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工作基礎上,年內進一步放寬申請準入標準,擴大經濟適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試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租售轉換新機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設和供應,全年開工建設和籌措保障性住房1500萬平方米(約22萬套)。繼續加大舊區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區二級舊里以下房屋80萬平方米(受益家庭約3.2萬戶),啟動郊區城鎮危舊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籌措力度,新出讓商品住房地塊必須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國家要求,確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三、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轉手交易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嚴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0〕34號)規定,根據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項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提供),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政策。稅務、財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強化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通過“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四、積極穩妥推進本市房產稅試點工作,認真實施《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市與區(縣)房產稅試點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信息管理平臺,加強政策宣傳和征收管理。五、對居民家庭向商業銀行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繼續加強對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貸款行為。六、強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計劃管理,優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在年度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確供地規模、供地時序等內容,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同時,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原則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實際供應量,并根據土地市場情況,合理安排土地供應上市節奏。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按照國家和本市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處置。嚴格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七、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八、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按照2011年本市確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目標,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落實工作責任,積極推進。要將住房保障工作目標納入區縣政府年度考核,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計劃目標未完成的,要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九、新聞媒體要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著重宣傳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宣傳本市住房保障工作進展和成效,引導居民理性消費。對制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解讀各項調控政策措施,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問題,共同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良好局面。

