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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工程建設中設計變更如何管理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9-12 13:13:07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工程建設中設計變更如何管理

1、設計變更一般是通過設計單位根據在施工過程中,隨著施工的進展,發現某些部位、或者某些建筑使用功能不能滿足設計規范的要求,或者有新的設計規范出來,需要調整,或者是應建設單位的要求對原設計圖進行局部、大樣圖或者較大范圍的修改而出具的《設計變更通知單》,簽字、蓋章完善后下發建設單位,再到監理公司,到施工單位執行;2、還有一部分是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些具體的做法不滿足施工的要求、或者有更好的工藝來替代傳統的施工方法,也可以與設計單位溝通后,再 由 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簽字、蓋章完善后下發建設單位,再到監理公司,到施工單位執行;3、一般由建設單位、監理公司、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分別建立臺賬,并保存原件存檔備查;4、施工單位一般接到《設計變更通知單》,由技術負責人審核后,沒有問題,下發到現場工程部指導現場施工,較復雜的,還要給施工員 做詳細的技術交底后再 實施,有些甚至還需要編制詳細的專題施工方案,報監理建設單位審核后再 組織實施。
及時存檔、下發、標注在相應變更圖紙上。
設計變更是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中容易發生爭議的內容。這是由于當事人事先難以準確預料設計變更的內容,不同的設計變更,對雙方利益有不同的影響。  在沒有約定時,依據司法解釋,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適用該條一般對承包人有利,因為建筑市場的實際合同價格一般低于標準定額價。  相關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發包人當然享有進行設計變更的權利,不過合同法規定了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適用承攬合同的上述規定,由此可以推論發包人有設計變更的權利,并且《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29條明確了發包人的設計變更的權利,但應依法賠償承包人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工程建設中設計變更如何管理

2,什么是設計變更制度

下面是一份《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您可以參考一下! 一 設計變更原則 1、設計變更必須堅持高度負責的精神與嚴肅的科學態度,尊重施工圖設計,保持設計文件的穩定性和完整性。在確保技術標準和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對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價、加快施工進度、有利于工程管理等方面有顯著效果時,方可對施工圖設計進行優化與變更。 2、對未經立項同意的設計變更,一律不得實施;對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一律不得辦理工程支付。 3、對任何設計變更申報及批復均以書面或網絡形式確認無誤,無書面或網絡形式確認的設計變更,一律不得實施。 4、設計變更圖表原則上應由原設計單位編制,少數特殊情況經批準也可委托其他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編制。 二 設計變更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進行設計變更: 1、不降低原設計標準質量,可降低造價或節省土地。 2、不降低原設計標準質量,能解決特殊的技術困難或對縮短工期效果明顯。 3、由于環保、地質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必須變更設計方案。 4、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標準,提高功效,增進技術進步。 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緊張,為加快工程進度而采取相關措施。 6、當施工圖設計與現場情況不符時,為符合現場情況而進行變更設計。 7、施工圖設計差、錯、漏及設計明顯不合理。 三 設計變更權限 設計變更實行會辦制,一般變更由處工程科組織會辦,處領導參加。重大變更由處工程科組織,局領導和處領導參加會辦。 四 設計變更程序 1、由承包人提出的變更申請,承包人以承包人申報表或其他書面報告或網絡形式上報變更方案,監理組提出初審意見,根據權限,上報項目負責人或逐級上報,經辦人確認同意立項或提出明確修改意見后下發監理組和承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方可實施。 2、設計變更的編報應按一個“設計變更通知”為編報單元,將由本變更項目所發生的相關增減工程量全部包括在內,一次報審。設計變更的報審文件,應同時附有技術圖紙、有關協議、批準文件、詳細的工程量及變更總價。變更工程完工后應有監理的簽認資料、有關的補充技術文件、計量支付單價以及該設計變更工程造價的增減總額等資料。 3、承包人在接到設計變更通知后應在7天內申報變更報審資料,監理組對承包人上報的設計變更報審資料應自收到之日7天內審查辦理完畢,項目負責人和局工程科應在收到初審資料7天內按審批權限審核批復或提出審核意見,該申報局領導審定的及時轉報。(BT項目除外)

