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講,在吳亦凡沒有開庭審判并送往監獄執行之前,在不滿足以上條件的情況下,他會一直羈押在看守所。吳亦凡目前屬于犯罪嫌疑人,在不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其他可以不在看守所內羈押的條件的情況下,會一直在看守所內羈押,看守所一般羈押尚未接受審判、審判結束尚未作出判決或判決尚未生效的,以及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人員。
1、吳亦凡到現在還沒判,那他是在哪里關押呢?
還沒有判之前,涉嫌犯罪的成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一般羈押在看守所里面。看守所一般羈押尚未接受審判、審判結束尚未作出判決或判決尚未生效的,以及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人員,吳亦凡目前屬于犯罪嫌疑人,在不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其他可以不在看守所內羈押的條件的情況下,會一直在看守所內羈押。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根據第九十三條規定,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也就是講,在吳亦凡沒有開庭審判并送往監獄執行之前,在不滿足以上條件的情況下,他會一直羈押在看守所,另外他到現在還沒有判的原因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還在走程序,比如在檢察院逮捕后,公安機關會有兩個月的偵查期,如果案情重大復雜經批準可延長1個月,集團作案、流竄作案可延長2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可延長2個月。
該階段最長可7個月,如果有其他特殊原因經過批準還可以延期,但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偵查結束以后,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給檢察院進行提請公訴,檢察院此時有一個月的時間,因案件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因此,一般案件從檢察院逮捕到開庭審判通常3到六個月左右,特殊案件除外,由具體情況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一般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是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