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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件25產業,退二進三 什么意思有上海市關于這方面的說明文件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2 13:31:24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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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二進三 什么意思有上海市關于這方面的說明文件嗎

“退二進三”是指:在產業結構調整中,縮小第二產業,發展第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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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二進三 什么意思有上海市關于這方面的說明文件嗎

2,上海市 有多少種行業 分別是什么行業 越詳細越好 希望知道的人告訴一

上千個以上,可以看看這個 前瞻產業研究院 的研究報告統計,很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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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關于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非本小區業主是否能擔任業

沒有具體規定,看參考的文件為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關于加強本市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規范化建設的若干意見》http://www.pmedu.org/laws/201309/14042.html從該文件中可以得知,業主為房屋所有權人,業主委員會成員是從業主中產生,非本小區業主是不能擔任業委會主任的。

上海市關于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非本小區業主是否能擔任業

4,上海產業轉移結構調整有哪些

近五年,上海加快產業結構轉移與調整,連續關停359家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企業。平板玻璃、鐵合金行業整體退出,小化肥、小水泥、小冶煉行業陸續退出。“十一五”期間,本市重化產業占整個工業總產值的比重從24.1%下降到21.6%,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四千六百多項、節約標煤八百萬噸。   楊樹浦路到底,定海橋邊,成片紅磚鋸齒形建筑,與周圍灰白工業建筑形成強烈色差。支躍蓓的辦公室就在這片紅樓內。5年前,她是上海第十七棉紡織廠的黨委書記;現在她是上海國際時尚中心園區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總監。   同樣的地方,不同的風景。從棉紡廠調整為時尚中心,從棉絮飄飛的廠房變成濱江新地標,支躍蓓感嘆地說,不調整,企業沒出路。   機器轟鳴聲漸漸隱去   2007年3月25日,支躍蓓永生難忘。那一天,機修工一遍遍擦拭機器,用油布蓋好;紡織工包起邊角料,走出車間。幾乎所有工人都“眼淚水嗒嗒滴”———上海紡織行業最晚調整的十七棉,最終也不得不告別已相伴數十年的楊樹浦路。   “我2002年調進廠時,紡織行業很不景氣,十七棉在業內名列前茅,幾經調整,還有4500多名員工、7萬紗錠。”支躍蓓回憶說,每到下班,紡織工人魚貫而出,135路公交站“擠破頭”,堪稱街頭一景。“在紡織車間干過的人一般嗓門都很響,因為整天被機器轟鳴聲包圍,必須扯著嗓子喊話。”   隨后幾年,十七棉艱難度日,同處一條路的九棉、十二棉相繼停產關閉。“2006年,調整方案出爐:整體搬遷至江蘇大豐,在原廠址打造時尚產業園。   支躍蓓經歷了轉身全過程:不舍,這里承載了上海紡織太多輝煌,更見證了一代紡織人的青春;痛苦,卻不能放棄,否則企業越來越不符合城市的功能定位,與上海發展格格不入;但也很新奇,目睹臟兮兮、鬧哄哄的紡織車間能變成霓虹閃爍的秀場、設計工作室。   5年,支躍蓓始終留守,從停產、搬遷、員工分流到新規劃立項、設計、改造、招商……每一步都走得艱難,但她依然堅持前行。 文章出處:http://www.jie08.com/news/cyzhuanyi/945.html

