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應該強制,而是應當立法,遛狗不牽繩,不給狗戴嘴套,沒有出事的話,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予以制裁。外出遛狗的人,若是沒有做到遛狗牽繩、戴嘴套,一旦狗咬人,不論出于什么原因,都應當追究遛狗人和狗主人的刑事責任,被咬者不負任何責任,因為,被咬的人,即使打了狂犬疫苗,也很有可能在幾個月后,或幾年后,因狂犬病發作而死亡;又因為不牽繩、不戴嘴套外出遛狗,本來就已經給公共安全造成了潛在威脅,而這種潛在的威脅,狗主人和外出遛狗人,本來是可以預見、可以預先做防護措施的。
1、小區遛狗不牽繩到哪里舉報?
世上只有不文明養狗的人,沒有不文明狗,當人們對那些躲在角落撒尿隨地吐痰隨手扔垃圾的人司空見慣時就會把矛盾轉嫁到狗的身上,因為狗不會說話,人們只知道狗會咬人而不知道是人故意挑逗狗把狗逼急了咬人,當人和人溝通不下去的時候就會拿狗出氣,這就是那些反對養狗人的一貫做法,欺軟怕硬就是其特點,再次呼吁那些養狗人要文明養狗,遛狗牽繩。
2、怎么解決遛狗不牽繩的問題?是不是也應該強制戴嘴套?
不是應該強制,而是應當立法,遛狗不牽繩,不給狗戴嘴套,沒有出事的話,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予以制裁,外出遛狗的人,若是沒有做到遛狗牽繩、戴嘴套,一旦狗咬人,不論出于什么原因,都應當追究遛狗人和狗主人的刑事責任,被咬者不負任何責任。因為,被咬的人,即使打了狂犬疫苗,也很有可能在幾個月后,或幾年后,因狂犬病發作而死亡;又因為不牽繩、不戴嘴套外出遛狗,本來就已經給公共安全造成了潛在威脅,而這種潛在的威脅,狗主人和外出遛狗人,本來是可以預見、可以預先做防護措施的,
沒有作為或抱著僥幸心理不愿作為,屬于主觀上漠視他人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屬于主觀上的一種對他人的故意侵犯。一旦造成傷人惡果,屬于主觀上的放任惡果的發生,是放縱行為,這其實就已經構成故意傷害他人罪,這里請注意,遛狗人和狗主人,有時很可能不是同一人,比如狗主是有錢人,而遛狗者,則很可能是受雇于人的遛狗職業人。
3、面對越來越多遛狗不牽繩的鄰居,應該怎么辦?
感謝邀請,這話題真是太是時候了!3天前,我在小區路上走,突然一條惡狗低吼一聲竄出來往我身上撲,頓時我被嚇的魂飛魄散,驚叫一聲,狗主人連忙呵斥住,淡淡的對我一句,它不咬人!等人和狗都已飄走,我還沒回過神來,拖著兩條發軟的腿回到家,越想越氣憤,萬一今天要帶著孩子,估計都嚇出毛病來了,隨后就在小區群里@她,結果人家開始不承認,后來給我猛灌心靈毒雞湯,什么狗也是條命,需要人類善待,
你妹呀!領那么大條兇惡的狗出來不拴狗繩?狗媽居然說,狗繩在狗嘴里叼著呢!有鄰居懟,你咋不把狗繩套你脖子上讓狗叼著遛呢?老公回來安慰我,跟這種不講理的人掰扯不清,法治社會,依法辦事!按照04年頒布的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養犬者需要在派出所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并每年在防疫部門檢疫驗審。如無養犬登記證,一經發現除了補辦手續,最低處以罰款800元,
并且條例規定,經登記養犬者,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擾他人生活、工作。烈性犬,大型犬必須實行拴養和圈養,違反此規定,處以100到500元罰款,無防疫部門檢疫手續,處以500到1000元罰款。違反本條例養犬致人傷害的,除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者公安機關處以500到5000元罰款,并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
4、據《湖北日報》報道,武漢遛狗不掛犬牌、不系束犬鏈、不戴嘴套最高罰1000,你怎么看?
在我國絕大部分地區禁止養狗(非烈性的小型寵物狗)不現實的情況下,規范養狗就顯得十分必要。幾十年來,愈演愈烈的養狗之風所造成的一系列問題,也說明規范人們的養狗行為不但是必要的,更是迫切的,誰來規范?事實證明,只靠養狗人顯然是不夠的,僅靠群眾和群眾組織自發約束之也效果有限,作為社會管理的一部分,文明規范養狗也要依法辦事,立法立規是第一步,由有關政府部門出面牽頭,帶領相關組織加強管理,規范養狗的事才能真正行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