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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包管理辦法,滬建交2011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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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滬建交2011970號

滬建交〔2011〕970號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關于實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通知各區縣建設交通委,各相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1]111號)要求,根據本市建設工程實際,將本市有關實施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現場帶班檢查工作制度,明確帶班檢查的職責權限、組織形式,檢查內容、方式以及考核辦法等具體事項。  (二)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項目總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企業法人代表、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應當持有“A”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三)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應當到企業所屬的每個工地開展帶班檢查,其次數每月不少于一次;總的帶班檢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項目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或工地出現險情和重大隱患的,企業負責人應當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對日常管理狀況差的施工現場,應當增加帶班檢查頻次。  (四)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檢查記錄(詳見附表一)應分別在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留存,并報施工現場監理備案,沒有實施項目監理的報項目建設單位備案。  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要求  (一)項目負責人是指建筑施工總包、專業分包企業項目經理和勞務分包企業項目管理人;監理企業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  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和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為備案合同明確的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不得擅自變更。  (二)項目負責人應當確保每月在現場帶班生產的實際時間不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不得擅自脫崗。  項目經理不在崗時應書面委托持有“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  格證書的人員代行其承擔管理工作(勞務企業除外),被委托人應相對固定,書面委托應報建筑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備案并現場留存備查。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不在崗時應書面委托持有《安全監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代行其承擔管理工作,被委托人應相對固定,書面委托應報監理企業、建設單位備案并現場留存備查。  施工現場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出現災害性天氣或發現重大隱患、出現險情等情況時,項目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在崗帶班。  (三)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考勤制度。各單位應當有專人進行考勤,帶班人員名單每天應當在工地內進場的主要通道處進行公示。帶班情況應當予以記錄(詳見附表二)。  (四)總包單位應對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進行考核,并作為對其安全生產標準達標的評判依據之一;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到崗情況進行復核,并對帶班情況予以記錄(詳見附表三),并作為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標準達標的復核依據之一。建設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帶班生產的實施。  三、監督檢查和處理  (一)監督檢查重點  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現場帶班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1、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每月帶班檢查記錄;  2、項目負責人現場帶班生產考勤制度,包括帶班檢查記錄、考勤公示;  3、監理企業對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和項目經理帶班生產的復核記錄;  4、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的履職情況,特別是隱患整改和治理情況。 (二)監督處理  1、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帶班生產,責令限期整改,并參照《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動態考核管理試行辦法》,實施動態考核記分2分處理;現場隱患嚴重的,應責令整改并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發生事故的,將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2、建筑施工企業帶班制度與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標準化季度確認以及企業年度考核掛鉤,并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審核的內容。  附表:1、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記錄     2、上海市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記錄表     3、上海市建設工程總監(總監代表)帶班生產情況記錄表 備注:附表請去所給鏈接處自行下載

