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水利部門商有關部門負責編制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實施方案,組織和指導項目的實施及運行管理。
第九條 衛生部門負責提出急需解決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蟲病病區需改水的范圍和項目建成后的水質檢測、監測。縣級衛生部門配合水利部門逐步完善農村飲水安全檢測體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對農村飲水工程水質進行檢測。
第十條 婦聯負責組織、宣傳和發動婦女、兒童參與飲水工程項目建設,大力普及飲水衛生健康知識。
第十一條 環保部門加強對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監管。
第四章 項目規劃和審批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參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十三條 原則上以市(州)為單元,由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將項目任務落實到項目縣并規劃到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州)發改委、水利部門聯合報省發改委、水利廳,水利廳提出技術審查意見后,由省發改委審批。
第十四條 市(州)發改委和水利局根據規劃及年度計劃控制規模,聯合向省發改委和水利廳申報年度項目建議計劃;由省發改委和水利廳聯合編制年度項目建議計劃,報送國家發改委和水利部;省發改委根據國家發改委和水利部下達的年度計劃,商水利廳下達項目建設投資計劃。
第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要以《農村飲水現狀調查評估報告》及相關規劃報告為依據,科學編制工程建設規劃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應當按照“先急后緩、先重后輕、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優先解決水質性缺水、農村集鎮、居民聚居點、農村學校、高梁旱磅群眾的飲水安全問題。飲水水源要優先考慮就近引用已成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質較好的河水、山泉水、優質地下水等。有條件的地方盡可能建設集中供水工程;距縣城、集鎮自來水廠較近的農村居民點,可依托已有自來水廠,進行擴建、改建,輻射延伸供水管線,發展自來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條件的地方,可建設集中供水井或分戶供水井;在農戶居住分散的山丘區,可建設分散式供水工程;嚴重缺乏淡水資源的地方,可建設雨水集蓄工程;對有可能移民的居民點,修建臨時性供水設施。
第十七條 要合理規劃水源保護設施和飲水安全監測網絡建設。規劃新建集鎮、村鎮時應充分考慮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對四周水源緊缺的集鎮要限制發展或逐步搬遷。各地在興辦學校、居民點、廠礦等建設項目時,要堅持水資源論證制度,成片規劃。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各市(州)根據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省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將項目落實到村到戶,并分戶建立工程規劃卡。實施方案由市(州)水利部門商發展改革部門報省水利廳商發改委審批。
第十九條 工程實施方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實施方案應根據地形、地質、水源及水質等不同情況,進行多方案比較,在滿足用戶對水質、水量、水壓要求的前提下,擇優選擇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最佳方案。設計資料要力求完整,主要由工程設計說明書、工程分布圖、各類典型工程平面布置圖、主要建筑物結構設計圖、工程概算及水質檢驗報告等部分組成。對供水規模較大的工程,要進行單獨的初步設計。
第二十條 年度實施的飲水安全建設項目必須符合規劃,任何單位、個人投資興建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須報經當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前,必須按照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標準將需要解決飲水不安全的人數落實到村組和農戶,建卡立檔,實行名冊管理。對農村飲水不安全農戶確定規劃標準、建設任務、補助標準等,可通過報刊、公示墻等形式在村內予以公示。縣以上水利部門要建立電子檔案,實現項目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要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與管理中大力推行“參與式”模式,要讓老百姓參與工程規劃、工程建設、工程管理和資金監管等全過程,充分發揮其創造性和積極性。要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明確工程建成后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二十三條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與管理中必須嚴格實行規劃建卡制、招標投標制、集中采購制、巡回監理制、資金報帳制、項目公示制的“六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