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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運輸管理,公路運輸管理處是事業單位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2-09-28 10:49:13 編輯:武漢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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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運輸條例規定道路運輸管理的原則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道路運輸管理的原則是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道路運輸條例規定道路運輸管理的原則是

2,公路運輸管理處是事業單位嗎

公路運輸管理處是交通局下面的事業單位。 一般來說,交通局下面有公路管理處、公路運輸管理處、公路稽征處、航運管理處等一些單位。由于歷史原因,大部分省份,這些單位都是事業編制。今年實行燃油稅后,公路稽征處名存實亡。 國家推行事業單位改革后,運管處也逐步轉向公務員,各省進展不一,有些地方已參加了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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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運輸管理專業學什么

道路運輸管理專業開設課程:交通安全管理、運輸組織與管理、交通運輸法規、公路路政管理、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運輸企業管理、公路施工組織與養護管理等。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人文素養,掌握交通運輸和路政管理基本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具備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公路養護管理、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通行費管理、監控通信管理、檔案管理等能力,從事運政、路政執法管理和內業管理及運輸企業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知識能力:1.具備對新知識、新技能的學習能力和創新創業能力2.具備查閱信息資料、應用專業技術標準規范的能力3.掌握交通運輸組織、交通運輸企業生產與經營的基本理論4.掌握運政和路政執法的專業技能5.掌握檔案管理、統計數據、文書寫作的技能6.了解公路養護、公路工程的一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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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運輸行業管理,保護合法經營,保障貨主和旅客的正當權益,維護運輸秩序,促進公路運輸事業的發展,實現貨暢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會效益,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從事公路客貨運輸、搬運裝卸、汽車維修、運輸服務(以下簡稱公路運輸),均屬公路運輸行業管理范圍。第三條 凡從事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法規和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公路運輸規則。第四條 公路運輸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各地區、各行業、各部門多家經營的方針。堅持國營、集體、個體各種經濟形式協調發展。保護正當競爭。第五條 公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非營業性兩種。  營業性運輸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非營業性運輸指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第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主管公路運輸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第二章 開業和停業管理第七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公路運輸及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含聯戶,下同),必須履行以下手續,方可開業:  1.持當地鄉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單位的證明,報請縣(含縣,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進行開業技術業務條件審查;  2.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社會需要和其生產能力、經營范圍、技術和經營條件情況,在三十天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明;  3.申請者持交通主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核發營業執照;  4.按國家規定分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事宜;  5.臨時(不滿三個月)從事營業性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指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臨時轉向營業性運輸),經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發給臨時營運證,即可經營。第八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公路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以及臨時參加營業性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注冊營運車輛數,由交通主管部門發給營運證,一車一證,隨車攜帶,全國通行。第九條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停業,應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告,經審查同意,繳銷營運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停業。第十條 本條例發布前已經開業的公路運輸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到交通主管部門補辦登記手續。第三章 貨物運輸管理第十一條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在接受國家計劃指導,保證完成指令性運輸任務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營活動的自主權。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非營業性貨運車輛,主要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運力有余需參加營業性運輸時,按第七條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各運輸單位要服從統一調度,實行責任運輸,保證完成。