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務服務效能,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智能化便利化,實現“一窗受理·一次辦好”,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規范、便捷的政務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權責清單制度,將行使的各項行政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及其依據、行使主體、對應責任等,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制定并公布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規程和辦事指南,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查標準、辦理程序、辦結時限、容缺受理等信息,實行同一服務事項同一辦理標準,線上線下辦理同一服務標準、一個辦理平臺,實現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標準化。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第二十九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權力事項外,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權力事項,可以采取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市場主體作出的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直接辦理并作出決定;未履行承諾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撤銷辦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開告知承諾事項辦理條件、標準、流程等。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按照減事項、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構建跨部門橫向聯通、跨層級縱向聯動的服務模式,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辦理時限內盡快辦結政務服務事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前述規定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內進一步壓減時間,并向社會公開。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統一的政務服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便民服務中心,實行政務服務事項綜合受理、集中辦理、現場服務、限時服務,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站點,提供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延伸服務。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要求,建立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完善全省人口、法人單位、公共信用、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等政務基礎信息數據庫,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利用互聯網端、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等智能化辦事渠道,推動實現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一體化在線平臺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中的互認共享和推廣應用,能夠通過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復提供。第三十三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并有權咨詢有關情況以及查閱、復制有關資料,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免費查詢服務。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事項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其職責內容、工作程序、服務承諾、行政執法等履行職責的政務活動事項,通過政府網站、部門門戶網站、辦事窗口以及有關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依法公開涉及市場主體的規劃、產業、稅費、融資、獎勵、補貼、創業、創新、人才、市場等政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涉企政策輔導機制,通過宣傳、解讀和接受咨詢等多種形式,及時為市場主體提供涉企政策服務。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藥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特許經營權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資源交易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目錄、程序、結果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并平等參與交易活動。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相關信息共享,優化不動產登記辦事流程,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和現場自助查詢服務,提高服務效率。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編制并公布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單,明確審批事項名稱、適用范圍、前置條件、申請材料和審批時限,實現工程建設項目統一受理、多規合一、多評合一、并聯審批,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依法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行區域化評估,對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評估結果由市場主體共享使用,提高項目落地效率。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工程建設項目時,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開展相關評估評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落實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有關稅收優惠,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稅務機關應當優化辦稅流程、精簡辦稅資料,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持續優化納稅服務。第三十九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能夠辦理,或者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復索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