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國家監察工作,法律解析: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接受其監督,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接受其監督。
法律解析: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接受其監督。除了來自人大的監督,在提交審議的監察法草案中還提出,“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并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九條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和委員由監事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接受其監督。
監事會有以下三個職能:1 .監督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2.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3.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配合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實現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他們監督所有依照規定行使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調查職務違法犯罪行為,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監察委員會是反腐敗工作機構,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明確其性質和職能職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全覆蓋,必將推動反腐敗斗爭深入發展,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黨的信心和信任,為黨執政奠定堅實的政治基礎。
3、我國監察委員會有哪些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NSC)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國家監察工作,監事會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置職責。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職、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的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此外,監察委員會還將依法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依照這部法律,他們監督一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