第十四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港、站集散物資、重點物資以及定線貨物班車運輸,在地方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協助下,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協調,開展合理運輸。第十五條 除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貨物運輸,實行誰受托、誰承運的原則。托運人可擇優托運。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區或部門封鎖,壟斷貨源,欺行霸市,搶裝強運。第十六條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運、限運的物資,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準運輸。  危險貨物運輸,按《公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辦理。第十七條 公路貨物運輸承、托運雙方,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訂立運輸合同,實行責任運輸。第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和組織各公路運輸企業之間,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加強橫向聯系,開展合理運輸,相互配載,減少空駛,節約能源。第四章 旅客運輸管理第十九條 各公路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經營旅客運輸的線路或區域,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報經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二十條 客運(旅游)班車路線、站點、班次,由交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經過城市的行駛路線、站點設置,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的自用客車要經營公路客運,須按第七條規定辦理。

5,北京市公路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改進本市公路運輸管理,促進城鄉商品流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路貨物運輸,要以國營運輸企業為骨干,充分調動交通部門和非交通部門、國營和集體企業的積極性, 允許城鄉個人經營, 發展多種經濟形式,實行多家經營運輸業。第三條 凡從事公路貨物運輸,對外以各種方式進行運雜費結算,取得營業收入的,均為營業性運輸。凡在本市從事營業性公路貨物運輸、搬運、裝卸等業務的企業和個體或個體聯戶(以下簡稱公路貨運經營者),均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公路貨運經營者,必須在經營前按下列程序辦理開業申請:  (一)單位持上級機關證明, 個體或個體聯戶持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 鎮政府的證明,向所在區、縣交通局(科)或公路運輸管理所(以下簡稱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明業務范圍、車輛情況、管理能力、駕駛員狀況、車輛維修條件等情況,經審查批準,發給公路運輸營運證。  (二)憑公路運輸營運證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辦駕駛員、車輛審驗手續。個體和個體聯戶還要到保險公司辦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貨物保險。  (三)憑(一)、(二)項的證明向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農民的機動車輛和拖拉機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包括為農業生產及農民生活服務,運送向國家交售或到市場出售的農副產品)不須辦理以上審批手續,但在公路上運行時應持鄉政府證明。第五條 公路貨運經營者的經營范圍按以下原則劃分:  交通部門的運輸企業面向社會,為各行各業服務,主要承擔煤炭、糧食、大宗貨物、車站集散物資和重點工程建筑材料的運輸。  非交通部門的運輸企業主要承擔本系統、本單位的運輸任務,運力有余,也可以承攬其它貨物運輸。  鄉鎮、個體或個體聯戶公路貨運經營者主要承擔所在區、縣農副產品、農村生產建設和生活物資的運輸。  對跨省、市的公路運輸,由市、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管理,實行統一路單,組織計劃運輸。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經濟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則,協調安排跨區運輸業務,組織公路貨運經營者互相交換對流貨源,提高車輛實載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壟斷貨源。第七條 公路貨運經營者必須依法納稅,按照有關規定交納養路費和運輸管理費。  運輸管理費按營業額百分之一征收。運輸管理費要用于全市運輸事業管理的開支,不得挪作它用。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均不得向公路貨運經營者收取費用。第八條 公路貨運經營者在運營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本市統一規定的貨物運價,搬運裝卸費率和里程計算標準,使用本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公路貨運行車路單》和《公路貨運統一結算憑證》。不合規定的運費,財務部門不予報銷,銀行不予付款。  (二)嚴格遵守國家禁運、限運、檢疫和控制進出境貨物的規定,不該運的要拒絕運輸。  (三)注意安全生產,提高服務質量。運輸裝卸人員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人身傷亡和貨損事故,嚴禁野蠻裝卸。  (四)接受物價、稅務、工商行政、交通運輸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  (五)按期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送公路運輸、搬運、裝卸生產計劃和統計報表。第九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在主要公路上設置檢查站,對行駛的車輛進行檢查。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都不準在公路上設卡,攔車檢查。交通運輸管理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必須按照交通部的統一規定著裝,并持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證件。第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認真執行本辦法積極維護運輸秩序或檢舉違章行為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第十一條 公路貨運經營者和運輸裝卸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不使用本市統一規定的《公路貨運統一結算憑證》,私自收取運雜費的,處以營業額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對不使用本市統一規定的《公路貨運統一結算憑證》核銷運雜費的,處以五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三)對未經批準私自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由工商管理部門按無照經營論處。  (四)對弄虛作假,虛報里程和噸位,巧立名目,哄抬運價的,除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并處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五)對擾亂運輸秩序、不服從檢查、無理取鬧,圍攻、毆打交通運輸管理人員的,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扣照,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用行賄或其它手段壟斷貨源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收回其公路運輸營運證,停止其營運業務,并處以罰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違反操作規程,野蠻裝卸,造成物資損毀的,由責任者負責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以罰款或行政處分。

6,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

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 交通部、國家經委關于印發《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 【發布文號】 86交公路字1013號 【關鍵字】 公路運輸管理 【等 級】 部門規章 【發布機關】 交通部國家經委 【發布時間】 1986-12-29 00:00:00.0 【生效時間】 1986-12-29 00:00:00.0 【內 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計經委、交委、交辦)、交通廳(局),計劃單列市經委 (計經委、交委)、交通局: 一九八三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經委、交通部發出了《關于改進公路運輸管理的 通知》(經交〔1983〕594號文),對促進公路運輸事業向多層次、多渠道、多 形式蓬勃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為進一步改善和加強公路運輸管理,提高社會 經濟效益,更好地適應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我們在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的 基礎上,結合當前形勢,制定了《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現印發施行。施行中的情 況和問題,請隨時報交通部。 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運輸行業管理,保護合法經營,保障貨主和旅客的正當權益, 維護運輸秩序,促進公路運輸事業的發展,實現貨暢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會效益, 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從事公路客貨運輸、搬運裝卸、汽車維修、運輸服務(以下簡稱公路運 輸),均屬公路運輸行業管理范圍。 第三條 凡從事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法規和 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公路運輸規則。 第四條 公路運輸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各地區、各行業、各部門多家經營的方 針。堅持國營、集體、個體各種經濟形式協調發展。保護正當競爭。 第五條 公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非營業性兩種。 營業性運輸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非營業性運輸 指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 第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主管公路運輸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 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二章 開業和停業管理 第七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公路運輸及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含聯戶,下同),必 須履行以下手續,方可開業: 1.持當地鄉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單位的證明,報請縣(含縣,下同)以上交通主 管部門進行開業技術業務條件審查; 2.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社會需要和其生產能力、經營范圍、技術和經營條件情況, 在三十天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明; 3.申請者持交通主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核發營業執照; 4.按國家規定分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事宜; 5.臨時(不滿三個月)從事營業性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指從事非營業性運輸 的單位和個人臨時轉向營業性運輸),經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發給臨時營運證, 即可經營。 第八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公路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以及臨時參加 營業性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注冊營運車輛數,由交通主管部門發給營運證,一 車一證,隨車攜帶,全國通行。 第九條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停業,應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告,經審查同意,繳銷營運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停業。 第十條 本條例發布前已經開業的公路運輸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第七條、第八條 的規定,到交通主管部門補辦登記手續。 第三章 貨物運輸管理 第十一條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在接受國家計劃指導,保證完成指令性運輸任 務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營活動的自主權。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非營業性貨運車輛,主要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 運力有余需參加營業性運輸時,按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各運輸單位 要服從統一調度,實行責任運輸,保證完成。 