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4)因感情不合分居兩年;(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感情,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離婚;如果感情確實出現故障,調解失敗,則離婚應準予,夫妻意見不合可以通過協議解決離婚盡快離婚,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且雙方已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訴訟離婚,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不同意離婚同意離婚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法律分析:可以和民政局協商辦理手續離婚,或者直接走法律程序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要求離婚夫妻可以由有關組織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離婚;如果感情確實出現故障,調解失敗,則離婚應準予。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4)因感情不合分居兩年;(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感情。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訴訟的離婚,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且雙方已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訴訟離婚,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不同意離婚同意離婚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簽訂書面協議離婚并當面向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申請登記;如雙方未達成協議,或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有關組織可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離婚登記完畢,或離婚判決、調解書生效,婚姻關系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離婚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的意思表示離婚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一致意見。
3、夫妻 感情不和怎樣才能 離婚夫妻意見不合可以通過協議解決離婚盡快離婚。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的意思表示離婚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一致意見,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愿意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核發離婚證書;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注冊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