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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列,上海晚婚晚育年齡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2 12:06:45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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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晚婚晚育年齡規定是怎樣的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男職工25周歲,女職工23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的。第三十三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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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婚假有效期是多少

1、法定婚假為三天/2、符合晚婚的可以增加婚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3、關于婚假有效期,沒有明文規定的。
勞動法沒有對婚假的有效期作出規定,用人單位可在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將員工應當合適休婚假寫入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員工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一般來說員工在結婚當年應當休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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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二胎刨腹產產假是多少天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為98天,其中產前可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至于生育延長假,由于各省市的規定不同,你可按《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的執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2016年北京產假擬增至128天。2016年1月8日,北京市政府法制辦正式對《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公開征集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配偶陪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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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家法定婚假多少天上海

上海市的婚假為10天,也就是在國家統一規定的3天基礎上再加7天。《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上海婚假是多少天怎么算的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7天。 4.育婦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延長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5.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6.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7.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8.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護理假、產假期間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工齡計算、晉升、調級。文件依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市政府2004年33號令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6,上海計劃生育政策

再婚夫妻,若前一段婚姻有過生育史的,將不能做再生育審批,與獨生子女無關。若超生進行征收,那么是按照你們你們實際年收入的的3倍征收,并會向你們單位通報,你們單位如果有評文明單位之類的就一票否決沒有了,至于你們單位對你們的處罰就要看個別單位了。
樓主,你參考 上海計劃生育條例中的一條;----對無計劃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前一年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收入的三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但對前一年實際年經濟總收入高于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各按其實際年經濟收入的三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則以四至六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計劃外生育費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于計劃外生育費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對超過三年仍未繳納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點五的滯納金;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三)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不符合的話,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會撫養費外,給予以下處理:(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二)持有《光榮證》的,應退回《光榮證》,終止憑證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所享受的獎勵; (三)系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系其他人員的,所在單位可以給予紀律處分;上海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 生育第二個子女不符合規定的,按下列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統計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7,上海孕期單位放產假多長時間

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歸納一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單位無權剝奪,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 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補充一點:   產假90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的[編輯本段]新勞動法規定的產假相關條款  5.4.1 產檢假  ·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5.4.2 產假  ·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后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 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 順延。(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休假條例都在這,你自己對比一下,能休哪些假期
正常假期90天,晚婚晚育加30天,如果剖腹產,加15天
女:23歲 男:25歲 女方:產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子證又加15天,總共150天 男方:7天 薪水按照基本工資算,獎金沒有。
正常假期90天,如果剖腹產,1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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