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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法院最新判決,上海松江法院最新打架斗毆事件判決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5-04 02:49:07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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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松江法院最新打架斗毆事件判決

一般有兩個標準,第一是看雙方的責任大小,第二是傷情。
可以到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網上裁判查詢地址(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ww.court.gov.cn/zgcpwsw/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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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T康達爾股票咨詢

*ST 康達(000048)嚴重虧損股。 據日線圖,5月14日MACD線(趨勢型平滑異同平均線)出現買入黃金交叉點,隨后逐日攀升,21日收盤7.23升0.34(漲幅4.93%),SAR線(停損型拋物線指標)仍是持股紅點信號未出現賣出綠點信號。 但由于*ST康達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自2007年5月22日起停牌。 ( *ST 康達與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陸家浜營業部國債交易侵權糾紛一案,2006年10月9日,上海中院作出了(2005)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敗訴,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7年5月18日,公司收到了上海高院(2007)滬高民二(商)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上海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以后情況怎樣,估計“兇多吉少”。如果復市,視具體情況適當減倉或全部拋售再換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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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楊浦區人民法院

  案件的具體情況如下:(希望能有用)  2003年7月7日下午,復旦大學學生姜揚托與三位同學在歐尚超市中原店購物時,因姜揚托的同學將一把牙刷掉落在自動扶梯右側的人工綠色草坪上,姜揚托為撿拾該牙刷手撐不銹鋼欄桿翻越躍入人工草坪。由于人工草坪下系不能承重的石膏板,姜揚托遂直接墜落至一樓倉庫地面而受傷。經鑒定:姜揚托因高處墜落造成高位截癱,其損傷已構成交通事故一級傷殘,傷后需終身護理依賴。2003年10月29日,姜揚托訴至楊浦區法院,要求賠償。2004年11月25日,法院判決歐尚超市賠償姜揚托各類損失共計432314.69元。  2005年4月26日,姜揚托再次訴至法院,要求歐尚超市賠償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10月6日期間的繼續治療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輔助用具等合計人民幣140213.23元。  而被告歐尚超市則提出:本案中,沒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自2004年7月起至今,原告姜揚托必須或者只能長期居住在溫州市中醫院或溫州市康復醫療中心,也沒有任何有效的病歷和相關資料準確反映原告接受的是怎樣的治療以及費用支付的詳細情況,更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原告在經過所謂的“治療”以后,目前的狀況比定殘之時已經有了明顯的改善。  原告所受到的損害并非是可以調換的人體器官,或通過整容手術可以予以改善的,或通過康復治療能夠降低原告的傷殘等級。現在各省、市、區甚至街道社區,均設有殘聯和下屬的康復活動中心,對殘疾人的康復和相互交流提供一個免費、積極的交流平臺。雖然原告及其家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原告放棄上述社會福利,每個月花費昂貴的費用去住院,這不僅超過了一個正常企業的承受能力,也不合理地加重了責任人的賠償義務。綜上所述,被告除了同意額外承擔三張飛機票退票費及原告新主張的殘疾用具費和按照20年期限一次性結算護理費外,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審理中,原、被告均同意按照20年的期限并扣除前次判決已支付部分護理費一次性支付清護理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已對護理理的期限及支付方式達成一至意見,法院予以準許。殘疾輔助器具費問題,由于歐尚超市同意進行更新,并同意扣除前次判決中已承擔的部分,余款愿意按責任份額承擔,也愿意按責承擔原告三張飛機票退票手續費,法院批準。關于姜揚托提出的后續治療的治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請求,法院則認為,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治療所需的費用。  同時,對于傷者的后續治療的必要性、合理性、必需性,應從對損害結果治愈的可能進行綜合評定以及治療效果上進行評定。姜揚托受到損害后,經上海長海醫院、長征醫院、上海市職工康復醫院、溫州市中醫院積極治療,并未能使病情有所好轉和改善,經第一軍醫大學珠江醫院施行目前較為先進的干細胞移植手術,病情仍未有起色。可見在目前的醫學條件下,姜揚托所受損害是無法治愈及改善的。也因此,司法鑒定中心評定姜揚托為一級傷殘。雖然,姜揚托及其家屬不惜一切代價求得原告康復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原告仍然前往已經證明無法治愈或改善其損傷的康復中心并花費巨額費用來要求歐尚超市承擔,卻是不合理的。而且原告方僅提供醫療費單據,卻未能提供相應的治療項目清單,也拒絕就治療的效果進行評(鑒)定,是為證據不足。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的后續治療醫藥費及相關的交通費、住宿費,法院難以支持。  據此,2005年2月15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歐尚超市賠償原告姜揚托護理費179952.80元(計算至2023年6月)并支付姜揚托殘疾輔助器具費2830.40元和飛機票退票手續費76.80元;對于姜揚托要求歐尚超市賠償繼續治療醫療費(包括外購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家屬及陪護人員住宿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楊浦區人民法院