上海限購令細則的法規內容

4,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具體的政策法規急

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區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區域,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分步推進辦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三條(基本原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分步推進的原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第四條(管理部門)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區縣政府和鄉鎮、街道職責)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實施。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部署,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具體落實。第六條(聯席會議制度)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第七條(目標編制)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階段性目標。本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階段性目標包括市、區(縣)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指標和分類投放實施區域推進指標等內容。第八條(垃圾產生者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第九條(清潔生產)本市鼓勵研發推廣清潔生產技術、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綜合利用等措施,促進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第十條(包裝物減量)本市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本市商品包裝物減量的有關規定,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第十一條(果蔬菜皮減量)本市大型果蔬集貿市場應當實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處理;標準化菜場實行凈菜上市。第十二條(低碳消費)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物品。本市旅館、餐飲等經營單位應當減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飲經營單位還應當提示并指導消費者適量消費。第十三條(綠色辦公)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先行實行綠色辦公。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物品。第十四條(配套政策和標準)市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化、質量技監、商務、旅游、農業、機關事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標準。第十五條(投訴和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2] 第二章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要求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類為:(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廢塑料、廢紙、廢玻璃、廢金屬等廢棄物;(二)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且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鎳鎘電池、廢藥品等廢棄物;(三)濕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葉、果殼、食物殘渣等有機廢棄物;(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及投放規范,并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確定)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其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務單位為責任人。(二)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三)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四)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由業主整幢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使用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責任人。第十八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承擔下列職責:(一)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二)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壓縮收集站;(三)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在必要時,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揀員進行輔助分類。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應當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評級。第十九條(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一)住宅小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少的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可以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減少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增加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本市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推進步驟,細化設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第二十條(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內容。第二十一條(分類投放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二)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細化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細化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規范內容,應當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納入管理規約。第二十二條(報告和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未達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將有關情況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接到有關情況報告后,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進,并可以根據改進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2] 第三章分類減量的促進措施第二十三條(鼓勵參與)本市鼓勵通過社會化方式,促進與激勵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第二十四條(宣傳動員)綠化市容、環保、商務、旅游、文廣影視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應當做好垃圾分類減量的宣傳和動員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并組織開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教育和實踐等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和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的公益宣傳。第二十五條(購買服務及示范指導)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指導活動。住宅小區可以安排示范指導員,指導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范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條(行業協會工作)本市市容環衛行業協會、餐飲烹飪行業協會、旅游行業協會、連鎖經營協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評價和培訓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七條(分類計量和統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計量稱重工作制度,逐步對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實行重量統計。第二十八條(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生活垃圾處置導出區(縣)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縣)支付環境補償資金。重量統計信息作為支付環境補償資金的依據。第二十九條(精神文明創建評選)本市文明小區、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城區等精神文明創建項目的評選標準中,應當包含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實施情況。第三十條(績效考核)區(縣)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實施情況,應當納入區(縣)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范圍。第三十一條(信息系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信息系統,用于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信息,并逐步與商務、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2] 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一)單位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個人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和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管理等職責;(二)未依法處理發現或者告知、投訴、舉報的生活垃圾違規行為。 [2] 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四條(單獨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居民裝修垃圾,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規、規章有單獨投放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五條(分類收運處置)對于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擴展資料:一、《辦法》制定的意義《辦法》是旨在通過法治方式改變和規范垃圾收集行為,提高本市垃圾處理水平的一項重要立法決策,其意義主要是:第一,標志著上海垃圾分類減量工作法制化的新起點。《辦法》是在總結上海以往多輪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尤其是2011年以來的試點工作經驗,借鑒國際上大城市垃圾分類法律實施經驗基礎上,結合上海實際確定的法律制度。其實施意味著上海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從試驗性探索到確定性的法制化新起點。第二,有助于提高上海的生態文明水平。垃圾處理已是當今世界城市化進程中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的重大難題,是代表著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垃圾分類減量法制化,有助于促進和提升作為國際化大都市的上海的國際形象,有助于黨的十八大報告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目標在上海的落實。第三,有助于提高上海的整體城市文明水平。垃圾分類減量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社會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最終體現在公民個人良好的投放垃圾行為習慣的形成。此項工作既需要政府的組織推動和監管實施,又需要市民的廣泛行動,也需要社會組織的積極參與。通過對此項工作所涉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立法明確,能夠更好地促進上海市民良好行為習慣的盡快形成,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體水平。二、《辦法》的特點及主要內容(一)《辦法》適用上“分步推進”的特點《辦法》的主要特點:一是,在法律適用空間上,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即在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全面施行分類投放,而是由綠化市容部門按照分步推進辦法,確定具體區域,不斷地有序推進實施。二是,從制度約束上,《辦法》設定的處罰條款,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全面適用。而是根據漸進性特點,在實施初期,對垃圾分類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不符合規范的行為進行勸阻、教育。但如果在垃圾分類工作推進較為成熟和成功的小區中,對個別較為惡劣的行為,會依法處罰。當然,對違反垃圾分類規定行為的處罰,將會隨著垃圾分類法律制度實施的深入而不斷加強完善。(二)明確垃圾分類減量監督管理和推進落實職責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法制化推進,政府責無旁貸,且需合力推動。《辦法》確立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推進模式:(1)市綠化市容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2)市商務委負責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市環保局負責有害垃圾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3)區縣政府是垃圾分類減量的責任主體,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實施,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區域內分類減量工作的具體落實。此外,市發展改革、財政、旅游、農業、機關事務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標準,配合實施。(三)確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類標準本市垃圾分類標準已從早期試點的有機、無機二分法,逐步拓展為2011年以來試點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濕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此次立法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延續了四分法分類標準。考慮到試點中市民對垃圾“干濕分類”命名的認可度高于“廚余與其他垃圾分類”的命名,所以本次立法將原四分類垃圾名稱微調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同時授權市綠化市容局制定細化分類目錄,以便市民可以清楚地知道具體分類要求。(四)明確垃圾收集容器設置要求考慮到不同區域產生垃圾的類別、數量不同,《辦法》采取“因地制宜”原則,區分住宅小區,單位辦公生產場所以及公共場所等三類區域,設定了差異化的設置要求。同時,《辦法》也授權市綠化市容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和公布設置規范,明確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具體內容。(五)建立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為了保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有效開展實施,《辦法》首先根據場所區域差異、實行物業管理情況、出租及委托經營情況等因素,區分道路等公共場所、客運站等公共場所、住宅小區、單位辦公生產場所等四類,確定了不同責任人。其次明確管理責任人的三個主要職責:(1)設置分類收集容器;(2)分類駁運;(3)宣傳指導和勸告制止。(六)明確垃圾分類減量促進措施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需要全社會的積極參與,需要一個長期推進過程,需要多方面有效推動,《辦法》專章明確了一系列分類減量促進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鼓勵通過社會化精神和物質獎勵方式,促進與激勵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二是,行政部門、媒體都應當做好垃圾分類減量的宣傳和動員,垃圾分類減量知識應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三是,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垃圾分類行為的指導活動。四是,要求各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循規。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

5,上海市最近新發的交通法規具體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條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
<p>你好我的朋友。</p> <p>我幫你找到了一份2010年交規的模擬題。</p> <p>希望對你有幫助</p> <p><a target="_blank">http://jg.51jiaxiao.com/exam.asp</a></p>