5,滬建市管201554號社會保險費率生產工人的費率是變動的嗎

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關于調整社會保險費取費和繳交核付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滬建市管[2015]54號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本市建筑業外來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維護外來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社會保險費取費和繳交核付辦法的通知》(滬建管[2014]1065號)的要求,現對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中社會保險費取費調整如下:   一、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規費項目中列支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包括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的社會保險費,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社會保險費取費費率固定統一。投標人在投標時分別填報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的社會保險費金額,兩項合計后列入評標總價參與評標。   二、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規費項目中的社會保險費應以分部分項工程、單項措施(可計量措施項目)和專業暫估價的人工費之和為基數,乘以相應社會保險費費率(市政養護、綠地養護仍以人工費為基數)。其中,專業暫估價中的人工費按專業暫估價的20%計算;社會保險費費率中管理人員部分為5.55%,其余為生產工人部分。   三、水利工程相關費率由市水務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另行發布。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對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中社會保障費報價及評審方法的監管工作規則》(滬建市管[2012]82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社會保障費評審規則的通知》(滬建市管[2014]2號)廢止。凡發布之日前已發出招標文件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設項目,仍按原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執行。  附件: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中的社會保險費費率表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 2015年5月11日附件: 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中的社會保險費費率表 工程類別計算基礎計算費率備注管理人員生產工人合計建筑和裝飾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單項措施和專業暫估價的人工費之和5.55%23.86%29.41%安裝工程23.59%29.14%市政工程土建26.61%32.16%安裝23.59%29.14%軌道交通工程土建26.61%32.16%安裝23.59%29.14%公用管線工程25.48%31.03%園林工程園林綠化26.26%31.81%園林建筑23.86%29.41%民防工程23.86%29.41%房屋修繕工程27.11%32.66%市政養護土建人工費32.05%37.60%含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越江隧道、黃浦江大橋機電設備33.55%39.10%綠地養護28.39%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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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市關于實行建筑工程使用預拌商品砼的通知

關于印發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取號 AB4101058-2004-072 載體類型 光盤 發布機構 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文件編號 滬建材辦(2003)第002號 記錄形式 文本 公開類別 主動公開 關鍵詞 內容描述 滬建材辦〔2003〕002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滬建建〔2002〕656號《關于在本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商品)砂漿的通知》,適應本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商品)砂漿的需要,強化文明施工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工程質量,現將《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產品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建材業管理辦公室 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適應本市建設工程用砂漿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態環境、保證預拌(商品)砂漿的生產質量和工程質量,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和《關于在本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商品)砂漿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商品)砂漿,是指由專業廠(站)生產的,用于建設工程各類砌體砌筑、面層抹灰和飾面材料助灰等砂漿拌合物。 第三條 本市對建設工程用預拌(商品)砂漿實行認定管理。凡在本市建設工程中使用的預拌(商品)砂漿,應當取得《上海市新型建設材料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生產單位憑《認定證書》向市建委領取本市建設工程材料準用證。 第四條 上海市建材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材辦)和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是本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和使用的監督管理部門。上海市建筑材料發展應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材發展辦)和上海市建筑材料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建材質監站)受市建材辦的委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市預拌(商品)砂漿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基本條件"和"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基本條件"(見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條 辦理申請《認定證書》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申請表[預拌(商品)砂漿]》(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現行產品標準和質量保證書; (四)具有相應檢測資格的機構出具的1年有效期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 第七條 申辦《認定證書》手續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辦企業填報一式兩份的《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 (二)市建材發展辦應當對申辦企業提交的資料當場進行核對,凡符合要求的,當場在兩份《申請表》上加蓋"預拌(商品)砂漿申請資料受理章",其中一份交由申辦企業保存,一份留市建材發展辦存檔。凡申請資料經核對不符合要求的,說明理由并當場予以退回; (三)市建材發展辦應當自同意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委托組織專家評審,市建材發展辦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提出初步認定結果,報市建材辦認定; (四)市建材辦將在收到認定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工作,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認定證書》; (五)市建材發展辦通知申辦企業領取《認定證書》。市建材辦將不定期向社會公告獲得《認定證書》的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名單。 第八條 市建材發展辦應當對持證企業建立"新材料監管手冊",將企業的日常管理、推廣應用和社會監督投訴等情況記錄在"新材料監管手冊"中。 第九條 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認定證書》批準的范圍進行生產和經銷,每批預拌(商品)砂漿必須向用戶提供產品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證書。 第十條 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的《認定證書》有效期為2年。在期滿前3個月,《認定證書》持有人應當向市建材發展辦提出更換申請;市建材發展辦應當在期滿前1個月內完成對持證企業的核驗工作。經復驗合格的,重新換發《認定證書》;復驗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請的,由市建材辦公告其《認定證書》失效。 第十一條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持證企業發生下列變更情況之一時,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建材發展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變更證明資料,由市建材發展辦復核符合要求后報市建材辦審批,對相應事項予以變更: (一)企業名稱變更; (二)生產工藝、主機設備等主要生產條件變更; (三)產品規格型號等變更; (四)生產、經營場地或者企業注冊地變更。 第十二條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市建材發展辦應當對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市建材質監站應當對進入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預拌(商品)砂漿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預拌(商品)砂漿持證企業經日常監督檢查其經營行為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市建材發展辦或者市建材質監站應當責令持證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復檢仍不合格的,市建材辦將予以通報,并注銷其《認定證書》。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預拌(商品)砂漿持證企業的產品質量兩次夜元左不合格的,市建材辦將注銷其《認定證書》。 凡被注銷《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辦《認定證書》。 國家或者本市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預拌(商品)砂漿質量抽查不合格的,視同日常監督檢查不合格。 第十三條 《認定證書》每年復驗一次。市建材發展辦在每年12月份辦理《認定證書》年度復驗。持證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緩辦理《認定證書》年度復驗手續,并予以通報批評: (一)兩次經營行為監督檢查不合格或者一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二)經查實,申請資料嚴重失實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認定證書》的; (四)"新材料監管手冊"中不良行為超過三次的; (五)《認定證書》有效期內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備相應檢測資格的機構出具的、每年兩份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的。 第十四條 《認定證書》持證企業應當按月統計產品生產、銷售量,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建材發展辦報送;市建材發展辦應當在每月15日之前匯總統計和整理分析,并報送市建材辦。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建材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技術條件 附件2: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基本條件