4,勞動合同糾紛判決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1159號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史繼紅,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周志宏,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信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經理。委托代理人張何心,上海李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張某某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69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繼紅、周志宏,被上訴人上海信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何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某、信德公司之間因工資支付等事宜發生糾紛,張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信德公司提出管轄異議,后該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張某某的仲裁請求為:1、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工資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65,000元;2、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05,000元;3、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墊付的辦公費用150,000元;4、補繳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綜合保險。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0年11月11日裁決對張某某的仲裁申請不予支持。張某某不服,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判決信德公司:1、支付張某某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工資155,000元(以每月5,000元計算31個月);2、支付張某某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10,000元;3、支付張某某墊付的交通費、快遞費等辦公費用49,140元;4、為張某某補繳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綜合保險;5、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原審法院認為,案件的首要爭議焦點為張某某、信德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主要內容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對其進行管理并支付對價。身份隸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勞動者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和支配。信德公司的住址在上海,張某某自述其工作地點在位于北京京友公寓的北京辦事處,但沒有證據證明信德公司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也沒有證據證明京友公寓系由信德公司所有或承租,相反,由張某某提供的證人楊寧出庭作證時陳述“北京辦事處”所處的京友公寓系張某某名下的房產,且信德公司事實上也從未支付過房租。張某某在北京“上班”,信德公司未對其進行考勤,也沒有對其進行管理或約束。張某某與信德公司之間沒有訂立過勞動合同,信德公司從未為張某某辦理過招退工手續、從未繳納過社會保險。張某某在長達三年左右的時間里未領取過工資,也無證據證明其向信德公司主張過工資,顯然不符合常理。張某某又自述“工作期間”為信德公司墊付了較多費用,在公司拖欠工資的情況下,仍為公司墊付大額費用,這更不符合常理。張某某提交的名片、收據等證據均無法證明其系信德公司員工。張某某有其他人員的銷售合同也不能就此證明張某某與信德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張某某提交的授權書落款處的印鑒真實性無法確認,且即使是真實的,也不能證明張某某系信德公司員工。綜上,張某某主張其與信德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張某某據此要求信德公司支付工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墊付費用及繳納綜合保險等訴訟請求,原審法院難以支持。據此判決:對張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后,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張某某上訴稱,張某某與信德公司的勞動合同手續雖不健全,但雙方實際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首先、張某某受聘擔任信德公司分管市場銷售與業務開拓的副總經理,張某某提供的勞動是信德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次、2007年5月雙方約定張某某的月薪為5,000元。第三、張某某的主要辦公地點在北京辦事處,由于張某某的工作需要經常出差,工作時間不限于每天八小時,故張某某并不是不受信德公司管理。第四、張某某以信德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并由信德公司承擔結果。綜上,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請。被上訴人信德公司辯稱,信德公司從未聘用張某某作為公司的副總經理,亦沒有授權張某某代表公司開展業務。公司在北京無辦事處,張某某所稱其在北京的工作地點系張某某自己的住處。綜上,信德公司同意原審法院的判決,請求駁回張某某的上訴請求。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勞動關系是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性質,兼有平等關系和隸屬關系的社會關系,在張某某與信德公司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信德公司亦未支付過張某某工資的情況下,若要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必須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系。本案中,信德公司不對張某某考勤,張某某的工作時間自由,顯然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同時,張某某所謂的工作地點亦系其自己的房產,張某某并無證據證明信德公司租賃該房產作為北京辦事處,故張某某稱其為信德公司北京辦事處工作,本院難以采信。從雙方財產關系予以考察,根據張某某陳述,信德公司未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工資,亦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信德公司始終不履行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張某某仍長期為信德公司提供勞動,甚至為信德公司墊付較多費用,本院認為不符合常理。現僅憑張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原審法院對于張某某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訴請均不予支持,并無不當。至于基于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雙方可另行處理。綜上所述,張某某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 : 陳櫻代理審判員 : 鄭磊代理審判員 : 周衛娟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書記員 : 吳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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