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與法律、法規或者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一致的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職責分工,落實監管責任,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執法檢查,應當合并進行。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進行檢查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實施行政執法檢查,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四十三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在市場監管領域實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省統一監管工作平臺,制定市場監管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實現抽查檢查結果互認共享,促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監管有效銜接。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和風險監控,依法實行重點監管。重點監管事項應當嚴格控制數量和范圍。第四十四條 本省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進行政執法透明、規范、合法、公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托國家和省統一的在線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采取限產、停產等應急管理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并根據市場主體的具體生產經營情況采取相應措施,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嚴格依法公開公正高效做好審判、檢察和執行工作,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公安機關應當對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生產經營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置,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審慎對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進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需要對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的涉案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并有效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第四十九條 本省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合理配置糾紛化解資源,為市場主體提供適宜的糾紛化解渠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精準的法律服務。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第五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經濟運行監測長效機制,強化經濟運行、公共衛生、金融安全、社會就業等領域風險預警,及時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加強宣傳解讀和督導落實,合理引導市場預期。第五十三條 發生突發事件,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突發事件應對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采取強化財政金融政策支持、加大稅費支持力度、降低運營成本、加大援企穩崗力度等措施,支持、推動各類市場主體開展生產經營,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扶持政策。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創新信用監管機制,加強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和聯系服務制度,采取多種方式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及時了解并依法幫助市場主體解決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問題。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和查處回應制度,暢通便民服務專線、政務服務平臺、信訪等渠道,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直接查辦或者按責轉辦、限時辦結、跟蹤督辦,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依法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第五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涉及市場主體的報道,應當真實、客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不得利用新聞報道向市場主體索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及時調查處理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并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結果。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穩就業工作,完善多渠道就業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確保就業創業政策落實落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發揮各類就業服務機構作用,整合就業服務資源,建立完善就業崗位信息歸集發布制度,為市場主體用工提供便利。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制定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等措施,發布人才需求目錄,推動國內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并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規范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鼓勵企業投保知識產權保險,減輕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等負擔。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創新監管理念,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錯誤,但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的;(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三)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四)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第六十五條 公用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外,有關部門應當將其違法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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