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不得層層轉包。施工單位必須嚴格質量標準,按圖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設計。實施項目應保持計劃嚴肅性,一經審批就不得變更,特殊情況如需變更,必須經設計、審批部門同意。施工單位要有施工記錄,對已完成部分特別是隱蔽工程項目,必須經質檢人員驗收合格后才能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條 集中供水工程以及打井、集雨等較集中連片的項目,應設置永久性標志。標志要求統一樣式,標明“××縣××鎮(鄉)國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及工程簡介。
第六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所需資金(不含投勞折資),主要由國家專項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補助資金和受益群眾自籌資金共同組成。項目所在市(州)、縣、鄉配套資金必須及時足額到位。各級政府要制定和落實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金投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建立和完善農村飲水多元化融資體系。
第二十七條 國家補助專項資金只能用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各地要加強資金管理,專款專用。要大力推廣招標投標制、資金報賬制、工程施工監理制、工程材料設備等大宗物資集中采購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市(州)、縣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和審計,防止挪用、滯留資金。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完成后,由市(州)水利局商發改委組織有關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自驗。重點要對工程建設任務、質量、資金使用管理、運行情況等進行審核。項目實施單位應提交竣工報告并附決算報告、審計報告、審批文件及有關圖紙、表格等資料。自驗合格后,填寫“四川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卡”,并以村為單位建立檔案。驗收卡和驗收意見等資料由縣水利部門存檔,市(州)水利局、發展改革委聯合向省水利廳和發改委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九條 在自驗合格的基礎上,由省水利廳與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隨機抽樣進行驗收,抽驗縣不少于任務縣的50%,每縣抽驗鄉(鎮)不少于任務鄉的40%,每鄉抽驗村不少于任務村的30%。驗收結果報水利部農村水利司備案。
第三十條 對項目村驗收檢查要有受益人簽字的實際受益人口和補助資金到戶統計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為單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簽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戶為單位簽字。
第三十一條 驗收主要針對組織領導、任務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資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個方面,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內容和評分標準》進行。
第三十二條 驗收評分按百分制計算,分為四個等級,總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90分為良好,70~79分為合格,小于70分為不合格。
第三十三條 驗收結果將作為下年度項目安排的重要依據。對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限期整改,返工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章 項目建后管理
第三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要以保障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用水為目標,以提供優質的供水服務為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衛生等部門組織研究、制定和完善農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并對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國家出資人代表,對國家投資所形成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建供水總站(供水公司、供水協會),負責對村鎮供水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享有經營、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力。
第三十六條 農村供水工程的管理應根據工程投資渠道和工程規模,實行不同的管理責任制。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修建的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供水總站(供水公司、供水協會)負責管理;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修建的村、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圍內的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管理,經用戶協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行使用水合作組織的職能;由私人投資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資人負責或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進行管理;對國家支持、農戶自建的機井、水窖,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產權證,實行受益戶自管。
第三十七條 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據不同類型工程的特點,在維護農民用水權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場競爭,落實管理權、放活經營權,可通過承包、租賃、拍賣、轉讓等形式,調動工程投資者和管理者的積極性。實行承包、租賃等經營形式的供水工程,業務上接受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規范其經營行為。對國家投資工程的轉讓、拍賣、租賃和承包必須公開、透明,其收益應專戶儲存,專項用于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可以補償供水工程國家政策性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