第十四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港、站集散物資、 重點物資以及定線貨物班車運輸,在地方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協助下,由當地交通主管 部門組織協調,開展合理運輸。 第十五條 除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貨物運輸,實行誰受托、誰承 運的原則。托運人可擇優托運。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區或部門封鎖, 壟斷貨源,欺行霸市,搶裝強運。 第十六條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運、限運的物資,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方準運輸。 危險貨物運輸,按《公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公路貨物運輸承、托運雙方,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訂立運輸合同,實行責任運輸。 第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和組織各公路運輸企業之間,按照自愿、平等、 互利的原則,加強橫向聯系,開展合理運輸,相互配載,減少空駛,節約能源。 第四章 旅客運輸管理 第十九條 各公路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戶經營旅客運輸的線路或區域,按分級管理 的原則,分別報經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條 客運(旅游)班車線路、站點、班次,由交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經過 城市的行駛路線、站點設置,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的自用客車要經營公路客運,須按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公路客運的車輛,都要在車前右側 懸掛 經營線路或區域標志,在 車內懸掛所經營范圍的票價表。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開行的客運(旅游)班車線,經營期一般不少于三個月,未經 批準不得自行停開,也不得隨意減少班次、停靠站點或變更線路、區域。 第二十四條 公路運輸企業、個體運輸戶在同一條線路上經營公路客運,要根據需 要統一排定班次。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攬乘客或干擾、排擠他人的正 常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嚴禁使用拖拉機經營公路客運。 第五章 省際運輸管理 第二十六條 要打破地區界限,根據需要,開展省際間直達運輸,方便旅客和貨主。 第二十七條 省際間公路客運(旅游)班車、貨運班車,應按平等互利、共同經營 的原則,由雙方運輸企業簽定協議,經雙方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后,即可營運。如一 方因運力不足或其它原因暫時不能投入營運時,應允許對方先行營運。 第二十八條 屬于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范圍的跨省物資運輸,按照平等互利、共同 營運的原則,由雙方交通主管部門協商,確定運輸分工,組織雙方運輸企業或其他運輸 單位共同完成。其余跨省物資運輸,按誰受托、誰承運的原則辦理。 第六章 搬運裝卸業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凡從事公路搬運裝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核準 的作業范圍進行作業活動。要遵守操作規程,堅持文明生產,保證裝卸質量。 第三十條 承擔港站搬運裝卸任務的地方裝卸企業,要確保港站暢通,保證完成指 令性物資運輸的搬運裝卸任務。 第三十一條 允許貨主和承運單位自行裝卸。各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裝卸力量,其 作業任務超出本單位范圍的,應納入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七章 運輸服務業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允許國營、集體企業和個人經營客貨聯運、貨運委托、客運代辦、貨 物包裝、倉儲理貨、存車等運輸服務業,并保護其正當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經營公路運輸服務業,必須具備同所經營的范圍和項目相適應的生產 資金、機具設備、站場庫房和技術業務條件,并按規定收費。運輸企業不得把本身正常 的業務,以多種經營的名義,另設機構辦理,多收費用。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扶持興辦公用型客貨站點,提倡運輸企業現有的客貨站點向社 會開放,為運輸單位、個人和貨主、旅客提供服務。并要逐步創造條件,實行車站與車 隊分管。 第八章 汽車維修業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經營汽車維修(含汽車保養和專項維修)的企業和個體修車戶,須具 備必要的維修、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量具。汽車維修企業要配備必要的技術 人員,個體修車戶應有合格的修車技工。 第三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修車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局發布的汽車修 理技術標準和交通主管部門制訂的技術規范和修理質量標準,并符合車輛管理部門安全 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 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 協調發展。 第九章 運輸工具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對所轄范圍內從事公路客貨運輸的機動車輛、拖 拉機、人畜力車,分別建帳立卡進行登記,做好車輛注冊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認真搞好轄區內公路運輸行業的經濟調查,根據 當地運輸需要和油料供應情況,按時向有關綜合部門提供全行業對增加、更新車輛和車 型、品種的需求信息。 第四十條 凡需購置和更新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在向主管部門報送所需車型、數量 計劃的同時,要抄送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運輸組織,合理核定各類汽車的耗油定額和 供油標準,組織推廣節油新技術,并定期向石油供應部門提供本轄區汽車數量、類型、 運量、油耗等情況的統計報表、數據資料,配合石油部門做好燃油供應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公路運輸企業、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報送 生產工具、從業人員、生產量、生產成本、油料消耗、營業收入等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章 價格及單證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按照分級管理的 權限,制定公路客貨運價和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汽車維修等費率,經物價部門同意后, 在本轄區內公布實行。 第四十四條 從事營業性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使用統一的費用結算憑證 和客票。