7,上海市實行垃圾分類

上海市民,垃圾分類。人人參與,愛國愛家,利國利民。
[法規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單位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固體廢棄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單位生活垃圾。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別按照《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市容環衛局指導。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減量化)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可重復利用產品,政府有關部門在采購產品時應當優先購買可重復利用產品。  本市生產、銷售的各類商品應當避免過度包裝。對列入限制包裝目錄的產品,其包裝物比例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具體限制包裝產品目錄以及包裝物比例要求由市經委會同市市容環衛局等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各農貿市場、超市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做好凈菜上市的工作,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六條(資源化)  本市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工作中廢棄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廢品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利用。  市經委應當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做好廢品回收網絡建設。  第七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產生單位負責;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設置規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  第十條(產生申報)  新產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委會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局申報。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并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內的收運單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頒布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作業服務標準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收運。  第十二條(收運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十三條(收運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和作業服務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運生活垃圾;  (二)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應當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生活垃圾應當采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收運,車輛、船舶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第十四條(中轉站)  市、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手續。  生活垃圾在中轉站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生活垃圾中轉站內產生的滲濾水,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對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中標單位頒發處置作業服務資質證書。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六條(處置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投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市容環衛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七條(處置方式確定)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  第十八條(處置規范)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維護處置場(廠)內外環境整潔。  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處置場(廠)排放污染物期間,處置單位應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定期檢測,每季度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領取本市最低社會保障金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以減繳、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免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數據報送)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帳,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收運、處置情況報送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收運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收運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去向;生活垃圾處置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和數量。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運、處置數據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局。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停業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收運、處置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停業。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擅自停止作業服務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或者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應急機制)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運和處置系統。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在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無法正常進行收運、處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無主垃圾處理)  對丟棄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無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運單位清除和收運。  第二十四條(設施關閉核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區市容環衛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意丟棄、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運、處置;  (三)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需要時,可以向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實施監督檢查時,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評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評議制度,每年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進行評議,評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業服務規范的遵守情況;  (二)具備從業條件的情況;  (三)臺帳建立和數據報送情況;  (四)受行政處罰的情況;  (五)作業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評議單位、公眾和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被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在收到評議通知的15天內向市市容環衛局申請復核;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15天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之申請單位。  第二十八條(對評議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收運單位被連續兩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收運生活垃圾。  處置單位被連續三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處置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處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運協議或者處置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招標。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內不按規定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72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置單位未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一款規定,未提交檢測報告、未建立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位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收運、處置擅自停止收運、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條第二款規定,收運或者處置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收運或者處置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規定,中轉站內排放的滲濾水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垃圾不分類,全民要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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