什么是設計變更制度

3,尋建筑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

設計變更控制程序 1.目的 用于保證設計變更的合理性、經濟性,消除設計變更對投資和進度帶來的消極影響。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工程部對公司開發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設計變更控制。 3.引用文件 3.1 GFP5-3《圖紙資料控制程序》 4.定義 設計變更:對原設計的錯漏及欠合理、欠經濟的地方進行修改。 5.職責 5.1.總經理負責審批簽發增加投資額大于5萬元的《設計變更審批表》。 5.2.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審核增加投資額大于5萬元的《設計變更審批表》,審批簽發增加投資額3~5萬元的《設計變更審批表》。 5.3.工程部經理負責審核增加投資額大于3萬元的《設計變更審批表》,審批簽發增加投資額小于3萬元的《設計變更審批表》。 5.4.工程部設計副經理負責審核《設計變更審批表》。 5.5.預決算部經理負責對《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進行經濟分析。 5.6.工程部項目負責人(施工階段)負責審核《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并決定是否需要做經濟分析。 5.7.工程部專業技術人員(施工階段)負責: a. 處理《施工階段設計問題通知書》。 b. 完成變更設計,自行或聯系設計院完成《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 c. 跟蹤《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審批過程。 6.資格或培訓 執行本程序無需特別的資格或培訓。 7.程序 7.1.設計變更的來源 a. 專業技術人員審查設計時發現超投資要通過代換結構型式或設備,降低裝修標準等來修改設計; b. 在設計進展過程中,因項目的構思變化而要求變更設計; c. 施工圖紙中的錯漏引發的設計變更。 7.2.設計變更的提出 7.2.1.專業技術人員應詳細審查施工圖紙,施工圖紙的審查意見應在施工交底時提出,經和設計院研究討論后在設計施工交底會上形成《施工交底圖紙會審紀要》,或設計院另行發《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作為施工的依據。 7.2.2.施工過程中,公司領導、工程部、市場部及其他部門提出問題要求,填寫《施工階段設計問題通知書》,工程部專業技術人員(施工階段)審閱后認為不屬于設計問題的要書面答復,屬于設計問題的進行變更設計。 7.2.3.設計院設計的工程,正常情況下,由專業技術人員(施工階段)聯系設計院并由設計院做變更設計并發《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如工程施工進度急迫,設計院發《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時間滿足不了要求,可由專業技術人員(施工階段)在征得設計院同意前提下,先行出《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交設計院蓋章確認,或傳真給設計院并注明限期一天給予反饋,否則視為同意。設計院設計的零星工程的設計變更,也可由工程部專業技術人員做變更設計,不需交設計院蓋章確認。 7.2.4.工程部自行設計的零星工程,由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完成變更設計并填寫《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見GFP4-6-F1),交工程部設計副經理負責審核后交工程部專業技術人員(施工階段)。 7.3.《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內容包括變更部位、變更原因、變更內容等,《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須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會簽。 7.4.設計變更的審批 7.4.1.工程部專業技術人員(施工階段)填寫《設計變更審批表》(見GFP4-6-F2)連同相應的《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交由項目負責人進行審核,項目負責人根據設計變更內容及對設計投資影響大小決定是否與預決算部經理聯系進行經濟分析。不需進行經濟分析的設計變更由工程部設計副經理審批簽發。 7.4.2.預決算部根據所提交的資料對設計變更內容進行經濟分析并出具《經濟分析報告》交工程部設計副經理。 7.4.3.工程部設計副經理對《設計變更審批表》、《經濟分析報告》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交工程部經理審批。 7.4.4.工程部經理對工程部設計副經理交來的《設計變更審批表》、《經濟分析報告》進行審批。增加投資額≤3萬元的審批簽發,>3萬元的簽署意見后交主管副總經理審核。 7.4.5.主管副總經理對增加投資額3~5萬元的設計變更審批簽發,>5萬元的簽署意見后交總經理審批簽發。 7.4.6.簽發后的《設計變更審批表》及相應的《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的分發按GFP5-3《圖紙資料控制程序》執行。 7.4.7.專業技術人員(施工階段)跟蹤《設計變更審批表》整個審批過程。 8.記錄 8.1.《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設計變更審批表》、《施工交底圖紙會審紀要》作為施工圖的附件保存。 8.2.《施工階段設計問題通知書》、《經濟分析報告》由專業技術人員(施工階段)保存至工程竣工驗收后移交檔案室保存五年。 9.附件 9.1. GFP4-6-F1《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 GFP4-6-F2《設計變更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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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變更管理制度

