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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客運管理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27 08:10:59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道路客運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道路客運管理規定是《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中關于客運經營管理的內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是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使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一)班車客運是指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由包車用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第三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第五十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配合行李物品安全檢查,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遵守乘車秩序,文明禮貌;不得攜帶違禁物品乘車,不得干擾駕駛員安全駕駛。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班線及客運站,旅客還應當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員查驗。旅客乘車前,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客票記載的身份信息與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以下簡稱票、人、證)進行一致性核對并記錄有關信息。對旅客拒不配合行李物品安全檢查或者堅持攜帶違禁物品、乘坐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班線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票、人、證不一致的,班車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不得允許其乘車。

道路客運管理規定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20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使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由包車用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第四條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鼓勵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第五條 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第七條 道路客運應當與鐵路、水路、民航等其他運輸方式協調發展、有效銜接,與信息技術、旅游、郵政等關聯產業融合發展。  農村道路客運具有公益屬性。國家推進城鄉道路客運服務一體化,提升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第二章 經營許可第八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按照經營區域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跨省級行政區域(毗鄰縣之間除外)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在省級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毗鄰縣之間除外)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毗鄰縣之間除外)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縣級行政區域內的客運班線或者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毗鄰縣,包括相互毗鄰的縣、旗、縣級市、下轄鄉鎮的區。第九條 包車客運按照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并實行分類管理。  包車客運經營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車客運業務。第十條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一類、二類客運班線和包車客運的客車,其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其中高級客車30輛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15輛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20

3,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6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第四條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第五條 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第二章 經營許可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第八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第九條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6第二次修正

4,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6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第四條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第五條 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第二章 經營許可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第八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第九條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5,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第四條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第五條 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第二章 經營許可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第八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第九條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它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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