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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 不準開除工傷,關于公司開除員工的法律問題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3-17 01:22:01 編輯:大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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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公司開除員工的法律問題

1. 直接向勞動監管部門投訴解決2. 工傷或者職業病是不能被開除的,最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非工傷或者非職業病,也是有法定醫療期的。3.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 公司開除你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必須支付你相應的補償金,以及11月份的工資。
如果你請了病假,而且還在醫療期內,公司不能擅自開除勞動者,否則屬違法行為,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以及損害賠償金。

關于公司開除員工的法律問題

2,七八級工傷上不了班的單位有權開除你嗎

不能開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七八級工傷上不了班的單位有權開除你嗎

3,關于勞動法工傷康復期間能否被辭退或者被調離其它崗位

《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不能辭退工傷的人,如果強制解除就屬于違犯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除給予解除補償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例如生活補助,后續治療,傷殘賠償等因工傷引起的一系列賠償。所以公司一般是不會和因工傷的員工解除合同的。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诎耸邨l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工傷醫療期見或者是勞動能力鑒定下來確定為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具體內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因此發生工傷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豆kU條例》對于職工因公致殘的等級不同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五級、六級傷殘,除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外,還規定了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但對于七級到十級傷殘的職工對安排工作沒有具體規定。

關于勞動法工傷康復期間能否被辭退或者被調離其它崗位

4,工傷認定時間內廠方可不可以辭退工人

工傷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合同。公司辭退是違反《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法》的?!勺稍冑N吧,咨問勞動問題。
不可以的,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勞動法,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法協商的勞動者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關于工傷的新政策 有些不清楚

 ■ 新規特點   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二是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三是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四是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五是提高了部分工傷待遇標準;六是減少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項目、增加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等。 不同傷殘級別補助都有提高   【關鍵詞】傷殘補助   條例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專家解讀】通過對比2003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發現,修改后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一二三四級傷殘一次性補助金提高了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在2003年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修改后,不少市民覺得最合理,最體現社會關懷的就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原來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現在改成了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體現了不同地域賠償標準的統一,實現“同命同價”,可以說體現了對工傷受害者的安撫。   上下班工傷認定還要看責任   【關鍵詞】認定范圍   條例規定:第十四條(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專家解讀】2003年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是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之一,原來的規定可以說只要是受到機動車事故的,無論責任在哪一方,受傷了就可以納入認定的工傷情形之中。   修改后的對工傷的認定范圍作了調整,首先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到了工傷的認定范圍之內,同時新修改條例更注重責任認定了,其中明確“非本人主要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即使受傷了也不能算工傷。   外地就醫伙食費用由基金出 【關鍵詞】伙食補助   條例規定:第三十條 第四款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專家解讀】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而修改后的這部分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這樣對報銷比例不再限制于70%。

6,受過工傷的員工公司是不是不能開除

只有因工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鶕秳趧雍贤ā贰 〉谒氖l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渲邢嚓P: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谒氖粭l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脺p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員工工傷期間,單位是不能開除員工的,除非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單位也不得以工傷事故而辭退受傷員工,在工傷事故中員工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在工傷醫療期,是不能開除的。如果不是醫療期,嚴重違紀還是可以正常開除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勞動中受傷 單位沒算工傷反以病假太多辭退

1、勞動者可以在工傷發生后一年內自己到勞動局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在病情穩定的情況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被認定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力后,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辭退勞動者。2、被認定為工傷年后,勞動者的病假就不存在了;且,每個勞動者根據在企業連續工作年限,都享有不同的病假期限,所以如果勞動者認為自己的權益被侵犯時,勞動者可以收集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或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萌藛挝晃窗辞翱钜幎ㄌ岢龉J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凑毡緱l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萌藛挝晃丛诒緱l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相關: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谌龡l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本人去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工傷之后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另外,如果你還在停工留薪期內的話,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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