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設項目新建或擴建面積每平方米收取53.8元,其中工業項目每平方米收取20元,生產生活設施齊全的建設項目每平方米收取11.5元。經濟適用房減半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改建建設項目和學生公寓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省政府或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規定減免此項收費的其他建設項目,按規定執行,縣級市、鎮收費標準在不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前提下,由你市批準。
5、城市配套設施費繳納契稅的標準契稅的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按照嚴格控制房屋建筑費的原則,改革白蟻防治費、地震安全性評價費、核設施環境影響評價費、房屋權屬登記費等收費方式,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另行制定。整頓和規范房屋交易服務收費。
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契稅,各類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于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共配套設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的建設和維護。它們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補充,部分收費項目與各種城建基金合并,適當降低收費標準。配套費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計收。
6、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如下:1 .合肥:住宅樓每平方米60元至70元;非住宅(不含工業廠房和儲藏室,下同)每平方米100元至110元。2.其他省轄市:住宅每平方米40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至70元。3.縣級城區、縣城:每平方米30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元至50元。4.工業廠房和儲藏室按當地住宅收費的80%征收。
2.配套市政公建住宅項目。市政配套設施包括相關的城市道路、住宅工程建筑區劃紅線外的雨污系統、供水、供電、供氣接入等市政公用設施、居住區集中綠化等。公建設施包括配套住宅項目的中小學、幼兒園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會等區域的管理用房,社區衛生、文化、老年等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環衛、公交等市政公共管理用房,公益性室內菜市場。
7、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征收標準:(1)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征收基數以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的建筑面積(含地下建筑面積)為基數。(二)郊區(含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的建設項目,除第四條規定外,居住區每平方米160元,非居住區每平方米200元。(三)郊縣的征收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提出,報市物價局審批。
征收標準定期調整,由市計委、物價局、市財政局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造價水平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四條城市郊區下列建設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居住建筑按每平方米60元征收,非居住建筑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和市政公用設施。不包括主管部門的辦公、生活等建設項目。(2)學校的教學設施。
8、政府配套費的解釋法律解析:市政配套費是指政府為城市道路、橋涵、供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燃氣、園林綠化、垃圾處理、消防設施、天然氣、集中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含附屬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而征收的費用,是市政基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和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設項目,按照新建、擴建建筑面積,以基本建設、改建、房地產開發、零星建設等形式,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繳納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