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證明不符合試用期中的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但是試用期-1/的員工不能被用人單位辭退,法律分析:試用期懷孕是否成為正式員工是用人單位決定的事情。
法律分析:試用期 懷孕是否成為正式員工是用人單位決定的事情。是否成為正式員工取決于雇主的決定。但是試用期-1/的員工不能被用人單位辭退。法律依據:-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 .證明不符合試用期中的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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