6,關于上海對電動自行車的有關規定

你到正規的商場去買沒有關系的。買大功率的電瓶車只要別被交警攔下,攔下就……
上海電瓶車規定標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助動自行車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助動自行車,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助動自行車,是指用小型汽油發動機帶動行駛并具備腳踏驅動功能的二輪自行車。  第四條 助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主要技術要求:   (一)汽油發動機工作容積不超過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   (三)制動器、轉向器、車鈴或者喇叭、前大燈和后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設備齊全有效;   (四)車輪直徑不大于660毫米,不小于510毫米。   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五條 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助動自行車,必須經過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并申領助動自行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無牌照或者牌照失效的助動自行車,不準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第六條 列入《準許在本市申領牌照的助動自行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的助動自行車,方可申領本市牌照。   凡申請將本單位制造的助動自行車列入《產品目錄》的,應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遞交產品注冊商標、省級以上自行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和技術鑒定報告。經審核合格的助動自行車,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列入《產品目錄》,并定期對外公布。經市技術監督部門抽查,兩次檢驗為質量不合格的助動自行車,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從《產品目錄》中除名。  第七條 經銷者經銷未被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列入《產品目錄》的助動自行車,應當在成交前以有效方式告知購買者該產品不得在本市申領牌照。  第八條 凡申領本市牌照的助動自行車,必須向經保險主管部門批準在本市經營法定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投保助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按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九條 申領本市助動自行車牌照,車主必須年滿16周歲,并具有本市常住戶籍。  第十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申領助動自行車牌照的,應當向本人常住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領助動自行車牌照時,車主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居民身份證;   (二)購車發票或者助動自行車的其他合法來源證明;   (三)助動自行車出廠合格證;   (四)本市保險機構出具的助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   (五)車船使用稅繳納憑證。  第十一條 助動自行車號牌分為以下兩類:   (一)市區號牌;   (二)郊區號牌。   號牌須安裝在車把前端固定位置。  第十二條 各縣以及浦東新區(內環線以外地區)、寶山區、嘉定區、閔行區的常住戶籍居民,可以申領助動自行車郊區號牌。   除已經領取的助動自行車市區號牌外,本市不再核發助動自行車市區號牌。   領取市區號牌的助動自行車報廢后,其市區號牌予以注銷。  第十三條 懸掛市區號牌的助動自行車,準許在全市范圍內的道路上行駛;懸掛郊區號牌的助動自行車,只準在本市內環線以外的道路上行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市道路交通狀況,縮小助動自行車通行范圍。   懸掛非本市號牌的助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第十四條 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年滿16周歲,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并經交通法規、駕駛操作技術的培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后,領取操作證,方可在道路上駕駛。凡持有摩托車或者輕便摩托車駕駛證的,準許駕駛助動自行車。  第十五條 助動自行車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接受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在道路上行駛。  第十六條 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驗。未按規定接受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者,不準駕駛助動自行車。  第十七條 申領助動自行車牌證,車主必須按規定繳納牌證等費用,具體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定。  第十八條 本市對助動自行車郊區牌照的發放數量實行總量控制,具體數量由市公安局會同市環境保護局確定。   對已經取得號牌的助動自行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術狀況,逐步采取報廢措施。助動自行車報廢辦法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時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   (二)不準在機動車道上駕駛;   (三)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助動自行車;   (四)不準駛入機動車專用道路;   (五)不準帶人和拖帶車輛;   (六)裝載物品重量不準超過30公斤,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1.5米,長度不準超出車身,寬度不準超出車把;   (七)不準轉借、涂改或者偽造行車執照和操作證;   (八)醉酒時不準駕駛。  第二十條 持有市區號牌的助動自行車,不得過戶給除浦東新區(內環線以外地區)、寶山區、嘉定區、閔行區以外的市區常住戶籍的人員;過戶給符合郊區號牌申領條件的受讓人,過戶后的市區號牌更換為郊區號牌。   持有郊區號牌的助動自行車,可以過戶給符合郊區號牌申領條件的受讓人,但不得過戶給市區常住戶籍的人員。   轉讓助動自行車,必須通過調劑商店、舊車交易市場或者拍賣行進行。轉讓后的助動自行車,由受讓人憑本市居民身份證、轉讓成交憑證和出讓人退還牌照憑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處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處20元罰款;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處5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九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在自行車上加裝汽油發動機或者其他驅動裝置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汽油發動機或者其他驅動裝置。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部門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5日內,應當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沒有規定的有關事項,按其他有關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公安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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