違反者,單位不予報銷,銀行不予劃撥。 第四十五條 凡機動車輛,均須使用統一行車路單。行車路單是行車命令,是記錄 車輛運行和進行運輸統計的依據,由車屬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自行填寫、使用。營運車輛 的行車路單,不作為車輛通行的路檢項目。 第四十六條 公路運輸的營運證、統一行車路單,由交通部統一制定樣式,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一章 公路運輸管理費的征收和使用 第四十七條 公路運輸管理費是根據國家規定,向應征者征收用于公路運輸行業管 理和服務的事業費。公路運輸管理費由各車籍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分級管 理,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稽查。 第四十八條 公路運輸管理費按公路運輸經營者的營業額征收,收費標準按經交〔 1983〕594號文件規定執行。對不易按營業額計算的,可測算年度營業收入,按 月定額征收。 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運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公路運輸的監督、檢 查。根據管理工作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運政管理機關可派人參 加公安機關組織的聯合檢查站,負責對客貨運輸商務活動、營運證照、經營范圍、服務 質量、運輸紀律及運價、票證等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十條 對公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商務、質量等重大事故,當事人應及時查明原 因,分清責任,按規定協商解決。如發生糾紛,在賠償時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運 政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 罰款、吊扣營運證件的處分。對觸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條例行為,原則上由車籍所在地運政管理機關處理。在檢查中,發現外籍所 在地車輛違反條例行為,一般應采取發違章通知書辦法,轉告車籍所在地運政管理機關 進行處理,嚴禁亂扣車、濫罰款。 第五十二條 公路運輸管理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有統一標志和證件。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涉外公路運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暫行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交通部備 案。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解釋《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和二十條的函 【發布文號】 交函體法(1995)242號 【關鍵字】 公路運輸管理 【等 級】 部門規章 【發布機關】 交通部 【發布時間】 1995-06-08 00:00:00.0 【生效時間】 1995-06-08 00:00:00.0 【內 容】 遼寧省交通廳: 你廳《關于解釋〈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含義的請示》(遼 交體改發〔1995〕8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你省撫順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撫順市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與 原國家經濟委員會、交通部1986第12月聯合發布的《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的 規定不矛盾。 根據《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具有對縣境內的公路客運班車線路、站點、班次規劃、審批和統籌安 排(包括調整)的權力。但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對縣境內的線路、站點和班次進行調整 時,應本著有利于調整運力和班線布局,有利于公平競爭和公正的原則開展工作。 關于對《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意見的函 【發布文號】 交函體法(1995)164號 【關鍵字】 公路運輸管理 【等 級】 部門規章 【發布機關】 交通部 【發布時間】 1995-04-18 00:00:00.0 【生效時間】 1995-04-18 00:00:00.0 【內 容】 遼寧省交通廳: 你廳《關于解釋〈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含義的請求》收悉,經研究, 現函復如下: 根據《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公路客運(旅游)班車的線路、 站點、班次的審批屬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不涉及其他部門。但客運班車經過城市 的行駛路線、站點設置涉及交通安全、規劃管理的交通主管部門應分別同交通安全主管 部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協商。 關于《請求詮釋〈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調整范圍的請示》的復函 【發布文號】 交函公路(1995)523號 【關鍵字】 公路運輸管理 【等 級】 部門規章 【發布機關】 交通部 【發布時間】 1995-12-05 00:00:00.0 【生效時間】 1995-12-05 00:00:00.0 【內 容】 福建省交通廳: 你廳《關于請求詮釋〈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調整范圍的請示》(閩交運〔19 95〕22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路運輸術語》(GB8228—87)中,公路運 輸的定義為:“在公路上使用汽車和其他運輸工具從事旅客或貨物運輸,也稱城鄉道路 運輸。”在國際公認的綜合運輸體系中,公路運輸也涵蓋了所有在城鄉公共道路上使用 汽車和其他運輸工具從事客貨運輸的各種運輸形式。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部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29號)中,也明 確了“指導城鄉客、貨運輸的銜接協調工作”是交通部的主要職責之一。在城市市區內 定線、定時、定站點運行的公共汽車是享受政府財政補貼和不以盈利為目的,并具有社 會公益性質的一種運輸形式,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我國大多數城市的公共汽車由建設 部門管理,故《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調整范圍暫將城市市 區公共汽車除外,而適用于其他所有城鄉道路運輸行業管理。 你省三明市公交公司的兩輛用社會融資資金購買、由個人承包經營且在國道上營運 的中型客車,既不定站、定時運行,又不享受政府財政補貼,已明顯具有出租客運汽車 性質,不屬于公共汽車范圍。該市梅列區交通運輸管理所將其納入《條例》的管理范圍, 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 特此函復。 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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