滬建交2011970號

2,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管理條例

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1992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9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關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2次修正;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 則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一)組織制定本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二)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規范;(三)建立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交易市場;(四)負責建筑市場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專業建設工程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本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公安消防、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從事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誠實守信、有序競爭的原則;禁止以任何形式壟斷建筑市場,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建筑市場秩序。建筑市場管理應當堅持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的原則。 建筑市場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和交易活動的規章制度,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督促會員依法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第二章 市場準入和建設許可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注冊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出租、出借注冊執業證書或者執業印章;(二)超出注冊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三)在非本人負責完成的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發包前,持有關文件,向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建設工程報建所需資料齊全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當場予以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所需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辦理報建手續所需資料。 建設工程開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未經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文件的編號、工程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合同工期、項目經理等事項。 第三章 工程發包與承包 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的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包單位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滿足發包所需的資料或者文件;(三)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應當具有施工圖設計文件。但是,建設工程技術特別復雜或者需要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除外。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可以全部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實行工程總承包;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發包單位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建設工程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之外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政府特許經營項目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投資人,投資人具有相應工程建設資質且自行建設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 具備勘察、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工程的,可以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工作。在建工程追加附屬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體加層工程,原承包單位具備承包能力的,可以將工程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直接發包給原承包單位。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鼓勵使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招標示范文本。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招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業務相適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可以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聯合體協議,確定一方作為聯合體主辦方,并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應當在各自的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資質類別相同但資質等級不同的企業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承包單位的資質許可范圍承接工程。已經參加聯合體的單位不得參加同一建設工程的單獨投標或者其他聯合體的投標。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施工,在主體結構工程施工中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二)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配備本單位的管理人員;(三)加強施工現場質量和安全管理;(四)自行采購、供應主體結構工程的主要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合同中對分包工程、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供應方式等內容予以明確。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的監管。 建設單位需要在施工總承包范圍內確定專業分包單位或者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與總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并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確定的專業分包單位或者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并由總承包單位進行相關工程款項的結算和支付。建設單位需要將施工總承包范圍外的專業工程另行發包的,應當事先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約定現場管理方式。采取前兩款發包方式的,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承包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單位的責任。 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接建設工程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借用他人資質或者以他人名義承接工程;(二)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承接工程;(三)參與有利害關系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建設項目的投標;(四)提供偽造或者變造的資料;(五)未以投標方式承接必須投標承包的建設工程;(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承包單位不得轉包工程。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行為:(一)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其資質范圍內的全部設計或者施工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二)勘察、設計承包單位將全部的勘察或者設計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全部的施工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 施工承包單位不得違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行為:(一)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二)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實行專業分包的;(三)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再分包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于違法分包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或者造價咨詢相應資質的項目管理單位,開展工程項目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項目管理服務。項目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執業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工程項目前期策劃、項目設計、施工前準備、施工、竣工驗收和保修等階段的項目管理服務,也可以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專業服務。設計、施工單位從事項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設工程的工程總承包、設計或者施工項目。本市逐步推進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價 承接建設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項目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合同。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監理、檢測等業務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鼓勵使用國家或者本市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承發包合同的工程內容、合同價款及計價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質量標準、項目負責人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 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發包單位、委托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送工程內容、合同價款、計價方式、項目負責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發生變更的,發包單位、委托單位應當于變更事項發生后十五日內,向原報送部門報送變更信息。經依法報送并履行完畢的合同項目,方可作為業績在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增項、參與招標投標過程中予以使用。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和承包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清單計價規范編制。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實行施工招標,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并報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查。鼓勵其他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支付。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竣工結算。承包單位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發包單位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單位或者發包單位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意見。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竣工結算文件確認后三十日內,發包單位應當將雙方確認的竣工結算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工程造價信息數據標準,建立全市工程造價信息平臺。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最高投標限價、中標價、竣工結算價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可以采取投標擔保、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等擔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風險。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采用質量保證金方式的,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質量保證金預留在財政部門或者發包單位。建設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采用工程質量保險方式的,不再設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五章 市場服務與監督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管理信息系統,實施行政許可、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合同管理、注冊執業人員管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等監督管理活動。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施工作業人員勞務信息系統,向勞務用工單位提供實名登記的施工作業人員信息,并向勞務人員提供勞務用工單位的用工需求信息。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本市建設工程技術評審管理的實際需求,建立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和專項技術評審專家庫。在本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評標,以及按照國家或者本市規定開展專項技術評審活動的,應當分別從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或者專項技術評審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專家在評標或者開展專項技術評審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市有關規定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二)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三)未按照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四)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審查;(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建筑市場活動開展動態監督管理。發現企業資質條件或者安全生產條件已經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內暫停承接新業務;逾期未改正的,由許可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屬于進滬的其他省市企業的,應當提請發證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施工現場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和現場情況進行比對。 本市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庫,記載建筑市場活動中各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應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并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勵其他主體在建筑市場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建筑市場活動中各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管理,加強對失信單位和人員的監管,對信用良好的單位和人員實施便利措施。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建設領域稽查工作,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相關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未取得資質證書,借用他人資質或者以他人名義承攬勘察、設計、監理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反規定的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分別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兩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工程總承包、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二)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對違反規定的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分別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兩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工程總承包、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三)提供偽造或者變造的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四)未以投標方式承接必須投標承包的建設工程的,責令停止建筑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干預建設工程的發包和承包的;(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四)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一)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及修繕工程。(二)建筑市場活動,是指在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構筑物的裝修、拆除、修繕過程中,各方主體進行發包、承包、中介服務,訂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動。(三)政府投資,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和其他政府性資金。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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