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須提供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關系的原始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注明:姓名、戶口地址、公民身份號碼、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下同);
7、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憑證;
8、收、送養人夫婦雙方單位的人事檔案(如:職工登記表、干部履歷表等);
9、收、送養人夫婦雙方單位或相關部門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況的證明;
10、入戶地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關于申請人是否在滬居住生活等情況的證明;
11、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12、指定醫院對收養人不能孕育的診斷證明;
13、收、送養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證、離婚判決(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目前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4、收、送養人與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書;
15、送養人戶口所在地相關職能部門出具關于送養人生育子女、生活來源、身體、工作等情況的原始憑證及證明;
16、申請人在本市養父母處居住的原始依據及兒童預防接種的原始憑證(如: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記錄卡及原接種單位醫院存檔資料等);
17、申請人的就學情況證明(如:畢業證書、學籍卡、目前就讀證明等);
18、提供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時的所有資料(已提供的證明材料除外);
19、收、送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戶籍資料)。收、送養人原為外省來滬的還需提供來滬落戶的審批材料);
20、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八、支內職工子女戶口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并應出具與監護人關系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
委托書應寫明具體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征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申請人的父、母原由本市外遷時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老戶籍檔案資料、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需注明戶內人員之間的關系);
7、申請人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注明:姓名、戶口地址、公民身份號碼、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下同。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戶籍資料);
8、本市被投靠人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詳細注明戶口變動情況);
9、申請人的父、母支內、支邊的原始依據
如:招工表、錄取通知書、檔案館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設分配去向名冊。
另外注意:
提供證明材料須同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由存檔單位在復印件上加蓋騎縫章,并由申請人(監護人)、受理民警雙方在復印件上簽名確認該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因單位存檔等原因無法提供證明材料原件的,其復印件上必須由單位確認是否與原件一致,并加蓋該單位的行政公章。
7. 上海戶口落戶政策投靠
父親是上海戶口,子女16歲以下可以直接落戶上海的,只要父親肯接受
8. 上海市投靠落戶政策
不能,上海的投靠落戶政策只是針對從上海出去的支邊支內和下放知青。去公安戶籍部門了解是沒有用的,只有政府和人大修改政策才有作用。北京深圳廣州等所有大中城市都有獨生子女投靠落戶政策,維獨上海不執行,無解。
9. 上海市投靠落戶
1、子女隨遷落戶條件
如果申請人子女年齡未滿16周歲,提交醫學出生證明即可申請隨遷。
如果申請人子女已經超過16周歲,具有上海普通高中學籍,提供學籍信息證明也是可以申請隨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