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暴力破壞選舉處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經營的;偽造選舉證件、虛報選舉選票、產生不真實選舉結果或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2.破壞選舉房地或選舉設備,導致選舉無法正常運行;3.偽造選舉證件、虛報選舉選票、產生不真實選舉結果或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破壞選舉立案標準:1。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阻止選民和各級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利和被選舉權利,使選舉不能正常進行或-1。使用暴力破壞 選舉處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經營的;偽造選舉證件、虛報選舉選票、產生不真實選舉結果或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六條,當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選票等手段,-2 選舉或者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權利選舉。
破壞選舉立案標準:1。使用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選舉設備,導致/1223。2.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證件、虛報選舉票數,導致不真實選舉結果或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和非法- 3。聚眾沖擊選舉該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該場所的秩序,致使選舉該工作無法開展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第七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通過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礙選民和各級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利和be 選舉權利,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選舉無效,或選舉。2.破壞 選舉房地或選舉設備,導致選舉無法正常運行;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證件、虛報選舉選票,導致不真實選舉結果或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和非法-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致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5.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解析:國家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罪-2 選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阻礙選民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權利-1。2.破壞 選舉房地或選舉設備,導致選舉無法正常運行;3.偽造選舉證件、虛報選舉選票、產生不真實選舉結果或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當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選票等手段,-2 選舉或者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權利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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