對于你提出的問題我也找了一會,基本上是收費的文件,以下給你找了廣東省交通廳關于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的實施細則,希望對你有參考價值! 廣東省交通廳關于公路工程 設計變更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根據《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廳批準初步設計的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項目。其他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可參照執行。 本實施細則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在建項目造價監督檢查情況,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動態掌握設計變更,及時處理設計變更。 第四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規模變化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規模變化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治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十一)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具體規定如下: 1.由于建設條件發生變化,路基、路面、橋涵、隧道、路線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單位工程費用變化500萬元或同一個項目中同類型多個單項工程費用變化累計超過500萬元的; 2.不可預見的、突發性的地質災害,如巖溶、滑坡、采空區等,造成工程處理費用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施工圖設計批準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第六條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于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除緊急搶險工程或特殊規定外,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含設計變更申請)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擅自變更已經審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經審批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條 交通部批準初步設計的公路工程項目的重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廳提出審查意見報交通部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廳審批,報交通部備案。 省交通廳批準初步設計的公路工程項目的重大、較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廳審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負責對一般設計變更的審查,并執行省交通廳《廣東省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制辦法(試行)》(粵交基函〔2003〕212號)關于設計變更管理臺賬制度的規定,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管理,及時處理設計變更工程費用。 第九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可以向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處理的建議。 設計變更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當說明變更理由。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和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可以組織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十一條 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設計變更增加費用超過200萬元的,應當將設計變更處理意見報省交通集團、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對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建議,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經審查論證確認后,向省交通廳提出設計變更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設計變更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類別、設計變更主要內容和設計變更主要原因等;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結果; (三)設計變更總體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的規定,說明設計變更主要原因,明確設計變更建設規模、工程方案和設計變更費用變化情況; (四)對于設計變更費用增加超過500萬元(相對于原設計概預算)的,應當提供省交通集團或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會議紀要或專家咨詢意見等有效文件。 省交通廳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的通知書發出后,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一般應當由公路工程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但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設計變更文件應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的規定進行編制,內容主要包括: (一)概述:項目基本情況(建設規模、技術標準等)、設計變更理由、原設計方案及概預算(設計變更新增工程除外)、附件(原設計圖、主要數量及工程概預算文件); (二)設計變更文件:采用的技術標準、設計變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數量、設計變更概預算,與原設計方案相對應的工程量和概預算對比分析情況等。 為便于設計變更費用的對比分析,設計變更概預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價格和費率等一般情況下應當與設計變更前審查審批的概預算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后,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經濟、技術方面的專家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 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決定是否實施。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工作。 重大、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按審批權限報相關部門審批。其中需交通部審批的設計變更文件,由省交通廳組織審查后報交通部批準;需省交通廳審批的設計變更文件,由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審查并提出設計變更造價審查意見后,報省交通廳批準。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在申報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上報設計變更請示。上報設計變更文件,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條件時,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建立設計變更臺賬管理制度,省交通廳對管理臺賬可隨時進行檢查。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當按省交通廳《廣東省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制辦法(試行)》(粵交基函〔2003〕212號)的規定,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含造價)管理臺賬,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匯總。每年6月、12月份編寫在建項目設計變更(含造價)自檢報告,編制公路工程造價臺賬表和設計變更情況統計表,并將匯總情況上報省交通廳備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配合造價管理機構做好設計變更(含造價)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設計變更工程概預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進行核定。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核定的設計變更工程概預算,按合同約定進行設計變更工程費用的結算,一般不得超過核定的設計變更工程概預算。 第二十條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并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由于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由于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經過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工程竣工決算。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工程竣工決算。 第二十二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審查批準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審查批準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審查批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整體肢解、化整為零并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按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規定的,應當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視情況責令其停業整頓,報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一般設計變更由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團或其他相關企業單位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相應的設計變更管理制度并報省交通廳備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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