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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溫天氣運輸液化氣規定,運輸液化氣有哪些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2-24 15:39:35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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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運輸液化氣有哪些規定

液化氣運輸車輛需要另外辦理危險品準證。 使用汽車從事瓶裝液化氣運輸屬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十條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應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取得道路運輸許可。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實施處罰。車況要達到一級標準。并辦理相關的危險品運輸許可證。車輛要配備司機(需要有危險品運輸上崗證)、押運員(需要有危險品押運員證)。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規定,不管經營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還是非經營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都必須取得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 第十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運輸液化氣有哪些規定

2,上海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2020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液化石油氣管理,維護液化石油氣用戶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是指以丙烷、丁烷等為主要成分,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液化氣的規劃與建設、經營與服務、供應與使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液化氣的生產和進口,液化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以及切割、焊接作業燃料的使用,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管理原則)  液化氣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合理布局、保障供應、節能高效、方便用戶的原則。第五條 (管理部門)  市建設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液化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液化氣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業務上受市建設管理部門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建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本轄區液化氣安全隱患排查、電子標簽查驗、安全問題報告和相關處置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市場監管、公安、交通、商務、應急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六條 (安全宣傳)  市、區建設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安全和節約使用液化氣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安全和節約使用液化氣的意識,提高防范和應對液化氣事故的能力。  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基本知識的宣傳。第七條 (科研開發)  本市鼓勵液化氣經營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液化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液化氣安全供應和服務水平。第八條 (規劃編制)  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市液化氣專項規劃。市液化氣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液化氣氣源、供應方式、供應規模、設施布局、設施建設時序和安全保障等內容。  區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規劃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市液化氣專項規劃,編制本區液化氣專項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各區實際情況,對區液化氣專項規劃的編制予以指導。第九條 (設施用地和建設)  經確定的液化氣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液化氣設施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標準。第十條 (設計施工)  液化氣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從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裝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安裝許可證書。第十一條 (許可制度)  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液化氣經營企業設立液化氣供氣站點,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液化氣設施。液化氣經營企業確需改動液化氣設施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設施改動許可。  禁止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第十二條 (企業安全管理)  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液化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液化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做好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的保養、檢測、維修等工作,確保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的正常完好和安全運行。  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液化氣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和防范,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防沖撞、視頻監控等技防設施。第十三條 (統一配送)  本市實行瓶裝液化氣統一配送,由用戶向瓶裝液化氣企業預約訂氣,瓶裝液化氣企業負責在規定時限內將瓶裝液化氣配送至用戶,并進行接裝和安全檢查。  瓶裝液化氣企業統一配送的經營服務、安全管理等內容,應當納入企業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監管系統,加強對瓶裝液化氣配送全過程的實時監管。  本市推進完善以提升安全和效率、方便用戶為導向的瓶裝液化氣集約化配送服務模式。

上海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2020

3,上海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液化石油氣的管理,維護液化石油氣生產單位、供應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燃氣事業的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是指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份,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體。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液化氣的生產單位、供應單位和用戶。  液化氣供應單位分為營業性液化氣供應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和非營業性液化氣供應單位(以下簡稱自管單位);液化氣用戶分為家庭用戶和單位用戶。  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向社會銷售液化氣業務的單位;自管單位是指向本單位職工供應液化氣,不向社會銷售液化氣的單位。第四條 發展液化氣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五條 上海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燃氣管理處(以下稱市燃氣管理處)負責本市液化氣的具體管理。  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液化氣的日常管理,業務上受市公用局領導。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由縣人民政府指定。  本市公安、勞動、工商、交通運輸、港監、物價、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助做好液化氣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公用局負責本市液化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本市液化氣事業發展規劃,確定發展原則;  (二)負責經營單位開業、歇業的審核和自管單位開辦的審批;  (三)負責新建、改建、擴建液化氣供應單位站點設施的審核;  (四)負責液化氣出入本市市境的管理;  (五)負責對液化氣供應單位的行政管理;  (六)組織液化氣灌裝工、泵房操作工的崗位培訓;  (七)負責液化氣供應狀況的綜合統計;  (八)組織液化氣行業的技術交流;  (九)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液化氣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七條 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液化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市液化氣發展規劃,編報本地區液化氣事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對本地區經營單位開業、歇業和自管單位開辦的初審;  (三)負責對本地區液化氣供應單位的行政管理;  (四)負責本地區液化氣供應狀況的綜合統計;  (五)協助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液化氣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二章 氣源管理第八條 本市對液化氣氣源實行統一管理,保證本市用戶正常用氣的需要。  液化氣生產單位必須完成供應本市液化氣的計劃。第九條 凡運輸液化氣出入本市市境的,必須持有市燃氣管理處核發的《上海市液化石油氣出入市境許可證》(以下簡稱《出入市境許可證》)。其中,本市液化氣供應單位向外省市單位供應液化氣的,必須經市公用局批準。第十條 本市液化氣供應單位從外省市運輸液化氣進入本市市境的,憑《上海市液化石油氣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或《上海市液化石油氣自管許可證》(以下簡稱《自管許可證》,向市燃氣管理處辦理《出入市境許可證》。第十一條 外省市單位從本市液化氣供應單位運輸液化氣出本市市境的,由需方持液化氣供應合同和市公用局同意液化氣運出本市的批準文件,向市燃氣管理處辦理《出入市境許可證》。第十二條 液化氣生產單位和以液化氣為生產原料的其他企業,因生產需要運輸液化氣出入本市市境的,液化氣生產單位每季度一次向市燃氣管理處辦理《出入市境許可證》;以液化氣為生產原料的其他企業憑供應合同向市燃氣管理處辦理《出入市境許可證》。第十三條 市燃氣管理處接到運輸液化氣出入本市市境的申請后,經審核合格后,必須當日發給《出入市境許可證》。申請單位憑《出入市境許可證》向市公安、港監部門辦理化學危險物品準運證。第三章 供應管理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液化氣供應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液化氣供應單位的站點設置符合本市液化氣發展規劃;  (二)有來源穩定和符合標準的液化氣;  (三)有符合國家、本市有關技術標準的固定站點設施;  (四)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壓力容器、安全附件;  (五)有防火防爆責任制度;  (六)有與液化氣供應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七)有熟悉液化氣技術的專職管理人員;  (八)經營單位須有內容完備的營業章程。

上海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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