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暴力破壞選舉處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經營的;偽造選舉證件、虛報選舉選票、產生不真實選舉結果或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2.破壞選舉房地或選舉設備,導致選舉無法正常運行;3.偽造選舉證件、虛報選舉選票、產生不真實選舉結果或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破壞選舉立案標準:1。1、破壞選舉罪立案標準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阻止選民和各級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利和被選舉權利,使選舉不能正常進行或-1。使用暴力破壞選舉...
更新時間:2023-05-02標簽: 選舉破壞衡陽立案暴力衡陽破壞選舉案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