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法律區分分類如下,即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從登記的角度來看,分為作品著作權和軟件著作權,由于著作權法在我國目前沒有規定侵權商品的銷售者具有合法來源的抗辯,因此司法能否對涉嫌侵犯著作權的銷售者適用“合法來源”的抗辯以及如何適用存在較大爭議。
版權不分實體作品和網絡版權。目前業內的網絡版權只是概念上的版權,也就是俗稱的版權。從登記的角度來看,分為作品著作權和軟件著作權。作品的法律區分分類如下,即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作: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四)藝術和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以上是版權的分類。如果硬把它分為網絡版權和實體版權,只是和是否電子創作作品有區別。
2、銷售侵犯著作權產品的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其合法的進貨渠道,是否可以...不一定。這是因為在經營者能夠證明發表或者出租的作品有合法來源的情況下,也可能知道發表或者出租的作品是盜版作品,在這種情況下,享受免責待遇對著作權人是非常不公平的,也不會起到打擊盜版、保護市場交易的作用。由于著作權法在我國目前沒有規定侵權商品的銷售者具有合法來源的抗辯,因此司法能否對涉嫌侵犯著作權的銷售者適用“合法來源”的抗辯以及如何適用存在較大爭議,如果銷售者不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其前提是能證明合法來源抗辯,但不能得出能證明合法來源的結論,所以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是合法授權的,電影作品復制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復制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出版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